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彙編
共 171筆資料,第 1/6頁, 筆
序號 | 法令類別 | 收文日期 | 機關字號 | 法令摘要 | 法令內容 | 附件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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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規類 | 內政部113.5.31台內戶字第1130122321號 | 有關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修正姓名條例部分條文,業奉總統113年5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45281號令公布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次修正姓名條例第1條、第2條、第4條、第8條及第9條(修正案如附件2總統府公報第7724號,可至總統府網站公報系統下載)(登記之因應措施及修正對照表詳見附件) | pdf pdf | |
2.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8.23中市民戶字第1080022248號 | 修正「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清查人口作業獎懲規定」,並自即日生效1案。 | 修正「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清查人口作業獎懲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
3.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8.9中市民戶字第1080021160號/臺中市政府108.8.7府授法規字第1080187476號/行政院108.8.6院臺法字第1080026109B |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1案。 |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條之3、第91條,自108年9月1日施行。 | ||
4.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7.31中市民戶字第1080020337號/內政部108.7.30台內移字第10809324695號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修正發布1案。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業經內政部於108年7月30日以台內移字第10809324692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 ||
5.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7.8.1中市民戶字第1070020807號/內政部107.7.31台內營字第10708121704號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申請戶籍及土地登記資料辦法」訂定發布1案。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申請戶籍及土地登記資料辦法」,業經本部於107年7月31日以台內營字第1070812170號令訂定發布,如需訂定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 ||
6.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7.6.5中市民秘字第1070014913號/臺中市政府107.6.1府授法規字第1070122707號/行政院107.5.30院臺法字第1070015074B號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發布施行1案。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以院臺法字第1070015074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 ||
7.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12.5中市民戶字第1060034495號/內政部106.12.1台內戶字第1061254104號/內政部移民署106.11.24移署入字第10601308311號 | 有關本部移民署核發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國許可證副本」,部分證件名稱修正為「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國登記證」,自106年12月1日生效1案。 | 內政部書函【說明二】、按移民署函略以:(一)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國許可證副本」為「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國登記證」之範圍如下:1、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戶籍國民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入國者,向移民署申請補辦入國手續,經核准發給之入國證明文件(許可證類別:入國登記證)。2、依「入國證明書核發作業要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於入境前(如飛機上或機場等)護照遺失,或於大陸地區護照遺失或逾期,經移民署設於我國機場或港口之國境事務單位核發之入國證明文件(許可證類別:入國證明書及入國登記證)。3、已取得他國國籍,持外國護照入國且戶籍經遷出之我國國民,向移民署申請在臺轉換為以持我國護照入國,經核准發給之入國證明文件(許可證類別:入國登記證)。(二)另「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及其相關規定所核發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國許可證副本」續行使用,不納入本次修正範圍。三、檢附「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國登記證」樣張2式。 | ||
8.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11.22府授民秘字第1060255017號/文化部106.11.15文心字第1063032805號 | 「蒙藏委員會認定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藏族身分作業要點」修正發布1案。 | 「蒙藏委員會認定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藏族身分作業要點」,業經文化部於106年11月15日以文心字第10630315171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文化部認定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藏族身分作業要點」。 | ||
9.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11.2中市民秘字第1060031395號/內政部106.10.23台內移字第10609539125號 |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修正發布1案。 |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業經內政部於106年10月23日以台內移字第10609539122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 ||
