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彙編
共 168筆資料,第 2/6頁, 筆
| 序號 | 法令類別 | 收文日期 | 機關字號 | 法令摘要 | 法令內容 | 附件下載 |
|---|---|---|---|---|---|---|
| 31. | 國籍歸化 | 2008/9/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268126號2008/9/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52850號 | 有關外籍配偶於國人配偶死亡後,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申請歸化國籍時,可否提憑配偶、配偶父母之收入、財產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檢定證明文件作為其生活保障證明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法務部86年1月24日法86律決字第02268號函及本部86年2月18日台〈86〉內戶字第8601315號函釋,外籍配偶於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後,國人配偶死亡,基於公文書之公信力及信賴保護原則,仍得以國人之配偶身分申請歸化國籍,爰其提憑配偶、配偶父母之收入、財產或專業技能等相關證明文件作為生活保障證明,當無疑義,先予敘明。【說明三】惟如其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前,國人配偶已死亡,其婚姻關係業已消滅,無法以國人之配偶身分申請歸化國籍,渠等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以一般外國人身分申請歸化時,經參酌民法第971條之立法理由,國人配偶死亡,姻親關係並未隨之消滅,及同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四、家長家屬間相互間。」,故外籍配偶於國人配偶死亡後,如未再婚,且與國人配偶之父母同居一戶,依前揭規定,渠等姻親關係未消滅,且互負扶養義務,故同意其得提憑國人配偶父母之財產、收入或專業技能等相關證明文件作為其生活保障證明。 | ||
| 32. | 國籍歸化 | 2008/8/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215888號2008/8/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24372號 | 有關柬埔寨籍何○○女士於國人配偶死亡後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得免提憑喪失原屬國國籍證明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已在國內合法居留之柬埔寨籍人士申請歸化國籍,按本部96年3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60051921號函送「研商柬埔寨籍人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疑義事宜會議紀錄」決議略以:「一、如經查明婚姻係真實者,…渠等未能提憑合法有效之喪失柬國國籍證明之情形,係因柬國政策所致,非可歸責於當事人,…渠等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得免提憑喪失柬國國籍證明。…三、至於非屬我國人配偶身分於國內居留之柬國人士欲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仍須提憑合法有效之喪失柬國國籍證明,方得受理。」,依當時之會議議程資料所載,柬埔寨籍人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如係屬我國人之配偶身分者係指其居留事由為依親者,至非屬我國人之配偶身分於國內居留者,係指其居留事由為應聘、就學或受僱者,本部業以96年4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600533241號函送前揭會議紀錄並明敘辦理要旨在案。【說明三】查柬埔寨籍何○○女士係於89年○月○日與國人吳○○先生結婚,90年○○月○○日育有1子吳○○,嗣吳○○先生於92年○月○日過世,其未再結婚,獨自撫養其子至今。依據法務部86年1月24日法86律決02268號函示略以,如有婚姻自始無效、已離婚或夫業已死亡之情事,因其婚姻關係不成立或業已消滅,其已未具我國人之配偶身分,故其須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以「自願歸化」方式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說明四】惟考量何○○女士雖因婚姻關係消滅,不再具國人之配偶身分,然其無法提憑喪失柬國國籍證明,確係因其婚姻所致,且外交部以前揭號函查復柬埔寨外交部就涉及我國人、事之案件不予翻譯認證,爰有國籍法第9條但書規定之適用,另何○○女士於國人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獨立撫養其子,善盡為人母之責任,其行為應予肯定,故何○○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得比照前揭會議決議第1點規定,免提憑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 | ||
| 33. | 國籍歸化 | 2008/6/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71608號2008/6/2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03816號 | 為避免外籍配偶於放棄原有國籍後,不能順利歸化我國國籍,致成無國籍人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一】邇來,時有外籍配偶因不符國籍法第3條、第4條相關規定,或因國人配偶訴請離婚,或國人配偶不願提供生活保障證明等等情事,致渠等於放棄原有國籍後卻無法歸化我國國籍,而面臨成為無國籍人之困境,為維護渠等權益,爰請提醒外籍配偶於申獲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後,再辦理放棄其原屬國國籍,並於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切實查明渠等是否具備國籍法第3條、第4條所定相關要件,以避免前揭情形發生。【說明二】另本部於受理歸化國籍申請案時,曾查有部分具華僑身分者冀以外國人身分申請歸化,進而在我國設立戶籍、領取國民身分證之案件,因渠等不適用國籍法,不得申請歸化,為避免類此案件一再發生,滋生困擾,爰請於受理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案時,審慎查明申請人是否具有華僑身分,具華僑身分者,欲在國內居留、定居,告知其應向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於各直轄市、縣〈市〉之服務站申辦。 | ||
| 34. | 國籍歸化 | 2008/6/1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65126號2008/6/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96320號 | 有關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已提憑「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證明者,於申請歸化國籍時得否免附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外國人於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既已提憑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所定證明文件,足資證明其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爰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得無須再重複提憑「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證明。 | ||
