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戶政業務 > 案例分享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國人謝○○與越南國人范氏○假結婚,經法院判決確定,原婚生子女更正父姓名案

事實經過
本轄居民謝○○94.7.21與越南國人范氏○結婚,97.6.21長男謝○○出生,99.3.5長女范氏○出生(戶籍於南投縣南投市)。謝○○與越南國人范氏○經法院以刑事判決認定係假結婚,並於99.6.11辦理撤銷結婚登記。謝○○向法院提否認子女之訴,更正父姓名,謝○○及范氏○為范氏○之非婚生子女,未具有我國國籍。

問題分析
1.謝○○與越南國人范氏○婚姻經法院判決無效,並辦理撤銷結婚登記,其子女之姓氏及父姓名,戶政事務所不宜擅自予以變更,惟如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變更時,自得相關規定辦理。
2.謝○○及范氏○,經國人謝○○向法院提起親子關係否認之
訴,並經法院判決非國人所生確定在案,因該子女出生時,越南籍范氏○尚未歸化取得我國國籍,爰其自未具有我國國籍,戶政所應撤銷該子女出生登記。
3.本案婚生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須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及「出生撤銷登記」,法律上之父僅得以法定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身分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登記,「出生撤銷登記」須由未成年子女之生母辦理。

處理情形
1.本所獲知謝○○向法院提起親子關係否認之訴業於100.2.8確定,即通知謝○○於100.2.24攜帶有關證明文件到本所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更正登記。
2.查范氏○現服刑於桃園女子監獄 ,100.2.25發文催告生母范氏○請其委託謝○○或他人辦理謝○○之「出生撤銷登記」並隨函檢附在監委託書。
3.本所於100.3.15辦理謝○○之「出生撤銷登記」,並函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等機關,請其依相關規定辦理居停留及生活照護事宜。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8
  • 發布日期: 2013-06-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霧峰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