10.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3.15中市民秘字第1060007893號/內政部106.3.10台內移字第10609512043號 |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作業要點」廢止1案。 |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作業要點」,業經本部於106年3月10日以台內移字第1060951204號令廢止。 | ||
11.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2.17中市民秘字第1060004791號/內政部106.2.10台內民字第1060403922號 | 所詢具裁罰性質之實質法規命令,新直轄市政府未於改制生效日公告繼續適用,得否循法制作業程序重行公告並溯及自改制日生效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經會商法務部106年1月26日法律字第10603501320號函意見,依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2規定,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自治法規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之;其有繼續適用之必要者,得經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2年。次依本部99年12月23日台內民字第0990254806號函釋略以,縣市改制直轄市,原地方自治法規屬作用法者,如事後發現公告廢止之法規有漏列情形者,因未經公告繼續適用,於改制後即為當然失效。有關具裁罰性質之實質法規命令,新直轄市政府未於改制生效日公告繼續適用,改制後即當然失效,倘有必要循法制作業程序重新公告,尚不得溯及生效,本部100年3月14日台內民字第1000048730號函釋應予補充。 | ||
12.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1.25中市民戶字第1060002750號/內政部106.1.24台內戶字第1051204631號 | 有關修正「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一份,自106年1月24日生效1案。 | 有關本要點第5點及第7點規定系統通報功能於版更期程確定後,另行函知。於未版更前,戶政事務所接獲出生通報,發現新生兒有本要點第5點第1項第4款情形者,應敘明事實狀況、法令依據並檢附出生通報等相關資料,函送內政部移民署並副知內政部戶政司。 | ||
13.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1.11中市民戶字第1060000913號/內政部106.1.9內授中戶字第1051203890號 | 檢送修正「戶籍巡迴查對實施規定」第四點、第八點規定一份,自即日生效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一】、旨揭規定修正重點如下:(一)第1點至第3點均未修正。(二)鑑於現行各戶政事務所已提供戶政行動化服務,惟因行動化設備有限,爰增列辦理戶籍巡迴查對,並得攜帶筆記型電腦、行動印表機及無線網卡等行動化服務設備。另為求周妥,於附件5收繳證簿收據之證簿別欄,除原列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外,另增列「其他」選項。(修正規定第4點)(三)第5點至第7點均未修正。(四)修正規定第8點修正重點如下:1、申請義務人之「義務」屬贅字,修正為申請人。(修正規定序文、第1款及第9款)2、依戶籍法第4條規定,遷徙登記包含住址變更登記,爰刪除「住址變更」等文字;配合戶籍法第58條第3項:「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及核發新式戶口名簿注意事項第4點第3項:「……申請人為共同事業戶者,得不換領戶口名簿,並得由戶政事務所於有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爰將第1款「……經申請義務人核對無訛簽章後,當場處理,並在當事人戶口名簿有關欄依照規定註記,……」修正為「……經申請人核對無訛簽章後,得當場處理;除共同事業戶得於當事人戶口名簿有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增列「其他無法當場處理者,攜回有關文件及證簿,當日辦妥登記或依戶籍法第48條第3項規定催告辦理」並將後段之「當場無法處理者,應依戶籍法第48條第3項規定催告辦理」刪除,併入上揭修正文字中,以明確巡迴查對流程;後段增列「無出生、死亡證明文件者,應切實查明人別無訛後,得憑出生或死亡通報辦理登記。」(修正規定第1款)3、配合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第7點第2款、第3款規定,修正第2款為「發現已列案號或有在臺無親屬之失蹤人口,應通報警察機關(單位) ……」以明確失蹤人口及簡化應通報警察機關(單位)用語。(修正規定第2款)。4、配合國民身分證可異地辦理初領、補領及換領,前段刪除「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之文字;增列已補領國民身分證仍使用舊證者及發現因門牌整編(改編)或行政區域調整,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未換領者,告知當事人得換領。(修正規定第6款)(五)第9點至第13點均未修正。【說明二】、「戶籍巡迴查對實施規定」修正規定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請點選法規與申辦須知/戶政法規/戶籍類/一般類/戶籍巡迴查對實施規定下載(http://www.ris.gov.tw/94)。 | ||
14.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5.12.29中市民戶字第1050041252號/內政部105.12.27內授中戶字第1051204498號 | 「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修正為「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並修正全文,自即日生效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旨揭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下:(一)鑑於86年戶役政資訊系統全面實施電腦化,原人工填寫作業改以電腦登載辦理,爰配合修正名稱為「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二)為落實戶籍登記記事資料正確性,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新增第1點「為正確戶籍登記記事資料,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辦理記事登載事宜,落實戶籍管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以符修正體例規定。(三)為求明確戶籍登記記事登載原則,兼顧法律關係安定性,並考量現行戶籍登記記事例常因實際需求修正頻繁,得依實務需求由本部另定之,俾利後續辦理相關作業更新修正,爰新增第2點「戶籍登記記事應依本注意事項及戶籍登記記事例辦理。前項戶籍登記記事例,由內政部另定之。」(四)現行注意事項第1點至第10點均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重點如下:1、現行戶政電腦化作業係登打方式,於被認領者須登載生父姓名與於被收養者須登載養父母姓名,將「加填」修正為「登載」。(修正規定第3點、第4點)2、於被終止收養者應刪除養父母姓名,因應電腦化作業,將「銷除」修正為「刪除」。