| 35. | 國籍歸化 | 2008/5/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41620號2008/5/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83831號 | 有關泰國籍○○○女士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嗣與配偶離婚後,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生活保障證明疑義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國籍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須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有該要件之認定,因其為國人之配偶與非國人之配偶,分別適用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另查外國人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亦有相同規定。【說明三】有關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3項規定,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申請歸化時,得免附生活保障證明。究其意旨,係因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已依其身分審認其生活保障證明。因此,其申請歸化國籍之身分與原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或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相同者,得免附生活保障證明,以減少其提憑之次數,達到簡政便民之目的;惟如其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為國人之配偶,但申請歸化國籍時已非國人之配偶者,因所須提憑生活保障證明有所差異,自宜重新審究其原提憑之生活保障證明是否符合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說明四】本案○○○女士92年○月○日係以國人○○○先生之配偶身分取得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惟查案附戶籍資料○女士已於95年○月○日與○先生離婚,今○女士申請自願歸化,其身分已與原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身分條件不同,爰請重新審視其原提憑之生活保障證明有無符合上開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再行送部憑辨。【說明五】檢還○○○女士原送歸化國籍申請書、證書規費郵政匯票1仟元整及其附件全份。 | ||
| 36. | 國籍歸化 | 2008/4/2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15891號2008/4/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69567號 | 有關日本國人○○○女士提憑「考試院銓定任用資格考試及格證書」得否認定為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考選部97年4月21日選特字第0970002953號函查復略以:「查黃君係00年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現職派用人員詮定任用資格考試詮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衛生行政類考試及格人員,該項考試係依『現職派用人員詮定任用資格考試辦法』規定辦理。」,復查「現職派用人員詮定任用資格考試辦法」第4條規定:「本考試分左列3等:…三、現職委派人員未具委任資格者得應詮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第6條規定:「…詮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及服務成績審查方式辦理。」,第8條規定:「…詮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國文及專業科目1科,其專業科目就應考人業務有關之學科或法令由考試院定之。」,準此,○○○女士既於00年依前揭規定應試及格,其應視為具有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所定「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要件,其提憑之「考試院詮定任用資格考試及格證書」得認定為具備該要件之證明文件。 | ||
| 37. | 國籍歸化 | 2008/4/2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13689號2008/4/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67415號 | 有關泰國籍○○○女士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免載其出生月日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泰國民商法第16條規定:「個人年齡計法係自出生日起算。倘若知道出生月份而不知出生日期,則以該月之第1天算作出生日,惟任何不知月份與日期者;其年齡計法則自該出生年份日曆之第1天起算。」,復查外交部前於94年12月23日以部授領二字第09404756830號函查復:「案經駐泰國代表處洽泰國外交部領務司復稱,泰國民商法第16條條文為尚有效力之法令,另已喪失泰國國籍人士仍得向該國戶政單位申請更正出生日期。」在案〈如附件影本〉。準此,已喪失泰國國籍者尚得向該國戶政單位申請更正出生日期,遑論尚未喪失泰國國籍者,故本案○○○女士因其母僅記得出生年份,惟依前揭規定,其得向泰國政府申辦補正註記出生月日,並據以申請喪失該國國籍證明。 | ||
| 38. | 國籍歸化 | 2008/4/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86503號2008/3/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50607號 | 有關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是否得免附「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證明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3項規定:「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申請歸化時,得免附第1項第5款所定證明。」,究其立法意旨係因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原第23條〉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0條均規定須檢附生活保障證明,為簡政便民,減少其提憑之次數,爰增訂申請歸化時,免再重複提憑。【說明三】另依同細則第10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為提出本法第9條規定之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8條第1項第2款至第8款…所定文件,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雖無明定持有外僑永久居留證者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無須檢附生活保障證明,惟參照第8條之立法意旨,持有外僑永久居留證者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得無須再重複提憑生活保障證明。 | ||
