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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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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 國民身分證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2.13中市民戶字第1110035495號/內政部111.12.9台內戶字第1110244715號 有關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為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得委託對象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未滿14歲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由法定代理人委託「當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代為請領。爰此,如單方取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父或母,亦可委託「當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即包括未取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一方及當事人祖父母代為請領。 pdf
2. 國民身分證 內政部111.5.24台內戶字第1110242204號 本部103年9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30601403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內政部函【說明三】本案「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及「戶政規費收費標準」業已明定當事人或亡故者之親屬為辦理亡故者喪葬事宜,得申請本人或亡故者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並收取規費,考量取得電子檔後,可自行列印符合需求之相片尺寸,爰此,不再提供彩色紙本相片,本部上揭103年9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30601403號函(提供彩色列印紙本相片,不提供相片影像電子檔資料)停止適用。 pdf
3. 國民身分證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4.8中市民戶字第1100009357號/內政部110.4.7台內戶字第1100111149號 有關建議門牌地址錯誤係戶政事務所作業所致,戶長申請相關更正登記時,得代為換領戶內人口之國民身分證,無需另行檢附委託書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第2項)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第3項)」次按本部96年8月6日台內戶字第0960121805號函略以,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為政府主動辦理事項,爰有關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換領國民身分證時,得由戶長直接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以資便民。末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二、有本法第60條第3項情事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四、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說明三】、考量旨揭民眾之門牌地址錯誤係戶政事務所作業所致,戶所應本於權責主動為更正登記後通知民眾,並更換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基於簡政便民,有關門牌地址誤錄更正後,得參照前開戶籍法令規定及本部函意旨,由戶長代為換領戶內人口之國民身分證,無需另行檢附委託書,該當事人之照片並得沿用檔存相片影像檔。 pdf
4. 國民身分證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6.28中市民戶字第1080017157號/內政部108.6.26台內戶字第1080124799號 有關當事人辦理姓名更正後,其關係人換發國民身分證,得比照本部104年8月4日台內戶字第1040423574號函規定,當事人如同時提具關係人之國民身分證,得逕由當事人申請換證,免出具委託書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當事人申請姓名更正暨關係人(配偶、子女)戶籍資料更正登記後,如同時提具該關係人之國民身分證時,可逕由當事人申請換證,免出具委託書,並比照本部97年3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70039601號函,切結敘明「當事人辦理姓名更正登記並依規定換領其配偶、子女國民身分證,負責保管其配偶、子女國民身分證並交付之。」簽名或蓋章後,經戶政事務所查明屬實據以受理換領國民身分證。
5. 國民身分證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7.11.13中市民戶字第1070029704號/內政部107.11.12台內戶字第1071203643號 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之方式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103年6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30195892號公告,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103年7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爰已全面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之已成年矯正機關收容人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方式如下:(一)矯正機關函送或出具收容人書面委託他人辦理補發國民身分證之證明。(二)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洽請收容人矯正機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協助派員至矯正機關核對當事人人貌及代收規費。(三)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製發新證後,再轉請矯正機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核發新證,並由收容人於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上簽收,協助之戶政事務所應於3日內將相關文件正本函復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歸檔。(四)收容人辦理補領國民身分證所需相片,請矯正機關協助拍照或戶政事務所人員至矯正機關拍照。【說明三】、至未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之收容人,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仍應依本部100年11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00226423號函規定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洽請收容人矯正機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核對當事人人貌、收取規費,再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製作新證後,轉請矯正機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核發。
