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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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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 結(離)證明書 104.01.16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40001816號/104.01.1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40400325號 有關建議非本國籍或無戶籍國民與國人辦妥結(離)婚登記後,如其已初設戶籍,申請結(離)婚證明書時,得應其需要加註設籍後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略以,已辦理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者,當事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或離婚證明書。次按本部101年12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10389874號函略以,現行有戶籍國民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者,應以中華民國人民身分辦理,因而記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結婚、離婚當事人於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則登載護照號碼、居留證號或其他證號。【說明三】、依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上開函略以,有關非本國籍或無戶籍國民與國人在國內辦妥結(離)婚登記後,如其已初設戶籍,嗣後申請結(離)婚證明書,有加註設籍後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需求時,建議得依其需求加註【說明四】、按本部100年7月13日台內戶字第1000127068號書函彙整之100年5月份戶役政資訊系統問題彙整表序號9.1處理情形略以,結婚、離婚證明書之核發登打應以結婚時之戶籍資料為準,惟本案考量民眾實際需求及為明示其於辦理結(離)婚登記時,尚非國人身分,爰本部將於戶役政資訊系統結(離)婚申請書作業畫面新增「初設戶籍後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並納入系統版本更新時程辦理,於版本未更新前,已初設戶籍者如有於結(離)婚證明書上,加註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需求時,請以人工作業方式於其護照號碼、統一證號或其他證號欄位右方加註:「初設戶籍後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加蓋校正章戳。
2. 結(離)證明書 103.01.29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03987號/103.01.2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083354號 有關新版結婚、離婚證明書防偽說明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10條規定:「已辦理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者,當事人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前項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自97年5月23日起辦理結婚或離婚之當事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說明三】、為因應「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應用推廣計畫」案,戶籍登記相關書表均改成直式橫書,為求一致,爰結婚證明書及離婚證明書修正為直式橫書,自103年2月5日起實施,內政部業於103年1月23日以台內戶字第1030079729號令公告在案。【說明四】、檢附結婚及離婚證明書防偽說明電子檔供參。
3. 結(離)證明書 2008/5/29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28 有關結婚、離婚證明書登載內容錯誤更正作業乙事。 【說明一】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案件時,應查驗當事人相關證明文件,詳實登載於戶籍登記申請書相關欄位,列印申請書後,請申請人確實核對內容是否正確,如有登載錯誤戶政事務所應即更正,並重新列印申請書請申請人確認,經申請人核對無誤簽名或蓋章後,再執行資料存檔於戶役政資訊系統,以維護戶籍資料之正確性。合先敘明。【說明二】自97年5月23日起,部分戶政事務所反映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時因戶籍登記申請書資料登載錯誤,致結婚、離婚證明書資料內容錯誤,建請戶役政資訊系統應有相關更正作業機制。考量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時登載於申請書之相關資料如有錯誤,將衍生結婚、離婚證明書登載內容錯誤,無法正確核發。爰如有上開錯誤情事發生,戶政事務所應即填具「戶役政資訊系統戶籍登記資料維護作業申請表」,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章後,傳真本部戶政司〈傳真電話:02-23566474〉俾轉請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運作支援中心協助處理。另上開維護作業申請表應併該結婚、離婚登記申請書檔存,俾日後查考。【說明三】檢附「戶役政資訊系統戶籍登記資料維護作業申請表」乙份。〈.doc、.pdf〉
