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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獎勵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90.06.21台(九○)內中社字第九○七四六六九號 第一條: 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第三條: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七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八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造冊,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表二),於九月底前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中央主管機關或所屬之機關、機構學校者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九月底前送中央主管機關彙辦。 第四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辦理一次。 第五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六條: 本辦法同等次獎牌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第七條: 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申請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應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8
  • 發布日期: 2013-06-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霧峰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