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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結婚一個月了,我們有個小孩已八個月大,請問我應如何辦理出生登記?

有關子女出生於其父母結婚之前,或推算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申辦出生登記除當事人符合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及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之規定,由生父親自申請出生登記外,均應檢附生父母表明該子女為其子女之書面文件辦理;倘若生母為非本國籍(含大陸地區)女子,並應提憑生母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經駐外單位或海基會驗證)文件辦理。另請準備出生證明書正本、戶口名簿、子女從姓約定書、父、母親的身分證、印章及罰鍰新台幣900元。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8
  • 發布日期: 2013-06-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霧峰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