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15年1月23日府授原綜字第1150028128號函暨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1月21日原民綜字第1150004009號函(隨函檢附)辦理。
二、依《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部分族人循110年1月27日修正施行前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應於115年1月5日前,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否則其原住民身分將依法喪失。
三、詳情可參閱附件原住民懶人包。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15年1月23日府授原綜字第1150028128號函暨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1月21日原民綜字第1150004009號函(隨函檢附)辦理。
二、依《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部分族人循110年1月27日修正施行前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應於115年1月5日前,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否則其原住民身分將依法喪失。
三、詳情可參閱附件原住民懶人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