| 39. | 國籍歸化 | 2008/3/1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73687號2008/3/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46963號 | 有關越南籍阮氏○○女士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我國人之配偶,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此係以其婚姻真實性為前提,先予敘明。【說明三】有關越南籍阮氏○○女士與國人○○○先生婚姻之真實性,依案附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大隊○○縣專勤隊訪查紀錄表,○○○先生稱阮氏○○女士於93年9月入境來臺後2個多月即與其分居,且1年後離家而行方不明,雖阮氏○○女士稱係因家暴而離家,惟2人無共同居住之事實顯而易見。另訪查紀錄表亦載明2人正向臺灣○○地方法院聲請離婚判決中,雖判決尚未確定,惟其婚姻顯無持續之可能,似不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說明四】爾後類此案件請參照本案之處理原則及本部97年3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70036840號書函送之「外籍配偶申請歸化國籍時,疑似虛偽結婚,本部處理方式彙整表」所臚列之方式辦理。 | ||
| 40. | 國籍歸化 | 2008/1/1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11686號2008/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00071號2007/12/26外交部外條二字第09601233760號 | 有關「MONGOLIA」是否為我國所承認之國家及其中文名稱為何一案。 | 【說明二】依外交部上揭函略以,「MONGOLIA」之中文名稱為「蒙古國」,為我政府所承認之國家。內政部爰於國籍行政資訊系統中新增國家名稱「蒙古」,其國家代號為「94」,俾利作業。 | ||
| 41. | 國籍歸化 | 2007/1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37164號2007/11/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89060號 | 檢送「泰國、緬甸及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儘速申請居留、歸化及定居」訊息稿1份〈如附件〉,請配合加強導。 | 檢送「泰國、緬甸及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儘速申請居留、歸化及定居」訊息稿1份〈如附件〉,請配合加強導。 | ||
| 42. | 國籍歸化 | 2007/11/1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18615號2007/11/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78181號 | 有關泰國籍女子於我國籍配偶死亡後,未取得我國國籍前,得否依泰國國籍法之規定,申請取得喪失泰國國籍證明文件疑義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外交部上揭號函略以:「泰國籍…陳女士之我國籍配偶死亡,在未取得我國國籍前,恐無法向泰國政府申請喪失泰國國籍,惟伊倘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則得依泰國國籍法向泰國內政部提出放棄泰國籍之申請」。是以,泰國籍配偶於國人配偶死亡後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得認定符合國籍法第9條但書規定,免附喪失泰國國籍之證明文件。【說明三】惟仍應請其於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補送合法喪失泰國國籍證明文件,報送本部核備,本項核備文件於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時,納入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第4款之「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其於辦理臺灣地區定居時,仍未檢附上揭喪失泰國國籍文件者,本部除不予許可其在臺定居外,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歸化我國國籍之許可。 | ||
| 43. | 國籍歸化 | 2007/11/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08542號2007/1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63597號 | 有關泰國籍林○○女士為其長女○○○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疑義1案。 | 【說明二】查國籍法第4條第2項明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母、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亦得申請歸化。」,另查內政部92年10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20008867號函釋略以:「國人陳○○先生...與越南籍阮○○女士結婚後,復....收養阮女士非婚生子陳○○為養子,本案陳○○尚未成年,且僅養父為我國國民,其生母阮○○女士亦尚未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不符合上揭國籍法規定,.....。」。本案泰國籍林○○女士尚未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其女之養父又已死亡,應俟林女士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其女仍係未成年者,方得依國籍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為其女○○○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 ||
