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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同性婚姻收養他方子女案

緣自本轄居民謝 00 欲收養其同性配偶之親生子女案。

 一、按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為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使相 同性別2人之永久結合關係獲致法律承認,爰行政院推動立法事宜,司法院 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施行法)於108524日施行,施行法 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 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同法第20條規定:「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 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次按民法第 1077條第2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 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 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合先敘明。

 二、本案謝00與其同性配偶楊00已登記同性結婚,謝00欲收養楊00之親生 子女,遂依據上開規定至法院聲請收養其子為己之養子,並經法院裁定認 可。故本所即依相關規定辦理收養登記,及請謝君及楊君約定養子之從姓。 另依據1091120日台內戶字第109024442號函略以:「同性結婚之雙方 互稱「配偶」,其與他方之親屬間互稱「家屬」。繼親收養者,該子女之 雙親欄稱「父,養父」或「母,養母」。是以,同性結婚者,例如甲乙2位 女性依施行法第20條規定於結婚登記後,甲女得收養乙女之親生子女,該 子女之雙親欄記載「母,養母」,渠等之收養關係準用民法第1077條第2項 規定,乙女與其親生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甲女之收養而影響,倘該子女 未成年,其權利義務行使由甲乙共同行使負擔。」故稱謂及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則依據上開意旨辦理。

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民法 1077 條、內政部 109 11 20 日台 內戶字第 109024442 號函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3-01
  • 發布日期: 2024-03-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霧峰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