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的離婚書約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協議離婚書如已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者,得單方申辦,如係以外文作成,應翻譯成中文,並經駐外單位驗證或經外交部或法院驗(公)證。若是大陸地區的離婚書件,則須經海基會驗證,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除應經海基會驗證,並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