| 44. | 國籍歸化 | 2007/10/1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81714號2007/10/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58666號 | 有關申請歸化國籍應檢附「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證明之採認種類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一】為避免外界對於財力證明之採認種類僅限於存款或所得證明之誤解,爰就相關函釋中有關財力證明採認種類歸納整理如下:〈一〉相當財產證明:動產證明〈金融機構之存款證明、股票、政府公債、保單現金價值證明書等〉或不動產證明〈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經濟部核准設立之不動產鑑定公司開具之「不動產鑑定報告書」、稅捐稽徵處核發之地價稅繳款書或財產歸戶清單、稅捐稽徵處核發之房屋稅繳款書〉〈二〉專業技能證明:我政府機關核發之技能檢定等相關證明。〈如係檢附國人配偶之技能證明者,須再檢附國人配偶擔保其外籍配偶在國內基本生活保障無虞之具結書〉。〈三〉生活保障無虞證明: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納稅證明書。〈四〉其他:從事漁業者,可採認由區漁會出具最近1年收入逾新台幣38萬160元之相關所得證明文件或魚貨交易資料併同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最近1年收入逾新台幣38萬160元之相關所得證明文件:擔任計程車駕駛者,可出具個人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運執照等證明文件及出具足以負擔其配偶在國內生活保障無虞之相關擔保證明。【說明二】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家庭如提憑財力證明有疑義者,均得即函送本部考量個案實際狀況研議後函復。【說明三】上揭財力證明採認種類業於96年8月8日置於本部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http://www.ris.gov.tw〉公告欄刊載,併予敘明。 | ||
| 45. | 國籍歸化 | 2007/10/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72495號2007/9/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46503號 | 有關○○○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1案。 |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說明二:「依國籍法第3條、第4條及第5條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須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要件。有關○○○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經_貴府所轄○○鄉戶政事務所查詢法務部刑事資料查詢系統,案附之刑案資枓前科查註表記載:『○○○女士因妨害風化罪案,經○○地檢96年偵字○○○○○號偵查,厚股承辦』。準此,○女士是否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要件顯有疑義,爰請轉知申請人,俟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後,再行送部辦理。」。【說明三】檢附內政部上開函影本及○○○女士原送歸化國籍申請書、證書規費郵政匯票1仟元整及附件全份。 | ||
| 46. | 國籍歸化 | 2007/9/1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56387號2007/9/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34082號 | 關於陳○○女士代其女陳○○申請歸化我國籍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國籍法第4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且具備相關要件,得申請歸化。另按國籍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本法第3條至第5條及第15條所稱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指以久住之意思,住於我國領域內,且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同細則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在臺灣地區就學者其居留期間不列入國籍法第3條至第5條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究其立法意旨,國籍法所稱我國領域內有住所,係指申請歸化之當事人有久住於我國之意思,至外籍學生在國內係以就學為目的,與在國內久住之意旨不合,爰以就學之居留事由者,不得申請歸化國籍。本案陳○○女士之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就學,不符上揭國籍法及同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爰駁回其歸化國籍申請案。【說明三】檢還陳○○女士歸化國籍申請書及附件全份。【說明四】當事人如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 ||
| 47. | 國籍歸化 | 2007/9/1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58616號2007/9/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37795號 | 有關緬甸籍○○○女士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是否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國籍法第3條及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我國籍,應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等相關要件。至有關「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未明定其定義,俾給予主管機關有較大之裁量權,本部自得本於權責裁量並認定之。【說明三】案經審酌○○○女士因違反商標法,經判決拘役30日,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係毋庸記載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中;又其所犯罪行係屬微罪,與涉及品行道德及重大刑案罪等罪行不同;且經審酌其犯罪事實及理由,尚非屬重大惡行或有嚴重之犯罪意圖,如僅因其刑度較輕且係初犯之違反商標法罪行,而採嚴格審認取向,似未符比例原則,故如經審查其亦符合國籍法第3條、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其餘要件,宜予同意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說明四】另請轉知當事人如嗣後仍有其他犯罪紀錄或品行不端等情事者,於申請歸化時,本部仍有不予許可之裁量權。 | ||
