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加強關懷弱勢族群,主動為民服務,增進與民眾間的互動,讓民眾感受到主動、積極、用心的服務,落實簡政便民工作之執行。
二、服務對象:
須意識清楚,因身心障礙、行動不便或年滿65歲以上,無法親自到所辦理者。當事人意識不清,無意思表示能力,應先依民法規定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再由監護人辦理。
三、服務項目:
須本人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且無法委託申請之項目(例如補領國民身分證、印鑑登記等)。
四、服務地區
以本轄(霧峰區)地區為主。
為加強關懷弱勢族群,主動為民服務,增進與民眾間的互動,讓民眾感受到主動、積極、用心的服務,落實簡政便民工作之執行。
須意識清楚,因身心障礙、行動不便或年滿65歲以上,無法親自到所辦理者。當事人意識不清,無意思表示能力,應先依民法規定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再由監護人辦理。
須本人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且無法委託申請之項目(例如補領國民身分證、印鑑登記等)。
以本轄(霧峰區)地區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