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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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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 出生地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4.12中市民戶字第1100009669號/內政部110.4.9台內戶字第1100110885號 有關民眾申請變更出生地為改制後之直轄市名稱,要求不加註改制前行政區劃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行政區劃調整或改制後,出生地記載方式相關規定如下:(一)本部99年4月30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17號函略以,按辦理出生或出生地登記時,該出生地登記係依出生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所載出生地點之省(市)縣(市)或國家(地區)予以登載,倘出生地登記後行政區域始調整或變更國家(地區)名稱,基於考量戶籍資料之延續及穩定性,尚無庸辦理出生地變更登記。(二)本部100年5月13日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249號函略以,基於避免行政資源浪費及同時大量換發國民身分證,有關民眾申請將出生地變更為改制後直轄市名稱,原則上仍請依本部99年4月30日前揭函辦理。惟民眾如於初、補、換領身分證時,主動要求或堅持須變更為改制後直轄市之出生地者,得同意其可一併辦理出生地變更登記。(三)本部101年4月17日內授中戶字第1015040172號函略以,民眾主動要求或堅持變更出生地登記為改制後之直轄市名稱者,如臺灣省臺北縣變更為新北市,戶籍登記之出生地欄、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出生地欄記載為「新北市(原臺灣省臺北縣)」,本部99年4月30日前揭函應予補充。(四)綜上,民眾之出生地如因行政區劃調整或改制,原則上無庸辦理出生地變更登記,惟民眾要求變更為改制後行政區名稱者,可同意辦理,並於變更為改制後之出生地以括弧加註改制前行政區名稱,俾利外界識別。【說明三】、旨案民眾申請變更出生地為改制後之行政區名稱,要求不加註改制前名稱1節,查出生地變更登記後,其記事中載有出生地改制前之行政區名稱,縱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之出生地欄僅記載改制後行政區名稱,仍可透過載有出生地變更記事之戶籍資料得知行政區名稱變更前後之相關資訊。又以新北市改制為例,現行戶政資訊系統已可提供「新北市」、「新北市(原臺灣省臺北縣)、「臺灣省臺北縣」等3種出生地登載選項,實務作業上尚無窒礙。是以,本案同意於變更出生地登記為改制後行政區名稱時,可依民眾意願選擇是否加註改制前行政區名稱。 pdf
2. 出生地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7.17中市民戶字第1060020850號/內政部106.7.14台內戶字第1060423647號 有關建議因縣市改制、縣市合併、行政區域調整之出生地變更登記,於戶役政資訊系統之變更原因修改為「因縣市改制、因縣市合併、因行政區域調整、其他」等4項,並自動組合記事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0條規定略以,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次按縣市改制直轄市戶政業務處理原則第4點第4款規定:「出生地登記應以改制後之各直轄市名稱登記。」復按地方制度法第3條規定略以,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 以內之編組為鄰。又按同法第7條規定略以,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依本法之規定。【說明三】、旨揭建議,依前揭規定地方組織體系之各行政區域中,涉及出生地登記者僅為省、直轄市、縣(市)等層級,且現行出生地變更原因有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等2種行政區域調整之情形,態樣明確,並未涉及其他層級之行政區域調整,爰將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作業畫面出生地變更原因選項由「誤報、誤錄、其他」修改為「縣市改制、縣市合併改制、其他」,另配合修正出生地變更記事例內容為:「原登記出生地○省○縣(市)因(縣市改制、縣市合併改制)變更為○○○民國×××年××月××日申登。」並擇期納入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時程辦理,於未版更前,請執行職權作業處理,以修改記事內容因應。
3. 出生地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12389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15040172號 有關因出生地縣市改制,民眾主動要求或堅持變更出生地登記為改制後名稱者,得否免費換領國民身分證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9年10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90202802號函規定略以:「…另按99年6月1日訂定發布縣市改制直轄市戶政作業規定第5點第3款規定略以:『…99年12月25日起,因改制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者,不另收取換證規費,由戶政事務所直接列印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因申辦各項戶籍登記而隨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或因改制而跨縣市換發國民身分證者,應繳納換證規費。…』」。