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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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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31. 同性之結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9.1.2中市民戶字第1080033491號/內政部108.12.30台內戶字第1080152001號/外交部108.12.18外條法字第10800459190號 有關墨西哥及英國同性婚姻施行地區及相關法律規範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108年5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80242141號函略以,有關施行法內容未及涉外婚姻規範事宜,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施行法公布施行後,國人與墨西哥(部分地區)、英國(部分地區)等26個同性婚姻合法國家或地區之外籍人士,得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說明三】、有關墨西哥、英國同性婚姻施行地區及相關法律規範,經外交部協助查復略以: (一)查墨西哥並未全面實施同性婚姻合法化,目前於全國31州有19地區實施(參外交部108年11月7日前揭函附件)。(二)查英國之英格蘭、威爾斯及蘇格蘭皆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目前僅北愛爾蘭尚未承認,英國國會於108年7月通過「2019年北愛爾蘭(行政組成)法」,其中關於同性婚姻之條文規定,北愛爾蘭事務大臣必須訂定讓兩個同性者得在北愛結婚之法律,該法律最晚須於109年1月13日生效。惟查英國各地包括北愛爾蘭甫於108年12月12日完成大選,新當選議員將重啟議會協商,如何回應上揭法律明訂109年1月13日同性婚姻立法期限,仍有待後續觀察。【說明四】、另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8年10月8日前揭函詢,有關國人與其墨西哥籍同性伴侶提憑該國韋拉克魯斯州(Veracruz)核發單身證明得否於國內辦理結婚登記1事,據外交部查復結果,該州未實施同性婚姻合法,爰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渠等尚不得於國內辦理結婚登記。
32. 同性之結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6.21中市民戶字第1060018135號/內政部106.6.20台內戶字第1060422504號/外交部106.6.15外授領三字第1065118003號 有關外交部106年6月15日外授領三字第1065118003號函說明駐外館處辦理外國同性婚姻文件驗證作業規定1案。 有關外交部106年6月15日外授領三字第1065118003號函說明駐外館處辦理外國同性婚姻文件驗證作業規定1案。
33. 同性之結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6.15中市民戶字第1060017027號/內政部106.6.7台內戶字第1060420398號 有關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後,戶籍行政作業因應作為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函詢同性結婚法制化前,戶政事務所得否受理同性結婚登記1節,司法院大法官業於106年5月24日公布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並明確指出有關機關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倘逾期未完成法制化,相同性別2人得依民法婚姻章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故考量前揭大法官解釋保障同性婚姻意旨,同性婚姻2年內完成法制化前,戶政機關尚無法律依據予以登記,爰於法制化完成前請戶政機關婉轉妥為說明大法官解釋意旨,請渠等先辦理同性伴侶註記,如法制化完成後,即得依法辦理相關登記,倘超過2年後仍未完成法制化作業者,戶政機關應依釋字第748號之意旨,直接受理同性結婚登記。惟為落實保障同性婚姻之意旨,本部已於106年5月26日發函提供範例、申請書表格式、作業程序等供尚未辦理同性伴侶註記之縣(市)政府參考,並請配合辦理同性伴侶註記服務。如有部分縣(市)政府不願意受理同性伴侶註記,基於保障同性伴侶之權益,考量渠等須親自臨櫃申請及所內註記權責,爰請鄰近有開辦同性伴侶註記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跨區受理同性伴侶所內註記。是以,倘民眾於同性結婚完成法制化前,欲申請同性結婚登記,應請渠等先辦理同性伴侶註記。【說明三】、另考量現行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之作業方式,雖可跨區辦理,惟當事人遷出該戶籍地者,同性伴侶註記將自動刪除,須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於完成遷入登記後另行補註。又如當事人選擇與不同之對象分別註記為同性伴侶(例如:甲與乙註記為同性伴侶後,另再申請與丙註記為同性伴侶)目前系統並無相關檢核機制,恐發生重複註記情事。為改善前揭問題,已規劃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新增註記項目「同性伴侶」,並得異地新增、更正及刪除,該註記不因遷移戶籍而刪除,系統可檢核重複註記情事,並於新增同性伴侶註記原因後,亦可執行註記名冊及統計表作業,將於106年7月2日系統版本更新。【說明四】、又針對建議修正戶役政資訊系統,以利其得於同性伴侶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註記「伴侶關係」1節,查戶籍資料之個人記事欄,係依戶籍法相關規定於辦理各項戶籍登記後予以記載其事由及日期。倘於同性婚姻完成法制化前,可先行辦理同性伴侶個人記事登記,卻不得受理結婚登記,恐本末倒置,亦紊亂戶籍登記制度。目前行政院業已組成專案小組協調法務部、本部等相關部會,共同推動後續法律修正或制定工作,同性婚姻完成法制化後,戶政機關自當依法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並顯示於個人記事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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