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114年11月13日以衛部保字第1141260468號令訂定「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自115年1月1日起,擴大生育補助,在既有社會保險給付外,以編列公務預算補足差額每胎補助至10萬元;如生育婦女無法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也由衛生福利部編列公務預算提供每胎10萬元生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