【說明三】、依本部100年5月13日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249號函規定略以:「…基於避免行政資源浪費及同時大量換發國民身分證,本案有關民眾因護照與國民身分證記載之出生地不一致,申請將出生地『臺灣省臺北縣』變更為改制後名稱『新北市』乙節,原則上仍請依本部99年4月30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17號函(諒達)辦理。惟民眾如於初、補、換領國民身分證時,主動要求或堅持須變更為改制後直轄市之出生地者,得同意其可一併辦理出生地變更登記。」依上揭規定民眾主動要求或堅持變更出生地登記為改制後之直轄市名稱者,如臺灣省臺北縣變更為新北市,如非屬申辦各項戶籍登記而隨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或未跨直轄市、縣(市)換領國民身分證之情形,不另收取換證規費,由戶政事務所直接列印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惟戶籍登記之出生地欄、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出生地欄記載為「新北市(原臺灣省臺北縣)」,本部99年4月30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17號函應予補充。本案預定101年9月系統版本更新,於版更前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出生地欄以人工填寫,至戶籍資料之出生地欄暫記載「新北市」,俟版更後該欄位資料應予補正。
4. 出生地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19824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321號 有關研提行政區域調整或改制後,經申請變更出生地登記後,不得再申請改回調整或改制前之原出生地名稱,以維戶籍資料之安定性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100年5月13日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249號函(諒達)規定略以:「…基於避免行政資源浪費及同時大量換發國民身分證,本案有關民眾因護照與國民身分證記載之出生地不一致,申請將出生地「臺灣省臺北縣」變更為改制後名稱「新北市」乙節,原則上仍請依本部99年4月30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17號函(諒達)辦理。惟民眾如於初、補、換領國民身分證時,主動要求或堅持須變更為改制後直轄市之出生地者,得同意其可一併辦理出生地變更登記。」。【說明三】、按行政區域調整或改制後,依上開規定辦理變更出生地登記後,如無合於戶籍法第23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者,不得再申請改回調整或改制前之原出生地名稱;並應於受理變更出生地登記案件時告知民眾,以維戶籍資料之安定性。
5. 出生地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18245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322號 有關貴市○○區戶政事務所研提「建議外交部核發縣市改制直轄市護照之『出生地』與戶所核發之英文戶籍謄本『出生地』英文應一致。」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請參照本部100年5月13日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249號函(諒達)規定辦理。另民眾如係未請領國民身分證且其護照之出生地業經變更者,於申請英文戶籍謄本,主動要求出生地變更登記時,得同意其(或法定代理人)申請變更。
6. 出生地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15852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249號外交部函部授領一字第1005115704號 有關貴市居民○○○先生申請更正出生地「臺灣省臺北縣」變更為改制後名稱「新北市」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上揭外交部函略以:「…依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第2項規定,護照之出生地記載方式,在國內出生者依出生之省、直轄市或特別行政區層級記載,爰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等縣市於上(99)年12月25日改制為直轄市前,出生地位於該縣市之民眾申請護照時,本部依前項規定配合於護照之出生地欄位均登載為Taiwan。關於貴部來函建議護照出生地之登載,無庸將改制前登載為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高雄縣之出生地資料逕予更改為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俾與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上登載之出生地一致乙節,因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高雄縣皆非現行直轄市之名稱,倘以該名稱登載顯與上揭施行細則規定不符,復以自臺北縣等縣市改制直轄市生效日起,政府機關所製發之文書或證件有填載地名之需要者,當以改制後之新名稱登載為妥,以符法制;爰出生地於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等改制縣市之民眾,護照出生地之欄位應以改制後之直轄市名稱記載。另為避免民眾因所持護照之出生地名稱與其他證件不一而衍生困擾,本部領事事務局及中部、南部、東部等三辦事處櫃臺皆提供英文聲明稿(如附件)說明自99年12月25日起縣市改制後,護照出生地登載之新名稱,供有需要之民眾持用向要證機關說明;另本部領事事務局並於本年1月3日分別致函77個駐華使館及代表機構說明,爰應不致造成持用上之困擾。」
