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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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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 自然人憑證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6.23中市民戶字第1060018328號/內政部106.6.21台內資字第1062301269號 有關自然人憑證發證作業變革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自92年推廣自然人憑證發證作業以來,自然人憑證申領者(以下簡稱憑證用戶)臨櫃申辦時,均須提供1組電子郵件信箱(以下簡稱e-mail),填入申請書,以作為憑證管理中心連絡使用,若有憑證用戶有使用安全電子郵件需求時,則需於申請書中勾選「寫入憑證」,由註冊窗口審驗人員(簡稱RAO)將該e-mail寫入憑證,經修訂後,目前預設為寫入憑證。【說明三】、本部自然憑證管理中心為配合GRCA2憑證植入Mozilla Firefox瀏覽器信賴清單之憑證作業規範,確認e-mail寫入憑證之有效性及正確性,並維護憑證用戶權益,憑證管理中心將預設e-mail不寫入憑證,憑證用戶申請自然人憑證後,若有使用安全性電子郵件簽章功能需求,需自行上網申請e-mail寫入憑證作業,憑證管理中心受理申請案件時,將以e-mail傳送1組驗證碼予該憑證用戶,憑證用戶應透過該驗證碼進行驗證並完成e-mail寫入憑證作業。【說明四】、相關憑證相關作業流程及方式不變,惟為應上開e-mail驗證需要,本部已於105年度第14次自然人憑證發證作業檢討會辦理說明,相關教材如附件1,亦將加強宣導,修訂憑證用戶申請手冊如附件2。【說明五】、本項作業承商(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已完成發證系統相關功能增修,訂於106年7月3日正式上線作業。
2. 自然人憑證 103.06.19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22368號/103.6.17內政部函台內資字第10301839842號 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為提供簡政便民服務,於本(103)年7月1日起開放自然人憑證部分憑證作業可由受託人代為辦理之服務。 內政部函【說明二】自然人憑證各項憑證管理作業規定,除憑證申請及憑證廢止外,其他各項目均得委託他人至各戶政事務所代為辦理,委託人及受委託人應先行填妥並確認自然人憑證代辦事項委託書之內容正確性並親筆簽名及用印,並由受委託人攜帶該委託書、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至各戶政事務所辦理。【說明三】有關自然人憑證發證系統(RAO)委託代辦系統操作教學檔已置放於教育訓練項下。【說明四】有關自然人憑證業務委託代辦相關訊息公布於本部憑證管理中心專屬網站(http://moica.nat.gov.tw),如有自然人憑證發證系統問題諮詢,請電洽本部憑證管理中心維運中心(0800-08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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