6. 國民身分證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11.9中市民戶字第1060032250號 有關協助街友申辦補發國民身分證並免徵收規費1案。 【說明二】、依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說明三】、次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略以,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下列文件:一、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二、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或數位相片。【說明四】、復依內政部98年1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80017101號函略以,...如經戶政事務所查明當事人確無法提出附有相片足以證明個人身分之證件,為確保當事人權益,得由當事人家屬1人出具證明文件,並由當事人本人持憑該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辦理(103年7月1日起補證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說明五】、有關本府社會局為解決列冊管制街友之就醫、身分確認及後續安置問題,因街友生活態樣特殊,且長期露宿街頭或其他公共場所,身分證件遺失率高,爰由該局協助渠等補發國民身分證,俾利後續取得社會福利與輔導就業等權益【說明六】、然街友身分認定標準尚無明確規範,針對街友國民身分證補發,將由該局社工人員佩戴身分識別證明文件或工作證,協同街友本人,攜帶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街友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切結書正本1份(如附件)到所辦理。【說明七】、至受理渠等補發國民身分證時,仍請本於職權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查明事實,確認查對當事人真實身分,以確保民眾權益。惟考量街友居無定所,且無穩定經濟收入來源,各戶政事務所配合前揭規定辦理時,請專案免予徵收補證規費。
7. 國民身分證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6.30中市民戶字第1060019099號/內政部106.6.29台內戶字第10612023705號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修正發布1案。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部於106年6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1061202370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8. 國民身分證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6.16中市民戶字第1060017466號/內政部106.6.14台內戶字第1060421200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函送冒辦他人國民身分證未遂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新配賦或更正等2類案件,免再函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上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略以:(一)按各地戶政事務所函送本會之冒辦或偽變造他人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身分證)案件,為維護民眾權益,本會均轉知各金融機構協查是否有不法人士以該冒辦(偽變造)證件洽辦業務之不法情事,如有該等情形應移請警察機關偵辦,並副知案關戶政事務所。(二)關於各地戶政事務所函送之冒辦他人身分證「未遂」案件部分,鑑於金融機構受理民眾開戶須依本會「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之開戶作業範本查驗身分證,冒辦身分證未遂者並未取得戶政事務所核發之有效證件,且業經戶政事務所依規定移送警察機關偵辦,爰請免再函送本會參考。(三)至於戶政事務所依「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案件處理要點」第10點規定,將民眾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新配賦或更正案件函送本會1節,經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資訊系統係自動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取得當事人身分證號改號等資料,因該中心已有主動通知往來金融機構參考之機制,為避免重複作業,增進行政效率,此類案件亦請免再函送本會。【說明三】、請轉知戶政事務所參照上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辦理。
9. 國民身分證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6.13中市民戶字第1060017069號/內政部106.6.9台內戶字第1061202234號 有關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增設「國民身分證掛失暨撤銷掛失申請作業(免自然人憑證)」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增設「國民身分證掛失暨撤銷掛失申請作業(免自然人憑證)」,訂於106年7月2日版本更新,7月3日上線,提供24小時網路免用自然人憑證掛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服務。檢附「國民身分證線上掛失暨撤銷掛失作業說明」供戶政事務所參考,作業重點如下:(一)民眾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www.ris.gov.tw),點選「國民身分證掛失暨撤銷掛失申請作業(免自然人憑證)」項目,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出生日期、戶籍地址、聯絡電話、常用電子信箱、(養)父或(養)母姓名等個人基本資料,即可掛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二)為避免不法人士拾獲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得以國民身分證上記載資料辦理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影響當事人權益,故當事人依此作業辦理掛失時,尚須設定「撤銷掛失預設密碼」,屆時辦理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時,須輸入原設定之「撤銷掛失預設密碼」,以保障當事人權益。(三)翌日戶籍員於「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之「國民身分證查詢掛失作業」,查看「非上班/免自然人憑證掛失紀錄」頁籤,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絡民眾。聯絡到民眾且確認資料正確,於上揭頁籤註記「已聯絡到當事人或已確認」;聯絡不到民眾時,於上揭頁籤註記「未聯絡到當事人」。【說明二】、請轉知戶政事務所自106年6月19日起透過網站、跑馬燈、公布欄等方式加強宣導。宣導文字可參考如下:自106年7月3日起,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增設網路免用自然人憑證掛失或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服務,有使用需求者,請多加利用。
