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委任人印鑑章及由委任人所出具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辦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正本(如係大陸地區作成之委任書,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即海基會驗證),委任書之委任事項,需明確載明辦理印鑑登記或印鑑變更或印鑑註銷、印鑑證明之份數。由受委任人向委任人出國前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