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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未成年人經父書面委託他人監護後法院裁定父母停止親權另行選定監護人後之廢止委託監護案

按民法第 1092 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 定事項,於一定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復依民法 第 550 條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 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又依戶籍法第 24 條前段規定:「戶籍登記 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另依據 111 12 29 日台內戶字第 1110244965 號函略以:委託監護契約是否有民法第 550 條但書契約另有訂定而不消滅之事由,不宜由新任 監護人辦理監護登記同時廢止原委託監護。綜上,旨案仍請依 戶籍法相關規定及本部 107 6 7 日意旨,通知及催告委託 監護契約當事人辦理委託監護廢止登記。」先予敍明。本案緣自本轄未成年子女吳 00 因父母離婚,約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父單獨任之,同時將特定事務委由祖父代為行使之。吳 00 之祖父復向法院提起 其父母停止親權,經由法院裁定確定後,持憑法院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辦理監護登記。本所即依上開規定予以辦理監護登記,另因受委託監護人即為新任監護人,爰同時辦理廢止委託監護登記。

 法令依據:民法第 1092 條、民法第 550 條、戶籍法第 11 條及 24 條、內政 部 111 12 29 日台內戶字第 1110244965 號函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3-01
  • 發布日期: 2024-03-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霧峰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