10. 國民身分證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2.16中市民戶字第1060004945號/內政部106.2.15台內戶字第1060405279號 有關舊式國民身分證之正面統一編號為9碼,背面另載有檢查碼1碼,駐外館處得否函請戶政事務所查明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54條規定,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資料列印製發。另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54年時編定為9位數,58年配合財政部財稅資料處理作業加註檢查碼成為10位數。【說明三】、有關駐外館處受理旅外國人護照申請案時,當事人出具舊式國民身分證之正面統一編號為9碼,背面另載有檢查碼1碼,如駐外館處對於該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疑義時,得請當事人另提憑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戶籍資料供駐外館處查驗,或由駐外館處公務傳真或函請當事人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
11. 國民身分證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5.10.11中市民戶字第1050032883號/內政部105.10.11台內戶字第1050436290號/法務部105.09.21法律字第10503514560號 有關金融機構得否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為由,向戶政事務所函查其原客戶變更後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105年9月21日法律字第10503514560號函略以:(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者,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故戶籍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屬本法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查戶籍法第65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關於申請閱覽或交付戶籍謄本資料事項,戶籍法即優先於本法而適用,僅於未符戶籍法令相關規定,而仍認須依本法判斷時,方有本法之適用(本部104年8月20日法律字第10403510420號函參照),合先敘明。(二)次按本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七、經當事人同意。」戶政事務所蒐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係基於戶政之特定目的,如其將金融機構自然人客戶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包括因發現重複而變更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有無重複之個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作為金融業務使用,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應符合本法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例如: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將上開個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戶政事務所經確認有不同民眾重複提供同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予金融機構,如認有釐清是否涉及來函所述政府作業疏失,且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依來函所述作法,僅告知該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無重複,不提供其變更之統一編號,應可認符合本法第16條但書第2款之規定,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三)末按金融機構蒐集或處理客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個人資料,應有特定目的,並應符合本法第1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例如:法律明文規定、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另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除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外,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本法第11條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關於貴部來函所述金融機構與當事人(客戶)間已長久無業務往來,金融機構似應主動停止處理或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1節,金融機構與該當事人間是否仍存在契約關係,以及金融機構蒐集其變更後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符合本法第19條第1項情形?金融機構原蒐集當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特定目的是否已達成而無繼續處理或利用之必要,或有其他事由足認無法達成,而屬特定目的消失之情形(本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參照)?相關金融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是否定有保存個人資料及其期限之相關內容,以及是否有其他不能刪除當事人原有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正當事由,而屬金融機構執行業務上必須留存個人資料之情形(本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參照)?因來函所述事實未明,且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金融法規事項及個案認定權責事項,如尚有疑義,建議敘明具體事實內容再洽該會表示意見。【說明三】、本案請貴局參照上揭法務部函復意見辦理。
12. 國民身分證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5.02.16中市民戶字第1050004697號/內政部105.02.05台內戶字第1040448489號 有關建議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其法定代理人無暇代其請領,且無法定代理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可資委託時,得於委託書中予以註明,委託其他親屬辦理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次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請領國民身分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核對本人人貌。復按本部99年7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30221468號函規定略以,至法定代理人無暇申請,得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委託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屬。本部103年8月1日台內戶字第1030221468號函說明二略以,法定代理人如無暇申請未滿14歲未成年人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得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委託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說明三】、另本部97年7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70119836號函略以,按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法務部90年10月3日(90)法律決字第035820號函說明三略以,所定「特定事項」,不包括身分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及財產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等具專屬性之權利義務。又民法第1094條規定略以,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說明四】、基此,有關法定代理人事實上無法親自為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依本部103年8月1日函規定,得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委託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至無直系血親尊親屬可委託時,請參照民法第1092條及第1094條規定辦理監護登記後由監護人申請。
