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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身分法」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15年1月23日府授原綜字第1150028128號函暨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1月21日原民綜字第1150004009號函(隨函檢附)辦理。

二、依《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部分族人循110年1月27日修正施行前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應於115年1月5日前,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否則其原住民身分將依法喪失。

三、詳情可參閱附件原住民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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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1-28
  • 發布日期: 2026-01-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霧峰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