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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從母姓或父姓一樣好。」

選擇權宣導成果
選擇權宣導成果
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之姓)宣導
第1項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第2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第3項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第4項前2項之變更,各以1次為限。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28
  • 發布日期: 2024-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霧峰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