13. 國民身分證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4.12.25中市民戶字第1040045734號/內政部104.12.24台內戶字第1041204741號 有關建議植物人、重病昏迷及心神喪失等無行為能力民眾辦理國民身分證掛失及撤銷掛失,得由家屬或實際照顧者向當事人戶籍地或現住醫療或養護機構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100年7月20日台內戶字第1000142600號函略以:有關植物人、重病昏迷及心神喪失者,經戶政事務所查證屬實者,得由當事人家屬或實際照顧者向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國民身分證掛失作業。【說明三】、按國民身分證涉及當事人身分權益重大,為避免遭他人偽冒掛失而影響當事人權益,掛失或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民眾如有植物人、重病昏迷及心神喪失等情形,依民法規定設置監護人後,當事人之作為,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至於尚未依民法規定設置監護人以前,則依本部100年7月20日台內戶字第1000142600號函規定,經戶政事務所查證屬實者,得由當事人家屬或實際照顧者向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國民身分證掛失作業。【說明四】、考量植物人、重病昏迷及心神喪失者如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與現居住醫療或養護機構所在地距離甚遠,對當事人家屬甚為不便,為便利查證,符合實務作業需求及簡政便民,經本部104年5月8日以A1041032號通報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表示意見,獲致20個直轄市、縣(市)政府贊成,爰植物人、重病昏迷及心神喪失者,經戶政事務所查證屬實者,得由當事人家屬或實際照顧者向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現住醫療或養護機構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掛失或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惟戶政事務所應以書面告知當事人家屬或實際照顧者儘速辦理監護登記事宜,並嗣後追蹤辦理情形。【說明五】、上揭說明四內容已涵蓋本部100年7月20日台內戶字第1000142600號函意旨,爰該函停止適用。【說明六】、另上揭本部104年5月8日以A1041032號通報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表示意見時,有高雄市政府及屏東縣政府建議於掛失或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申請紀錄表中增列「家屬或實際照顧者」欄位,經查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前於104年5月20日研提建議在案,本部業於104年5月28日函復錄案擇期版更增列該欄位。
14. 國民身分證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4.10.27中市民戶字第1040038446號/內政部104.10.26台內戶字第1040436287號 有關戶籍法第60條第2項但書規定「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適用疑義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查其但書規定立法理由略以,因更換相片換領國民身分證之申請人,原規定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5條第2項,因屬重要事項,提升至本法。又查本辦法第15條第2項立法理由略以,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毀損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為本法第58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除上開事由外,原則上不得換領國民身分證,惟實務上常有民眾因相貌異動或即時(自動)拍照機效果不佳等因素,欲更換相片而換領國民身分證之需求,為避免國民身分證遭冒領或誤領,俾利國民身分證相片人貌更易辨識原則,應由本人親自辦理。爰本法第60條第2項但書規定係指民眾單純欲更換國民身分證之相片,不包括親自或委託辦理戶籍登記事項須換證者。【說明三】、有關民眾委託他人辦理戶籍登記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除應繳回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應依本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一)檔存相片未逾2年者,得免繳交相片,依檔存相片換發國民身分證。(二)檔存相片超過2年者,應繳交最近2年拍攝之相片,並由戶政事務所核對繳交相片及檔存相片人貌,如核對人貌相符,得同時換發國民身分證。至所繳相片人貌與檔存相片有疑義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查明個案事實後依法核處。【說明四】、有關建議有戶籍法第58條第1項情事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免繳交相片1節,考量本建議過於寬鬆,有違立法意旨,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15. 國民身分證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4.08.18中市民戶字第1040030087號/內政部104.08.17台內戶字第1041203631號 有關民眾申請提供過世親屬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光碟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條文,業經本部於104年7月27日以台內戶字第1040427273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民眾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提供過世親屬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光碟,相關規範如下:(一)申請人:已亡故者之親屬。(二)應備文件: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申請人與已亡故者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死亡證明書(已辦竣死亡登記者免附)。(三)規費: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每份新臺幣100元。(四)受理機關:任一戶政事務所。