| 48. | 國籍歸化 | 2007/8/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16975號2007/8/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96008號 | 有關外籍人士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生活保障無虞之規定,將自明〈97〉年7月1日起配合調整1案。(已停止適用)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之外籍人士,依國籍法第3條至第5條規定,應具備「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該要件之認定,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略以:「本法第3條第4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其規定如下:1、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一〉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二〉最近1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4倍者。…2、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一〉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二〉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5百萬元者。…」。茲因我國基本工資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發布自96年7月1日起調整為新臺幣1萬7,280元,故國籍法有關外籍人士申請歸化或回復我國國籍時,應具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亦須配合調整計算如下:〈一〉「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係指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有逾新臺幣3萬4,560元〈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1萬7,280元x2=3萬4,560元〉之收入。〈二〉「最近1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4倍者」係指最近1年於國內金融機構有逾新臺幣41萬4,720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新臺幣1萬7,280元x24=新臺幣41萬4,720元〉之儲蓄存款。【說明三】另依國籍法施行細則上開規定,外籍人士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係提憑「最近1年」之收入或存款等財力證明辦理,故上開外籍人士提憑最近1年收入或存款金額之核計,爰配合自明〈97〉年7月1日起配合調整;即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者,如係於97年7月1日以後提出,且其係提憑收入或存款證明者,即須提憑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有逾新臺幣3萬4,560元之收入或最近1年於國內金融機構有逾新臺幣41萬4,720元之儲蓄存款證明。【說明四】另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是否具備「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並非以財力證明為唯一認定要件,如其係提憑本人之專業技能或我政府機關核發之技能檢定等相關證明;或其國人配偶之專業技能或我政府機關核發之技能檢定等相關證明及我國人配偶擔保其可提供其外籍配偶在國內基本生活保障無虞等證明文件者,亦得予認定符合國籍法上開要件,無需檢附財力證明。查本部業以96年5月9日台內戶字第0960071057號函、96年6月7日台內戶字第0960089022號函明釋在案 | ||
| 49. | 國籍歸化 | 2007/6/1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160071號2007/6/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89022號2007/5/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71057號 | 有關越南籍阮氏○○女士提憑其配偶○○○先生之個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得否認定符合國籍法「有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要件疑義1案。 | 【說明二】按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是否符合國籍法「有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得由內政部認定之,復依內政部96年5月9日台內戶字第0960071057號函規定,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時,如係提憑專業技能證明或我政府機關核發之技能檢定等相關證明文件者,即得認定符合同法上開規定之要件。又我國人嫁娶外籍配偶,應使其外籍配偶在國內基本生活保障無虞,故外籍配偶如提憑其我國人配偶之專業技能或我政府機關核發之技能檢定等相關證明文件者,如我國人配偶得擔保其可提供其外籍配偶在國內基本生活保障無虞,亦得認定符合同法上開要件。【說明三】本案如經查明○○○先生之旨揭證明文件屬實且其出具足以負擔其外籍配偶在國內生活保障無虞之相關擔保證明者,得認定旨揭證明文件符合國籍法「有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 | ||
| 50. | 國籍歸化 | 2007/5/10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129411號2007/5/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71057號 | 有關外籍配偶申請歸化國籍之財力要件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外籍配偶申請歸化國籍之財力要件,依行政院96年4月3日會議決議:「1、國人嫁娶外籍配偶,應使其外籍配偶在國內享有最起碼的經濟保障;而外籍配偶前來我國的目的,當係為追求幸福,並獲得較好的生活品質,故申請‧‧‧歸化所需財力證明之規定,係屬各國立法通例,尚屬合理,不宜以歧視觀點視之。2、‧‧‧財力證明並非經濟保障的唯一要件,如具有『相當專業技能,足以自立,能使生活保障無虞』更屬重要。‧‧‧爾後在審查歸化案件時,除年收入及金融機構存款外,宜從寬採認當事人專業技能或我政府機關核發之技能檢定等相關證明,以符實際。」。【說明三】綜上,有關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如係提憑上開「專業技能或我政府機關核發之技能檢定等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認定符合國籍法「有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說明四】本部93年6月9日台內戶字第0930006951號函相異部分,均停止適用。 | ||
| 51. | 國籍歸化 | 20075/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121914號2007/5/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67093號 | 有關外籍配偶重新申請核發「申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疑義一案。 | 【說明二】關於外籍配偶業依89年2月9日國籍法修正前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申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者,應否予以限制補、換發次數一節,內政部94年1月3日台內戶字第0940064002號函送內政部93年國籍法規與實務研習會綜合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整表,其中提案9已予明敘,即無須限制其補、換發之次數。【說明三】另依內政部89年2月21日台(89)內戶字第8968405號函說明二(一)規定,於國籍法89年2月11日修正公布生效前,已經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於本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均仍適用修正前之國籍法規定辦理。 | ||