(修正規定第5點)3、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登記,為求明確,配合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2條用語,將「戶籍上」修正為「戶籍登記資料」。(修正規定第6點)4、結婚、離婚登記,配合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2條用語及現行戶政電腦化作業係登打方式,將「戶籍上」修正為「戶籍登記資料」、將「填」及「記載」修正為「登載」,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7點)5、按現行辦理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時,應登載於雙方當事人戶籍資料之個人記事欄,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8點)6、初設戶籍登記當指在臺初設戶籍,實務上應無疑義,無須加註「在臺」2字,另配合姓名條例第12條之意旨,增列配偶姓名更改記事應隨戶籍轉載及明確統一編號名稱,除出生年月日之更正登記因屬個人身分之重要記事,應隨戶籍異動轉載於個人記事欄外,其餘錯誤更正之記事無庸隨戶籍異動而轉載,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9點)7、鑑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於國民身分證專區項下列有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作業,並已刪除個人記事資料登錄最近1次初、補、換發國民身分證之日期作業,現行已無轉載情形,爰刪除現行規定第8點。8、為符體例用語,將「阿拉伯字」修正為「阿拉伯數字」及配合電腦化作業將「書寫」修正為「登載」。(修正規定第10點)9、基於戶籍登記記事例數量龐大且內容繁雜,考量未來記事例常因實際需求而修改頻繁,為兼顧本注意事項法律關係安定性,爰刪除現行規定第10點「及所附記事例」文字,另以依相關作業辦理更新記事例,並將現行後段規定酌作文字修正移列於第2項。(修正規定第11點) 【說明三】、檢附「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1份,修正規定並登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請點選法規與申辦須知/戶政法規/戶籍類/一般類/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下載(http://www.ris.gov.tw)。 | ||
15.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105.12.23府授民戶字第1050281725號/內政部105.12.23台內戶字第1050448929號 | 有關國籍法第3條、第4條、第9條、第11條及第19條條文修正,業奉總統105年12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0001號令公布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旨揭條文業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280期(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並已登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ris.gov.tw)。 | ||
16.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105.12.02府授法規字第1050263631號/行政院105.12.01院臺法字第1050047080B號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行政院定自105年12月1日施行1案。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行政院定自105年12月1日施行。 | ||
17.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5.11.03中市民戶字第1050035218號/內政部105.11.01台內戶字第1050438846號 | 有關建議修正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規定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戶籍法於104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後,本部為使戶籍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更臻周延明確,並因應實務作業,經擬具修正草案,於104年4月16日以台內戶字第1041201978號函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修正意見,當時針對該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規定並無相關修正意見。現貴局建議修正該細則第14條第2項規定,增列戶籍法第66條之1規定之各類證明書,如係於國外委託申請者,委託文件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以明確法律依據1節,本部將錄案適時研修。未修正前,為確認委託人真意,如係屬國外委託之情形,請參照「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6點第2項有關結婚證明書驗證之規定辦理。 | ||
18.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5.10.19中市民戶字第1050033743號/內政部105.10.18台內戶字第1051203898號 | 有關「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英譯版1案。 | 內政部函【說明】、查「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3點業經本部於105年8月19日以台內戶字第1051202403號令修正發布,該處理原則英譯版修正如附件,並置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與申辦須知-戶政法規-戶籍類」項下(網址:http://www.ris.gov.tw/94)。 | ||
19.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5.08.23中市民戶字第1050027570號/內政部105.08.19台內戶字第10512024032號 |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3點,業經本部於105年8月19日以台內戶字第1051202403號令修正發布1案。 |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3點,業經本部於105年8月19日以台內戶字第1051202403號令修正發布。 | ||
20.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5.08.16中市民戶字第1050026843號/內政部105.08.15台內戶字第1051203245號 | 有關「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英譯版1案。 | 內政部函【說明】、查「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5點業經本部於105年6月30日以台內戶字第1051202507號令修正發布,該要點英譯版詳如附件,並置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與申辦須知-戶政法規-戶籍類」項下(網址:http://www.ris.gov.tw/94)。 | ||
