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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於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死亡,是否准予辦理收養登記及其收養日期認定疑義案。

事實經過
邱○○於98年8月15日簽立書面收養契約收養鄭○○為養子,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12月30日裁定認可,並於○○年○○月○○日確定。收養人邱○○於○○年○○月○日死亡,死亡時收養尚未經法院裁定認可。

問題分析
按民法第1079條之3前段規定:「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次按臺灣省政府民政廳84年2月14日84民六字第12375號函及內政部91年2月7日台內戶字第0910002709號函規定,收養人於法院裁定認可後,裁定確定前死亡,仍准予辦理收養登記,並以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為戶籍登記之收養日期,無書面契約者,以向法院聲請時之日期為收養日期。本案收養人死亡時收養尚未經法院裁定認可,與上開函示情形不同。

處理情形
本案報請釋示,經內政部99年3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90045829號函略以:「本案收養人邱○○女士於法院裁定認可前死亡,嗣後法院為認可裁定且確定即生收養效力,依上開民法第1079條之3規定,收養溯及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故收養日期以契約成立之日期為準。」爰通知被收養人鄭○○辦理收養登記。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8
  • 發布日期: 2013-06-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霧峰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