16. 國民身分證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4.07.01中市民戶字第1040023239號/內政部104.06.30台內戶字第10412029151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以燒錄光碟方式提供親屬申請已亡故者之相片影像電子檔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按本部103年9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30601403號函略以,有關民眾以辦理喪葬事宜為由,申請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如以可攜式媒體裝置存取相片影像資料,將增加戶役政資訊系統感染病毒程式風險,影響系統運作,為兼顧與原繳交紙本相片之一致性,以及確保資訊系統安全,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相片影像資料時,應採給予彩色列印紙本相片方式提供,不得提供相片影像電子檔資料。【說明二】、為瞭解戶政事務所燒錄機具設備之數量,及提供相片影像電子檔之成本分析資料,本部於104年5月28日以戶政單一簽入系統A1041035號通報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表示意見,經參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處理作法如下:(一)基於便民立場,避免民眾往返奔波,開放親屬得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已亡故者之相片影像電子檔,惟考量燒錄機具設備僅配置於主機點所在之戶政事務所及各戶政事務所未全部有燒錄機具設備,爰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儘速協調所轄戶政事務所運用現有外接式之燒錄機具設備,安裝至工作站電腦使用;如無燒錄機具設備者,考量該設備約新臺幣1,000元即可購得,請儘速添購1臺燒錄機具設備,以配合推動本項便民服務。(二)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及規費法規定,考量人工成本、機具設備折舊費用及維護費用及物料成本,申請人應負擔規費,本部刻正研修「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俟修正發布後再依規定受理申請及收取規費。(三)規劃作業方式為:申請人填寫戶籍謄本(文件)申請書,選擇申請種類:「其他」之「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再於「其他」欄輸入「國民身分證相片電子檔」,並於規費欄自行輸入金額,戶政事務所審核符合規定並繳交規費後,將戶役政資訊系統中之檔存相片下載至各戶政事務所之工作站電腦,再將相片燒錄至全新之光碟片,提供申請人。【說明三】、為配合此項作業,戶役政資訊系統業於104年6月26日版本更新增加工作站下載相片功能,並預計今年7月底前,完成戶政規費收費標準修正發布,即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以燒錄光碟方式提供過世親屬之相片影像電子檔。
17. 國民身分證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4.03.02中市民戶字第1040007292號/內政部104.02.25台內戶字第1040405227號 有關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或出境未滿2年者,隨同全戶遷徙,得比照矯正機關收容人,先行辦理並於當事人所內記事登錄「國民身分證住址欄未改註」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16條規定略以,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2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同法第58條規定略以,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同法第60條規定略以,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說明三】、依貴府上揭來函略以,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或出境未滿2年者,因遷徙登記申請人取得渠等國民身分證困難,無法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爰渠等隨同全戶遷徙時,先行辦理遷徙登記並於當事人所內記事登錄「國民身分證未換發」等文字,再俟機換發渠等之國民身分證。
18. 國民身分證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4.02.10中市民戶字第1040005422號/內政部104.02.09台內戶字第1031201861號 有關黃OO為出境遷出人口已辦理遷出(出境)登記,其返國短期停留欲辦理補領國民身分證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3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同法第54條規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資料列印製發。」次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同時受理戶籍登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申請,應先審核辦妥戶籍登記後,同時依本法規定補發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說明三】、國民身分證效用及於全國,為辨識個人身分重要證件,當事人須提供足資證明國民身分之文件,並經戶政人員審慎核對人貌、調閱相關檔存資料、歷史影像及多方查證無誤後,始得補領國民身分證。次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應先審核辦妥戶籍登記後,同時依規定補發國民身分證。又國民身分證為其他機關查驗身分重要證明文件,若國民身分證住址欄填註「出境遷出國外」等字樣,與現行國民身分證記載方式不同,恐影響國民身分證上記載資料之公信力。【說明四】、次查戶籍係確認個人身分,作為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之依據,如當事人戶籍已遷出國外,未申辦遷入登記,即補領國民身分證,恐有規避設籍衍生之相關權利義務規範之疑慮。【說明五】、另如民眾辦理結婚登記時,當事人須自行提供符合規定之文件並依民法及戶籍法等規定辦妥結婚登記後,即發生親屬關係之變動。至印鑑證明係為財產繼承等交易目的,仍需提供有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始得辦理,出境已辦理戶籍遷出登記之人民申請印鑑證明或戶籍謄本,該資料均會註記其出境及遷出日期,便利需用機關識別其戶籍現況,上述皆非以國內設籍現戶人口為要件,爰與核發國民身分證之目的不同,難以類推適用於補領國民身分證。【說明六】、爰本案黃女士如欲補領國民身分證,仍應依戶籍法第17條及第54條規定辦理。如其不欲辦理遷入登記,僅為處理在臺事務,於國內有證明身分之必要,按本部87年12月24日台內戶字第8709169號函,可以請領戶籍謄本代替證明其身分證明,配合其他身分證件以解決其需求。
19. 國民身分證 103.09.11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33364號/103.09.0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1200371號 有關建議停止適用本部95年12月1日台內戶字第0950187843號函有關委託辦理補領國民身分證規定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次按本部95年12月1日台內戶字第0950187843號函略以,申請補證者除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在外縣市就讀學生及現役軍人得依規定委託辦理補領國民身分證,並得委託領取新證。至該函原規定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得委託補領之規定,業依本部102年10月1日台內戶字第1020308626號函停止適用。【說明三】、旨揭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茲說明如下:(一)按國民身分證係是我國首要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其核發之程序更應嚴謹,應依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由本人親自辦理,經戶政事務所確實人貌核對始核發,以避免非法冒領或重複請領情事。(二)次按本部103年6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30195892號公告略以,補領、初領國民身分證自103年7月1日起,可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又戶政事務所亦有開放中午彈性上班及夜間延長服務時段,提供辦理及領取國民身分證的服務,應可提供在外縣市就讀學生及現役軍人適足服務。(三)現役軍人補領國民身分證,如有個案請假不易之情形,戶政事務所同仁得到部隊內收件並確認當事人人貌,再行核發。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者,亦得由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到府服務,無須委託。
