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戶政業務 > 案例分享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王○○冒名何○○63年,認祖歸宗案。

事實經過
本所於親等建置時,因循線追查親等資料,發現王○○因故於39年1月1日冒名何○○向臺中市○○區戶政事務所申報戶籍,而原有王○○之戶籍,則於40年3月30日遷至臺中市○區,嗣因行方不明於41年4月15日代報遷出,於是通知其依法自首回復真實身分王○○,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爰本案已完成追訴權時效,以不起訴處分終結在案(98年度偵字第○○○○○號不起訴處分書)。

問題分析
按戶籍法第22條:「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同法第46條:「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次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第6款:「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當事人申報錯誤所致者,應由當事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6、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本案王○○以不實申報之何○○戶籍資料冒用迄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不起訴處分終結,復與其兄王○進行DNA血親鑑定取得證明,爰依戶籍相關法規辦理更正回復王○○身分。

處理情形
當事人業於98年9月24日依戶籍法第22條、第46條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第6款辦理相關更正,其家族成員20餘人隨同完成認祖歸宗。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8
  • 發布日期: 2013-06-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霧峰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