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雙方當事人親自攜帶結婚書約(含2名證人簽章)、戶口名簿、護照或居留證、國民身分證、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姓氏須符合我國國民使用習慣的姓氏)、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到戶籍地戶政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