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已辦理印鑑登記,請當事人出具親筆簽名之委任書、身分證、印鑑章委託親友辦理;另受委託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 2.若未曾辦理印鑑登記,不能委託他人代辦,台端可申請戶政所到府服務(服務對象需年滿六十五歲老人及行動不便者)請先與本所聯繫,以便安排到府服務時間,並請備妥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鑑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