4. 結(離)證明書 2008/5/23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26 雙方為外國人在國內結婚,辦理結婚登記之作業程序。 【公告事項一】有關雙方為外國人在國內結婚,辦理結婚登記之作業程序,請參照本部97年5月5日台內戶字第0970071527號函說明四規定辦理〈詳如后附.pdf檔〉。【公告事項二】自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者,戶政事務所得依戶籍法第17條之1規定,製發結婚證明書。至有關結婚當事人結婚生效日期為97年5月22日以前,並於97年5月23日以後辦理結婚登記者,當事人如欲申請結婚證明文件,先告知得以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代替,或向原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書影本,惟如當事人堅持申請結婚證明書,戶政事務所得受理核發。【公告事項三】本案承辦人:本部戶政司陳○○〈02〉2356-5089、宋○○〈02〉8912-7515。
5. 結(離)證明書 2008/5/22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22 有關中文版及英文版結婚、離婚證明書填寫說明。 【說明一】有關結婚及離婚證明書中文版填寫說明如下:〈一〉姓名:由電腦自動顯示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二〉外文姓名:結婚當事人如為外籍配偶,依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上所載之英文姓名登載。〈三〉性別:由電腦自動顯示結婚雙方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上所載之資料。〈四〉出生日期:由電腦自動顯示結婚雙方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上所載之資料。〈五〉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其他證號:國內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國內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國內未曾設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護照號碼或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號碼;如申請人確無法提供前3項號碼,得填列其他證號。至其他證號欄前3碼應先輸入外籍配偶國籍代碼,第4碼至第6碼應輸入年份,後9碼得輸入當事人於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號碼或外交部函轉當事人結婚登記申請案之文號等相關證件號碼。〈六〉國籍:結婚當事人為外籍配偶者,由電腦自動顯示護照上所載之國籍。〈七〉戶籍住址、通訊地址、國外地址:國內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戶籍住址;國內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最後遷出地之戶籍地址,至國內未曾設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國外地址,如均查無上開聯絡地址,應於通訊地址欄輸入當事人國內住宿旅館名稱或駐外館處之名稱〈如「駐日本代表處」〉。〈八〉發證機關:由電腦自動顯示核發該證明書之戶政事務所,並於「所」字右方加蓋戶政事務所印信〈請統一使用紅色印泥〉。【說明二】有關結婚證明書英文版英譯原則比照英文戶籍謄本之規定。結婚及離婚證明書英文版填寫說明如下:〈一〉姓名:1、英文姓名登打方式與護照相同,一律採用大寫,姓在前、名在後,姓之後加逗號,名字之間加短橫線;如有外文別名,應於英文姓名後以括弧註名。2、英文姓名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將中文姓名之國語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複姓或冠夫姓之譯音,亦同。3、已回復傳統姓名之原住民,其英文姓名得不區分姓、名,直接依中文音譯。〈二〉外文姓名:結婚當事人如為外籍配偶,依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上所載之英文姓名登載。〈三〉性別:由電腦自動顯示結婚雙方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上所載之資料。〈四〉出生日期:由電腦自動顯示結婚雙方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上所載之資料。〈五〉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其他證號:國內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國內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國內未曾設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護照號碼或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號碼;如申請人確無法提供前3項號碼,得填列其他證號。至其他證號欄前3碼應先輸入外籍配偶國籍代碼,第4碼至第6碼應輸入年份,後9碼得輸入當事人於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號碼或外交部函轉當事人結婚登記申請案之文號等相關證件號碼。〈六〉國籍:結婚當事人為外籍配偶者,由電腦自動顯示護照上所載之國籍。〈七〉戶籍住址、通訊地址、國外地址:1、國內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戶籍住址;國內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最後遷出地之戶籍地址,至國內未曾設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國外地址,如均查無上開聯絡地址,應於通訊地址欄輸入當事人國內住宿旅館名稱或駐外館處之名稱〈如「駐日本代表處」〉。2、另有關地址欄之英譯,應由申請人提供英文資料,戶政事務所依前開資料憑以核發證明書。至英文填寫順序依室〈Room〉樓〈F〉號〈No.〉棟〈Building〉衖〈Sub-alley〉弄〈Alley〉巷〈Lane〉段〈Sec.〉街〈St.〉路〈Rd.〉鄰〈Neighborhood〉村、里〈Village〉區〈District〉鄉、鎮〈Township〉市〈City〉縣〈County〉省〈Province〉。〈八〉發證機關:由電腦自動顯示核發該證明書之戶政事務所,並於「所」字右方加蓋戶政事務所印信〈請統一使用紅色印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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