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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陳○○因其父冒名頂替申請更正父姓名為陸○○案。

事實經過
陳○○於96年3月23日持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申請更正父姓名陳○○為陸○○。因冒名頂替之當事人於71年1月9日死亡,不起訴處分並未就冒名頂替部分為實體調查,僅程序駁回,無法由處分書認定「陳○○」就是「陸○○」。

問題分析
按內政部46年5月17日台內戶字第11249號函頒處理法第11條規定應由當事人逕向所在地之法院自首…再憑法院處分書更正本名。另按內政部53年12月1日台內戶字第158313號函:「冒名頂替,司法機關處分書敘有事實者,可據以更正本名。」。再按內政部70年10月13日台內戶字47237號函略以:「…其冒名頂替既未予以認定,本案未便受理。」,本案當事人已死亡,究應提何證明文件證明其冒名頂替?

處理情形
本案報請釋示,經內政部96年4月18日內授中戶字第0960060349號函略以:「陳○○之父已於71年1月9日死亡,惟陳○○之兄弟陸○○等均健在,可由陳○○與陸○○等其中一人以血緣鑑定之方式,確認其是否有親屬關係…。」本所爰通知陳○○依上開函示辦理並提具陸○○之親屬關係系統表據以辦理姓名及父母姓名更正。陳○○於96年5月21日向本所提出:福建省福州市當地之DNA鑑定專業技能不足,尚無法為伯、叔與姪子、 姪女之親緣鑑定。又其父之兄弟陸○○等雖均健在,惟年事已高,健康狀況不佳,恐無法負荷來台舟車勞頓之苦,是否有其他替代措施,以證明其父冒名頂替?
本案再報請釋示,經臺中縣政府96年5月30日府民戶字第0960143538號函略以:「…陳○○先生欲申請更正父姓名案,自應依上開內政部函示提具相關證明文件始可辦理,至於當事人選擇在大陸任何地區或來台辦理DNA鑑定,應由當事人自行決斷。」本所爰通知陳○○依上開函示辦理。
本案旋即陷入無法提證(作DNA鑑定)狀況,本所爰於96年6月28日再向內政部請釋得否由其叔父之子陸○○來台以堂兄弟血緣鑑定方式確認其親屬關係。
案經內政部戶政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協助陳○○之堂弟陸○○來臺進行親屬鑑定,當事人於96年12日18日完成血親鑑定報告,並由申請人陳○○辦理更正登記,全案得以認祖歸宗回復本姓“陸”。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8
  • 發布日期: 2013-06-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霧峰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