21.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5.07.05中市民戶字第1050021270號/內政部105.06.30台內戶字第1051252154號 | 有關本部移民署修正「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逾期或遺失由大陸或經香港澳門轉機返臺作業要點」為「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遺失或逾期返臺作業要點」,並修正全文,於105年6月22日以移署出規蓉字第10500722822號令修正發布1案。 |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逾期或遺失由大陸或經香港澳門轉機返臺作業要點」為「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遺失或逾期返臺作業要點」,並修正全文,自即日生效。 | ||
22.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5.07.01中市民戶字第1050021073號/內政部105.06.29台內戶字第1050423428號/僑務委員會105.06.23僑綜證字第10507006516號 |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僑務委員會於105年6月23日以僑綜證字第1050700651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1案。 |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僑務委員會於105年6月23日以僑綜證字第1050700651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1案。 | ||
23.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5.07.01中市民戶字第1050021294號/內政部105.06.30台內戶字第10512025072號 |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3點、第5點規定,業經本部於105年6月30日以台內戶字第1051202507號令修正發布1案。 |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3點、第5點規定,自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生效。 | ||
24.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5.03.04中市民戶字第1050006999號/內政部105.03.02台內移字第10509609763號 |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修正為「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並修正全文一案。 |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修正為「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並修正全文,業經本部於105年3月2日以台內移字第1050960976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 ||
25.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104.12.31府授民戶字第1040295647號/內政部104.12.30台內戶字第1040448241號/衛生福利部104.12.24衛部護字第1040139381號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04年12月23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9621號令公布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旨揭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225期,請詳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 | ||
26.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104.12.11中市民秘字第1040043952號 | 訂定「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一案。 | 「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 | ||
27.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4.11.19中市民戶字第1040041300號/內政部104.11.18台內戶字第10412047995號 |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業經本部於104年11月18日以台內戶字第1041204799號令修正發布一案。 |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業經本部於104年11月18日以台內戶字第1041204799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 ||
28.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4.10.14中市民戶字第1040036795號/內政部104.10.12台內戶字第1041204346號/外交部104.10.06外條法字第10425526270號 | 有關戶籍法施行細則英譯版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戶籍法施行細則業經本部於104年7月10日以台內戶字第1041203058號令修正發布,修正後英譯版詳如附件,並置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與申辦須知-戶政法規-戶籍類」項下(網址:http://www.ris.gov.tw/94)。 | ||
29.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4.08.26中市民戶字第1040030978號/內政部104.08.25台內戶字第10404308962號 |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業經本部於104年8月25日以台內戶字第1040430896號令修正發布一案。 | 內政部令:修正「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生效。 | ||
30.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4.07.22中市民戶字第1040026003號/內政部104.07.20台內戶字第1040425791號/外交部104.07.09外授領一字第1045127477號 | 有關姓名條例英譯版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姓名條例業經總統於104年5月2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819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7條,修正後英譯版詳如附件,並置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與申辦須知-戶政法規-姓名類」項下(網址:http://www.ris.gov.tw/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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