| 52. | 國籍歸化 | 2007/4/30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117110號2007/4/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64372號 | 有關柬埔寨籍人士於94年12月31日前申請歸化國籍,因其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係偽造經駁回之案件,現重新提出申請,是否須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要件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旨揭人士依本部96年4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600533241號函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如經查明其曾於94年12月31日前向戶政事務所提出歸化國籍之申請;或向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或業經發給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自得依本部94年12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400714346號函規定辦理,毋庸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要件。 | ||
| 53. | 國籍歸化 | 2007/4/1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100553號2007/4/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48629號 | 有關以研修宗教教義名義在臺居留之外籍人士申請歸化時,應納入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第2款「在臺灣地區就學者」適用範圍。 |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本部93年9月13日台內戶字第0930070577號函略以:「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者、在臺灣地區就學者或以前二者之人為依親對象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其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居留期間,不列入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在臺灣地區就學者:係指居留事由為『外國留學生』、『僑生(含持外國護照之僑生及港、澳生)』、『研習』、『實習或代訓者』。…關於外國人居留證明書部分,警政署同意配合將…外國留學生、僑生、研習、實習或代訓等統一註記為『就學』…」。故以研修宗教教義在臺居留之外籍人士,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依上揭規定應註記為「就學」,如該居留事由未註記為就學而係註記為研修宗教教義者,仍屬「就學」性質,應納入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第2款「在臺灣地區就學者」適用範圍。 | ||
| 54. | 國籍歸化 | 2007/4/1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101027號2007/4/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533241號2007/3/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51921號 | 有關已在國內合法居留之柬埔寨籍配偶申請歸化國籍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一】有關柬埔寨籍配偶得否依國籍法第9條但書規定,免予提憑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俾利歸化我國國籍1事,本部已於96年3月28日邀請行政院第二組、外交部、法務部、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等相關機關開會研商完竣,檢附本部96年3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60051921號函(含附件)影本1份供參。【說明二】嗣後,對於96年3月31日前已在國內合法居留之柬埔寨籍配偶申請歸化者,應先請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證其與我國人婚姻真實性,如經查證渠等婚姻屬實者,得依國籍法第9條但書「但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規定,免予提憑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惟如經查明其與我國人婚姻係虛偽者,除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撤銷其居留資格外,各相關戶政事務所應撤銷該柬籍人士之我國籍配偶戶籍上之結婚登記。【說明三】至不具有我國國民配偶身分之柬埔寨籍人士,如欲申請歸化國籍者,仍須提憑合法有效之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 | ||
| 55. | 國籍歸化 | 2007/3/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55060號2007/2/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32665號2007/1/17外交部外條二字第09604014470號 | 檢送「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民法(The_Civil_Code_of_the_Islamic_Republic_of_Iran)」有關伊朗國籍取得、喪失與回復之相關條文資料及放棄伊朗國籍證明之原文格式、英文譯本及中文譯本各1份。 | 外交部函【說明二】本案駐杜拜辦事處96年1月11日第DXB335號電查證略以,經駐處派員赴伊朗駐杜拜總領事館,該館領事S檢閱相關資料後告稱,伊朗國民之國籍與公民權並無分別,本案M君所提供之喪失公民權文件,為伊國外交部依法核發,確屬有效並經該館複驗在案。至前述文件之核發程序,必須申請獲准,並將所持用之伊國護照繳回外交部後,方得獲核發,爰本案M君確已放棄伊朗國籍等語。【說明三】檢附駐杜拜辦事處上述電及「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民法(The_Civil_Code_of_the_Islamic_Republjc_of_Iran)」有關依朗國籍取得、喪失與回復之相關條文資料共計7頁供參。 | ||