20. 國民身分證 103.07.03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24008號/103.06.30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197146號 有關建議因配偶死亡換領國民身分證委託他人辦理得免繳相片一案。(已停止適用)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前揭內政部函示說明三略以:「...本案經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表示意見,咸認當事人因配偶死亡心情低落且為辦理喪事之際,並無暇另行拍照,今委託他人辦理配偶死亡登記,已有同意換證之意思。又本人無法到場,戶政人員難以核對當事人面貌,若提供相片與檔存相片差異過大,須與當事人核對人貌,實讓民眾產生不良觀感,另為避免遭有心人士藉機以他人相片冒領國民身分證,及落實簡政便民措施,爰配偶死亡委託他人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同意得免繳交相片而沿用原檔存相片辦理。 」
21. 國民身分證 103.06.26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23443號/103.06.2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1958922號 有關公告「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之項目」及修正「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規定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初領、補領國民身分證,自103年7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本部業於103年6月25日以台內戶字第1030195892號公告在案。【說明三】、有關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提憑戶口名簿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爰修正「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第3點及第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隨文檢送修正條文及對照表1份。
22. 國民身分證 102.10.01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33640號/102.10.01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308626號 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桃園縣政府所提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有無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部分,查戶籍法第57條第1項規定,有戶籍國民年滿14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另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如下:……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又本部92年3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20069685號函略以,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依戶籍法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具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爰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請領國民身分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應核對本人人貌。」其所指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係7歲以上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尚無疑義。【說明三】復查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其立法考量,係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戶政事務所須為人貌核對,以避免非法冒領或重複請領情事。又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另法務部95年6月7日法律字第0950020782號函略以,有關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現行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當事人為之,其立法意旨如係為避免國民身分證遭冒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當事人親自申請並領取,則應屬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項但書之「依法規不得授權者」。準此,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尚不宜委任他人辦理,本部92年3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20069685號函、92年4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20004761號函、95年12月1日台內戶字第0950187843號函、96年12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60197261號函及99年7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90146210號函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得委託法定代理人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以及法定代理人得再委託法定代理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代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與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及前揭法務部函釋意旨似有未合,相異部分停止適用。【說明四】查現行戶政事務所協助外交部辦理護照親辦案件之人別確認作業,申請人不論已否成年,均須親自至戶政事務所為人別確認,以避免不法人士冒辦護照。