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 2.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姓氏須符合我國國民使用習慣的姓氏) 3.戶口名簿 4.身分證 5.印章 6.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到戶籍地戶政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