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親自攜帶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結婚書約(含2名證人簽章)、及最近2年內彩色相片1張(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到任一戶政所辦理登記,才算生效,但於97年5月22日前結婚或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