國民身分證係識別個人身分之重要證明文件,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如得委託他人辦理,固可簡政便民,惟為防範非法冒領或重複請領情事,宜依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由本人親自為之,以利人貌及身分之查對。【說明五】、說明三有關本部5函涉及其他事項之規定,仍繼續適用:(一)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請領國民身分證具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92年3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20069685號函)(二)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在外縣市就讀學生及現役軍人得委託辦理補領國民身分證。(95年12月1日台內戶字第0950187843號函)(三)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換領國民身分證之委託,應依戶籍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辦理。(92年4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20004761號函、96年12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60197261號函及99年7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90146210號函)【說明六】另未滿14歲之未成年申請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法定代理人辦理,並核對本人人貌。 pdf
23. 國民身分證 102.09.02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30087號/102.08.2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5830128號 有關出生地空白者補辦出生地登記,須否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收取換證規費及依職權逕行登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4條規定,出生地登記係屬戶籍登記;同法第48條第1至3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同條第4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之項目,尚不包含出生地登記;同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毀損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說明三】查出生地登記係戶籍登記項目,惟並未強制民眾均須申請登記,且未列入戶籍法第48條第4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之項目。爰本部上揭函為完善個人基本資料出生地登記,針對出生地空白者,俟機補辦出生地登記,以利當事人辦理護照等事宜。為鼓勵未曾申辦出生地登記者踴躍辦理,以充實戶籍登記資料,茲再補充規定如下:(一)個人戶籍資料出生地欄為空白,經通知或俟機告知當事人補辦出生地,當事人辦竣該登記,須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不另收取換證規費,由戶政事務所直接列印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另因併辦其他各項戶籍登記而須隨同換領國民身分證或跨直轄市、縣(市)異地辦理換領國民身分證者,仍應收取換證規費。(二)因出生地登記未列入戶籍法第48條第4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之項目,仍請俟機於申辦案件或其他登記時以勸導方式辦理。
24. 國民身分證 102.08.01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26411號/102.07.30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274875號 有關民眾申請取回已截角之國民身分證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戶籍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係用以識別個人身分,效用及於全國,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因死亡、死亡宣告、廢止戶籍登記、撤銷戶籍、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原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另依本部99年9月8日台內戶字第0990182249號函略以,鑑於當事人原國民身分證經截角後足供識別,又國民身分證領補換作業系統亦已註記最新核發之國民身分證資料,已截角之國民身分證無法申請各項金融交易。考量原證當事人情感影響重大,如經當事人具結妥善保管之責,同意個案返還已截角之原證。【說明二】、按已失效力之國民身分證應依上揭規定收回,係因該國民身分證已失效力,且為避免不法人士冒用或發生偽、變造國民身分證情事,爰由戶政事務所截角收回,惟如確有對當事人情感影響重大等特殊事由,戶政事務所可考量個案情形同意返還,惟仍應截角作廢,以供識別。
25. 國民身分證 102.06.06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8756號/102.06.0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217029號 有關建議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得委託未成年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初領或補領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略以:「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同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復按本部99年7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90146210號函略以:「至法定代理人如無暇申請未成年人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得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委託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說明三】、請領國民身分證係國民之權利,本案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如無暇申請未成年人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考量未成年人權益之保護及上開民法第1089條之規定,得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書面委託未成年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戶政事務所仍應查對未成年人之戶籍資料及人貌,避免冒領或誤領情事。
26. 國民身分證 101.12.3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40106號 有關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建議補領國民身分證時,戶政事務所毋庸查驗戶口名簿正本一案。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說明二】、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略以:「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復按內政部98年6月6日台內戶字第0980104992號函略以:「當事人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補領國民身分證時,除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查驗其戶口名簿正本外,應核對當事人戶籍資料,詢問當事人至少5項以上身分相關資訊(如出生年月日、個人重要記事),如有任一與戶籍登記未符者,即須依上開辦法第9條規定,查證當事人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當事人身分。同時,本於職權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查明事實。」。【說明三】、國民身分證為個人身分辨識之重要依據,考量國民身分證核發安全性之考量,避免非法冒領或重複請領情事,有關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遺失申請補領,仍請依上揭規定及函釋意旨,切實辦理國民身分證補發程序。
