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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6筆資料,第 1/1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 親等關聯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8.16中市民戶字第1080021888號/內政部108.8.15台內戶字第1080132937號/衛生福利部108.8.8衛授國字第1089906626號 有關同性婚姻者欲為人工生殖申請親等關聯資料疑義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旨揭事項,案經本部函詢衛生福利部於108年8月8日以衛授國字第1089906626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人工生殖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權益,維護國民倫理及健康,並非作為創造生命之方法。同性婚姻者非屬現行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尚非得申請與精卵捐贈者間親屬關係查證之範疇,爰本案無戶籍法第65條之1第1項第1款得申請親等關聯資料之適用。
2. 親等關聯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5.03.01中市民戶字第1050006491號/內政部105.02.25台內戶字第10512011105號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發布一案。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部於105年2月25日以台內戶字第1051201110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3. 親等關聯 103.07.01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24011號/103.06.26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183814號 有關戶籍登記得採認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出具之DNA親緣鑑定證明文件,至大陸地區出具之DNA親緣鑑定證明文件暫不予採認。 內政部函【說明一】查認證基金會103年5年9日全認實字第20140259號函略以,該會依申請機構屬性採用不同認證標準,公(私)立大型醫療院所為醫學領域應符合國際標準ISO 15189;其他機構如生物科技公司或鑑識科學機關等為測試領域應符合國際標準ISO/IEC 17025,另須同時符合該會與中華民國鑑識科學會於合作備忘錄之基礎下共同建立之親緣鑑定DNA技術規範(TAF-CNLA-T13)。並對違法或未達標準實驗室,視情節輕重對該認可項目給予暫時終止、終止、撤銷或減項決定,同時於該會網站(http://www.taftw.org.tw/->認可名錄->認可實驗室名錄->查詢)中可查詢更新認可狀態。考量該會係採嚴格之認證標準,且戶政事務所可於該會網站查詢經認可之實驗室名錄,爰經其所認可之驗室出具之DNA親緣鑑定證明文件,得作為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說明二】至大陸地區出具之DNA親緣鑑定證明文件,考量其採樣、檢驗方式及實驗室之評核基準與我國未盡相符,爰戶籍登記暫不予採認大陸地區出具之DNA親緣鑑定證明文件。 pdf
4. 親等關聯 102.10.04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33874號/102.10.02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308261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核發親等關聯資料及規費計算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另按戶籍法第65條之1第4款規定:「申請人或受委託人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之部分。」按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7條規定略以:「戶政事務所核發親等關聯資料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30元。…。」本案因有代位繼承情形須申請至四親等資料,基於現行親等關聯系統列印之資料無法勾選法定繼承人,為減輕民眾負擔,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親等關聯資料,得比照本部99年3月4日台內戶字第0990041300號函規定,親等關聯資訊系統列印,以人工方式遮蓋不具利害關係之部分另行影印,遮蓋之空白處,須加蓋省略戳記,並按張收費。【說明三】、有關親等關聯資料系統勾選法定繼承人列印功能,因涉及系統整體架構重新設計事宜,業納入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應用推廣計畫-系統開發建置案開發設計。
5. 親等關聯 102.10.04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33922號/102.10.02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319024號 檢送修正後「親等關聯資訊系統操作作業說明」1份。 內政部函【說明一】、旨揭作業說明修正重點如下(詳見附件對照表):(一)修正第7點第2款第3目之4增加說明如發現一人配賦多筆識別統號,須先執行「更正親等關係」作業刪除所有關係,將重複配賦親等關係人識別統號(以下簡稱識別統號),填寫於親等關聯資料增修表經主管核章後,傳真本部刪除。(二)本部99年2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90033667號函已規範辦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重複作業方式在案,為利戶政事務所查找,爰新增第7點第3款,另針對統一編號重複者死亡或遷出國外者,重新定義,整理說明如下:1、發現甲、乙 2人統一編號重複,因親等資料查對鍵值為統一編號,1人須配賦1個唯一編號,爰須先確定由何人適用該統一編號或另配賦識別統號:(1)雙方當事人均生存:依「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案件處理要點」辦理。(2)當事人一方死亡或遷出國外,另一方生存或未遷出國外:該死亡或遷出國外者統一編號改為識別統號。(3)雙方當事人皆死亡或遷出國外:如一方為戶政資訊系統電腦化後死亡或遷出國外,一方為電腦化前死亡或遷出國外,將「電腦化前死亡或遷出國外」者之統一編號改為識別統號。惟如雙方皆為電腦化前或後死亡或遷出國外,將死亡或遷出登記日期在前者之統一編號改為識別統號。(4)統一編號重複,一方已重配:以雙方最後戶籍資料之統一編號作業。2、作業步驟:(1)利用戶政資訊系統或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查詢該統一編號重複之甲、乙2人所有之1親等關係人(含父、母、養父、養母及子女)與配偶資料。(2)甲、乙依前述原則確認何者採用統一編號或改配賦識別統號:甲、採用統一編號:執行「更正個人基本資料」等作業,確認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別、死亡日期等資料,發現錯誤或缺漏應辦理更正〔作業方式請參見本部102年7月31日台內戶字第1020273412號函附親等關聯資訊系統上線後第2次清查作業說明(以下簡稱第2次清查說明)第4點第3款第2目(第1頁)〕。乙、改配賦識別統號:可先以查得子女與配偶統一編號執行「查詢尊一親等及配偶資料」作業,確認本系統是否已有己身資料:(甲)不存在於本系統:執行「新增己身作業」新增個人基本資料。〔作業方式請參見第2次清查說明第4點第3款第3目(第11頁)〕。(乙)子女或配偶資料中已有配賦其識別統號:如有多個,擇定其一(原則可參見旨揭作業說明第7點第2款第3目同一人配賦多個識別統號之作業方式)為其識別統號,執行「更正個人基本資料」等作業,確認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別、死亡日期等資料,發現錯誤或缺漏應辦理更正。(3)以查得甲、乙一親等關係人與配偶統一編號執行「查詢尊一親等及配偶資料」作業時,應同時確認是否均正確串聯至甲或乙,如有錯誤應執行「更正親等關係」作業更正,惟如該關係人不存在於本系統先執行「新增己身作業」新增個人基本資料。〔作業方式請參見第2次清查說明第4點第3款第3目(第7頁)關係人資料查對方式〕。【說明二】、旨揭作業說明第7點第8款第2目規範:親等關係錯漏者,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本於職權或依民眾申請以本系統更正個人識別基礎資料之更正親等關係作業辦理更正,爰辦理親等清查作業時如發現統一編號重複,應由清查之戶政事務所完成重複2人之資料修正。
6. 親等關聯 102.05.07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5184號/102.05.02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78165號/102.04.23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1020400917號 有關依人工生殖法規定,申請親等關聯資料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人工生殖法規定查證受術當事人及其精卵捐贈者間是否具備親屬關係,旨在考量優生問題,避免近親生育。如有收養之情事,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雖於收養關係中停止,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天然血親關係仍屬存在。【說明三】、按行政院衛生署102年4月23日署授國字第1020400917號函(如附件影本)說明二略以:「依據人工生殖法第15條規定『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不得為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間精子與卵子之結合』。為避免造成血統之紊亂,於人工生殖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時,如涉及收養關係,除提供法定親屬親等關聯外,亦請提供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一定親屬間之親等關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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