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業務電腦化後,為免除轄區管理藩籬限制,提供跨區、跨直轄市、縣(市)為民服務,現階段已陸續開放下列戶籍登記業務可異地辦理,除大幅節省民眾申辦時間,亦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一)認領登記
由認領人或被認領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為申請人,持憑認領書(或法院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及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申請人印章(或簽名)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被認領人已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另攜帶二年內照片一張辦理換證。另被認領人原則從母姓,如約定從父姓者,可提憑父母約定書辦理。
(二)收養登記
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持憑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申請人印章(或簽名)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如被收養人已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另攜帶二年內照片一張辦理換證。
(三)終止收養登記
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戶籍不在同一戶籍管轄區者,申請人(收養人或被收養人)可持憑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及終止收養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如當事人已領國民身分證需換證者,應另攜帶二年內照片一張辦理換證)。
(四)監護登記
以監護人為申請人,應備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及受監護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已請領者)及下列相關證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禁治產監護:禁治產宣告裁定書。
◎未成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委託監護:受監護人生父母之委託書。
◎法院指定監護:法院指定監護裁定書(確定證明書)。
(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應備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受負擔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已請領者)及約定書或證明文件或法院裁定書。
(六)變更姓氏登記
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之變更姓氏登記,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持憑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已領國民身分證者,另攜帶二年內照片一張辦理換證。
(七)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
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者之變更或更正登記,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持憑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已領國民身分證者,另攜帶二年內照片一張辦理換證。
(八)出生地登記
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持憑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已領國民身分證者,另攜帶二年內照片一張辦理換證。
(九)換發國民身分證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而需換領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以本人或受委託人為申請人,持憑國民身分證及二年內照片一張(委託申請者,另繳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但有毀損之情形者,本人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十)補(換)發戶口名簿
以戶長或受委託人申請,持憑戶長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換發者另再攜帶舊戶口名簿)(委託申請者,另繳受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辦理。
(十一)回復傳統姓名及回復漢人姓名登記
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及回復漢人姓名者,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持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經戶政事務所查證無姓名條例第12條所列情況後,即可回復傳統姓名、漢人姓名(但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者以一次為限),已領國民身分證者,另攜帶二年內照片一張辦理換證。
(十二)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並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登記
原住民申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並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者,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持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十三)廢止監護登記
父母離婚後復與原配偶再結婚或法院撤銷禁治產宣告,其未成年子女或禁治產人應辦理廢止監護登記;以本人、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持父母再結婚證明文件、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十四)經法院裁判確定之姓氏變更宣告登記98年7月31日 實施
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成年)持憑法院裁定文件、當事人之戶口名簿、申請人與當事人身分證、申請人印章(或簽名)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當事人已領國民身分證者,另攜帶二年內照片一張辦理換證。
(十五)經法院裁判確定之離婚登記98年7月31日 實施)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持憑法院裁定文件、當事人戶口名簿、申請人與當事人身分證、申請人印章(或簽名)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當事人已領國民身分證者,另攜帶二年內照片一張辦理換證。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十六)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撤銷離婚、撤銷結婚、撤銷死亡宣告98年7實施)
本人、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持憑法院裁定文件、當事人戶口名簿、申請人與當事人身分證、申請人印章(或簽名)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當事人已領國民身分證者,另攜帶二年內照片一張辦理換證(撤銷死亡身分證為新式且身分資料未變更者免換)。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十七)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死亡宣告登記(98年7月31日 實施)
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持憑法院裁定文件、當事人戶口名簿、申請人與當事人身分證、申請人印章(或簽名)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死亡者國民身分證應繳回註銷。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十八)經法院裁判確定之輔助宣告、撤銷輔助宣告登記( 98年11月23日 實施)
輔助人持憑法院裁定文件、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戶口名簿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十九)戶籍地已辦妥姓氏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 99年11月5日 實施)
戶籍地已辦妥姓氏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變更姓氏者,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持憑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已領國民身分證者,另攜帶二年內照片一張辦理換證。
(二十)並列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登記( 100年3月28日 實施)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取用中文姓名後,並列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登記,得持憑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二十一)撤銷認領、撤銷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100年3月28日 實施)
撤銷認領登記、撤銷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得持憑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二十二)國人戶籍資料所載之外籍配偶資料變更、更正或補填及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和)解成立同時辦理結婚及離婚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100年7月1日 實施)
(二十三)原住民民族別註記及變更,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100年12月30日實施)
(二十四)經法院裁判確定、調(和)解成立之離婚登記且同時撤銷冠姓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101年2月15日起實施)
(二十五)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於國外辦妥結婚或離婚,本人親自持憑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等機關(構)驗證後之結婚、離婚證明文件者。(101年3月15日實施)
(二十六)廢止輔助登記、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撤銷監護登記(101年5月1日實施)
※可向另一方戶政事務所申請之戶籍登記服務
(一)冠姓、回復本姓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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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同時申請冠姓、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不受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如當事人已領國民身分證需換證者,應另攜帶二年內照片一張辦理換證)。 *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配偶之死亡登記且同時申請撤銷冠配偶姓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101年2月15日實施) |
(二)結婚登記: |
結婚雙方當事人親自攜帶結婚書約(含2人證人簽名蓋章)、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二年內照片一張辦理結婚登記及換證。戶籍不在同一戶籍管轄區且無需異動者,可選擇其中一方戶政所辦理結婚登記,戶籍如需一併遷入者,請至遷入地之戶政所辦理遷入登記及結婚登記。(如需單獨立戶者,請另提證明文件) |
(三)離婚登記: |
如離婚雙方當事人戶籍不在同一戶籍管轄區者,申請人(協議離婚者,為離婚當事人雙方;判決離婚者,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可持憑當事人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印章及結婚證明文件,向另一方戶政事務所辦理(如當事人已領國民身分證需換證者,應另攜帶二年內照片一張辦理換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