27. 國民身分證 101.09.18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31009號/101.09.1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10305952號 有關建議「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致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應換領時,委託辦理得否免繳交2年內相片」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2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依本法第60條第2項規定由本人親自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或有本法第60條第3項情事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交相片,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說明三】、有關民眾換領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應依上開辦法為查驗程序辦理,以確定身分,如因戶政人員作業錯誤致當事人須換領國民身分證之情形,因非屬申請戶籍登記致記載事項變更、國民身分證毀損或更換相片等法定換領事由,無涉人貌確認及其他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為免造成民眾負擔,得免繳交相片。
28. 國民身分證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24638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10197147號 有關配偶死亡,配偶另一方未同時辦理國民身分證換發,得由本人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換發國民身分證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毀損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同法第6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說明三】、旨揭建議事項,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均表示贊成。基於簡政便民,配偶戶籍地不同者,於辦理配偶之死亡登記完成後,配偶另一方未同時辦理國民身分證換發,自即日起得由本人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29. 國民身分證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12389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15040172號 有關因出生地縣市改制,民眾主動要求或堅持變更出生地登記為改制後名稱者,得否免費換領國民身分證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9年10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90202802號函規定略以:「…另按99年6月1日訂定發布縣市改制直轄市戶政作業規定第5點第3款規定略以:『…99年12月25日起,因改制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者,不另收取換證規費,由戶政事務所直接列印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因申辦各項戶籍登記而隨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或因改制而跨縣市換發國民身分證者,應繳納換證規費。…』」。【說明三】、依本部100年5月13日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249號函規定略以:「…基於避免行政資源浪費及同時大量換發國民身分證,本案有關民眾因護照與國民身分證記載之出生地不一致,申請將出生地『臺灣省臺北縣』變更為改制後名稱『新北市』乙節,原則上仍請依本部99年4月30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17號函(諒達)辦理。惟民眾如於初、補、換領國民身分證時,主動要求或堅持須變更為改制後直轄市之出生地者,得同意其可一併辦理出生地變更登記。」依上揭規定民眾主動要求或堅持變更出生地登記為改制後之直轄市名稱者,如臺灣省臺北縣變更為新北市,如非屬申辦各項戶籍登記而隨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或未跨直轄市、縣(市)換領國民身分證之情形,不另收取換證規費,由戶政事務所直接列印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惟戶籍登記之出生地欄、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出生地欄記載為「新北市(原臺灣省臺北縣)」,本部99年4月30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17號函應予補充。本案預定101年9月系統版本更新,於版更前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出生地欄以人工填寫,至戶籍資料之出生地欄暫記載「新北市」,俟版更後該欄位資料應予補正。
30. 國民身分證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08649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15830039號 有關新北市政府蘆洲區戶政事務所研提「建議因戶政機關之作業錯誤,導致民眾以傳真方式辦理更正,其國民身分證可異地換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9年9月8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745號函規定略以:「…因戶政機關之失誤導致戶籍登記資料必須更正,民眾向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填寫更正戶籍資料申請單,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將申請單傳真至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另倘涉及當事人相關證件須配合更正者,應在回文附註說明。當事人相關證件未及時更正期間,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應於所內註記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未改註之事實。」【說明三】、有關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事務所錯誤所致,經受理地戶政事務所以行政協助方式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得向受理地戶政事務所申辦換領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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