【說明三】、依上揭外交部函釋有關護照與國民身分證等其他證件上出生地記載,如因縣市改制而致不相符情形,民眾可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中部、南部、東部等三辦事處櫃臺請領英文聲明稿(如附件2影本),說明自99年12月25日起縣市改制後,護照出生地登載之新名稱,供有需要之民眾持用向要證機關說明;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並於本年1月3日分別致函77個駐華使館及代表機構說明,爰應不致造成持用上之困擾。基於避免行政資源浪費及同時大量換發國民身分證,本案有關民眾因護照與國民身分證記載之出生地不一致,申請將出生地「臺灣省臺北縣」變更為改制後名稱「新北市」乙節,原則上仍請依本部99年4月30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17號函(諒達)辦理。惟民眾如於初、補、換領身分證時,主動要求或堅持須變更為改制後直轄市之出生地者,得同意其可一併辦理出生地變更登記。
7. 出生地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12259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195號 有關大陸地區出生地名與「中華民國行政區劃與目前大陸地區行政區劃對照研究報告」內容無法對應,可提憑證明文件申請登記一案。 【說明二】、查現行「中華民國行政區劃與目前大陸地區行政區劃對照研究報告」部分省(市)及縣(市)名稱內容無法對應,鑑於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者日益增多,為避免民眾對出生地產生困惑與爭議,開放大陸地區出生地如無上開研究報告對應資料,民眾可持憑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出生公證書」或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核發之中華民國「定居證」等證明文件,申請予以人工登載出生地。【說明三】、開放現行出生地代碼99998「大陸地區其他省市」可自行登打省(市)、縣(市)名稱,預定於100年9月版本更新。【說明四】、上開以人工登載出生地之國民身分證,出生地仍須配合人工登載。
8. 出生地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40172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17號 有關行政區域調整或改制後,得否申請變更出生地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辦理出生或出生地登記時,該出生地登記係依出生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所載出生地點之省(市)縣(市)或國家(地區)予以登載,該出生地地點如無錯誤,出生地登記後行政區域始調整或變更國家(地區)名稱,基於考量戶籍資料之延續及穩定性,尚無庸辦理出生地變更登記。【說明三】、另依「縣市改制直轄市戶政業務處理原則」第4點第4項規定:出生地登記應以改制後之各直轄市名稱登記。茲補充規定:有關99年12月25日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各該改制縣(市)於改制生效日起,民眾持憑改制前之出生證明書辦理出生及一併辦理出生地登記時,出生地應登記為行政區域調整後所屬之直轄市名稱。【說明四】、至建議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新增出生地變更登記作業畫面一節,業錄案研處後,再行函復。
9. 出生地 2004/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27315號2004/1/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28521號2004/1/7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0311號 依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28條、第29條規定,實施擴大異地申辦戶政業務自93年2月1日施行一案。 【說明三】依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2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說明四】戶籍登記項目眾多,初次開放異地申辦作業,宜擇較單純項目試辦,俟成效良好且戶政人員熟悉作業後再增加開放項目。 【說明五】下列各項戶籍登記項目先行開放民眾異地申辦(1)認領登記。(2)收養登記。(3)出生地登記。由申請人持憑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另涉上開登記之當事人如已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另攜帶二個月內之二吋照片三張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惟涉及遷徙登記之身分登記不開放異地受理。至網路申請戶籍登記,因多數無法審查證件,故現階段僅開放以自然人憑證請領電子戶籍謄本乙項。 【說明六】有關開放異地申辦戶籍登記項目,已於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網站及內政部公報公告,並自本(93)年2月1日起實施。
10. 出生地 2001/5/17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134777號 有關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戶籍已遷出國外者得比照其他戶籍登記事項,由適格人申報出生地,於記事欄註記出生地記事一案。 有關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戶籍已遷出國外者得比照其他戶籍登記事項,由適格人申報出生地,於記事欄註記出生地記事一案。按「國人入境短期停留長期居留及戶籍登記作業要點」業已停止使用,查戶籍註銷後,原則上不受理各類戶籍登記,如有必要僅得以浮籤註記。本案在台原有戶籍人口已辦理遷出登記,可出具委託書,經駐外單位驗證後,委託國內親友申辦出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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