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請人資格:
1.投票日年滿20歲(民國93年1月13日含當日以前出生)。
2.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3.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者。
受理時間:自112年9月12日起至112年12月4日止,以戶政事務所收件日期為準。
申請受理機關:向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二)申請方式:
1.親自申請。
2.委託親友申請(附委託書)。
(三)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有指定國內代收人代為申請,應檢附委託書。
3.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含護照號碼、姓名、出生日期、發照日期、效期截止日期)影本。
4.郵寄者:書明申請人姓名及收件地址之免貼郵票回郵信封。(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回郵信封應書明代收人姓名及其收件地址)。
5.相關規定及書件可至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查詢。
網址:https://2024.cec.gov.tw/news/?id=M0007
相關附件(請參閱附件下載) :
- 申請書
- 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