| 56. | 國籍歸化 | 2007/3/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55317號2007/2/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29838號 | 關於○○○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依_貴府前函所敘當事人陳述向白俄羅斯國政府申辦喪失國籍證明,經詢問該國相關行政機關,始知該國並無喪失國籍制度,惟依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6年2月9日領三字第09601022570號函查復略以:「本案據駐俄羅斯代表處查報,『白俄羅斯國籍法』第3章規定該國國籍之終止,第6章規定受理該國國籍問題之相關主關機關,第7章規定該國國籍問題之申請與審查。另『白俄羅斯國籍問題審查條例與附件』第8章規定該國國籍之喪失,其中第63條規定由內政機關核發居住該國境內人士之『喪失白俄羅斯國籍文件』;而居住國外人士則由外交服務機構核發,…,爰申請喪失該國國籍案獲准後,相關主管機關即核予『白俄羅斯國籍終止證明』」。故當事人之陳述並非屬事實,仍請轉知○○○女士依上揭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之規定提憑該國政府所核發之合法有效喪失國籍證明文件,再行核辦。【說明三】檢還○○○女士原送歸化國籍申請書、證書規費郵政匯票壹仟元整及附件全份。【說明四】檢送白俄羅斯國籍法及白俄羅斯國籍問題審查條例與附件影本各1份,請參考。 | ||
| 57. | 國籍歸化 | 2007/02/0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36638號2007/02/0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12001號 | 有關緬甸國人馬○○先生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其合法居留期間之推算疑義1案。 | 【說明二】按外籍人士如欲以我國人之配偶或養子女身分,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申請歸化者,其合法居留期間之推算,除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自其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3年之期間應為連續且不中斷外,該3年之期間亦應已具有我國人配偶或養子女之身分。至其居留事由則不在合法居留期間推算認定之列。【說明三】本案緬甸國人馬○○先生係於92年8月30日與我國人○○○女士結婚,迄渠提出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申請日〈95年12月5日〉往前推算,已有合法連續居留3年之事實,且該3年期間,其已具有國人配偶之身分,爰符合國籍法上開規定。 | ||
| 58. | 國籍歸化 | 2007/01/2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26589號2007/01/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15658號 | 有關○○○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1案。 | 【說明二】查中華民國刑法第76條前段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故○○○女士雖於93年2月2日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2年,惟其嗣後因緩刑期滿,且無其他犯罪紀錄,依上揭刑法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故得視為無犯罪紀錄。 | ||
| 59. | 國籍歸化 | 2007/01/1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17858號2007/01/12臺中縣警察局中縣警外字第0960027376號 | 警察機關受理人民申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已移撥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移撥業務及受理單位詳如臺中縣警察局函說明段,請貴機關〈單位〉配合宣導。 | 臺中縣警察局函【說明二】入出國及移民署業於96年1月2日成立,為配合該署組織法之修正及執掌之調整,各市、縣〈市〉警察局移撥之相關民眾申請案件業務如下:〈一〉外事服務類: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重入國許可、外僑居留證明書、行方不明外勞協尋報備案件、行方不明外籍配偶協尋報備案件及外籍勞工指紋捺印等。〈二〉陸務業務類: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之對保事項。【說明三】前揭說明二隨業務移撥之人民申請案件,均已移交至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爾後民眾至各市、縣〈市〉警察局申辦是類案件,基於為民服務,請婉轉告知相關業務移撥事宜、各地服務站站址及服務電話。【說明四】檢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專勤隊、國境隊地址、電話1份供參。 | ||
| 60. | 國籍歸化 | 2006/12/2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360469號2006/12/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2014481號 | 檢送修正「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口試及筆試〉題庫」1份〈如附件〉。 | 【說明二】旨揭題庫自9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並已登載於內政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網址:www.ris.gov.tw〉公告欄,供相關機關〈單位〉或民眾查詢或下載。【說明三】為保障部分已熟讀原題庫之申請歸化者權益,於96年1月1日至96年6月30日期間,申請歸化者除得選擇以新題庫應試外,亦得選擇以原題庫應試;惟自96年7月1日起,均須以新題庫應試。【說明四】原歸化測試題庫中有關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及辦理外僑居留證地址變更之受理機關,答案均為「居留地轄區警察局」〈原口試題目第115題、第117題,原筆試題目第118題、第120題〉,配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將於96年1月2日成立,上開業務亦將改由該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在原題庫與新題庫得雙軌測試期間,為避免民眾混淆,該4題題目不予列入原題庫之測試題目中,並請告知各申請人自96年1月2日起,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及辦理外僑居留證地址變更事宜時,應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同時,利用各種集會及媒體加強宣導。【說明五】請各戶政事務所自行下載修正後之「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口試及筆試〉題庫」,提供有需求之民眾,並提供外籍人士及其家屬上揭各項訊息。【說明六】凡於96年6月30日前申請歸化測試者,請申請人切結其選擇原題庫或新題庫參加測試〈如附件〉,以避免日後衍生糾紛。 |
共 168筆資料,第 2/6頁,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