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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的人,必需具備下列二種條件,婚姻才算有效:1‧公開儀式(請客時都會由主持人介紹新人結婚,所以宴客就代表公開的儀式)2‧二名以上之證人(結婚證書上必需要有二名的證人簽章──參加婚宴者都可算是證人)。
二、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者,只要有二名證人(在結婚書約上簽章),並且到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就構成效力──結婚效力是從辦妥結婚登記那一天開始,所以結婚不一定要宴客,結婚登記也可以和宴客不同天。
結婚一定要請客才算有效嗎?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8
- 發布日期: 2013-06-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霧峰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