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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建物初編門牌後又同址重複初編門牌

事實經過
本轄「吉善一街○號」之房屋,係由起造人黃○○等41名於66年3月持縣府核發之建照執照(64建都營外字第○號)申請編釘門牌,另71年12月起造人陳○○又持縣府核發之建照執照(72建都營字第○號)申請編釘門牌,造成重複編釘。

問題分析
按警務處61年8月7日警戶字第104334號令「受理新建房屋,工廠編釘門牌,必要時得飭其檢具建築執照或土地所有權狀等證明文件查驗相符後予以編釘,並發給門牌號碼證明書。」,再按內政部69年11月18日臺內地字第52106號函:「位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圴應憑建照執照申請編釘門牌號碼證明,據以填註於使用執照…。」又臺灣省政府民政廳82年11月5日八二民六字第33357號函略以:「查位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圴憑建照執照申請編釘門牌號碼,據以填註於使用執照,…」。本案起造人黃○○等41名於66年3月持縣府核發之建照執照(64建都營外字第○號,地號:內新段○號)向本所申請編釘門牌,依上開函示規定,本所於66年3月23日依新建房屋予以「初編」門牌。又71年12月29日起造人陳○○座落於本轄內新段○地號地上之建物,因其原建照(64建都營外字第○號)逾期作廢,向縣府申請重領建造執照,縣府依其72年4月建築執照補正申請書同意發給72建都營字第○號建造執照,起造人陳○○持憑該重領之建造執照復向本所申請編釘門牌,經向大里地政事務所查詢,內新段○地號,確係由內新段○號分割出來,且建物位置一致,本所當時承辦未查,其門牌已66年已初編釘,爰於72年10月18日依建造執照之建築地址予以編釘,造成重複編釘情形。

處理情形
本案縣府72年核發之72建都營字第○號建造執照係因原64年核發之64建都營外字第○號建造逾期重領,故72年10月本所受理陳○○提具重領之建照執照,申請門牌編釘時,再次以初編受理,造成重複編釘,案經縣府函告應註銷66年初編之門牌,以正確門牌資料檔。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8
  • 發布日期: 2013-06-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霧峰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