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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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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 變更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9.8.4中市民戶字第1090019174號/內政部109.8.4台內戶字第1090126698號 有關婚姻存續中當事人申請辦理「性別變更(或更正)」後,同戶原夫(或妻)擔任戶長時,當事人稱謂是否變更登載為「配偶」1案。 「稱謂」僅戶長對戶內人口之稱呼,戶長更換時稱謂亦隨之變動,爰現行實務上異性結婚之當事人一方性別變更後,因渠等當事人間身分關係並未變動,其雙方稱謂仍維持以「夫(或妻)」之登載作法,尚無不妥。惟考量當事人性別變更後,原「夫(或妻)」稱謂確有與實際生理性別矛盾之情形,基於尊重當事人,得依其意願變更稱謂為「配偶」。 pdf
2. 變更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9.5.5中市民戶字第1090011329號/內政部109.5.5台內戶字第1090242299號 有關戶籍登記稱謂欄之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其稱謂欄均應為兄弟姊妹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戶籍登記稱謂欄所列之稱謂,僅為該戶戶長對戶內人口關係之稱呼。本部53年6月3日台內戶字第140674號函規定,對於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其稱謂填寫為「家屬」1事,易與民眾對該稱謂之認知產生落差,引發爭議,亦會造成其他需用機關於判讀戶籍資料之誤解與混淆。考量法務部74年9月18日(74)法律字第1683號函略以,民法親屬編所稱之兄弟姊妹,包括全血緣及半血緣 (同父異母、同母異父) 之兄弟姐妹在內,不以同姓為限。是以,為符性別平等及符合實務運作,有關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姐妹,其稱謂欄均填寫為「兄弟姐妹」。【說明三】本部上揭53年6月3日台內戶字第14067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pdf
3. 變更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7.6.15中市民戶字第1070016293號/內政部107.6.14台內戶字第10712022011號 有關當事人(兄、姊)因被認領、準正辦理出生別變更登記後,由受理地之戶政事務所依職權逕為變更關係人(弟、妹)之出生別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當事人因被生父認領或因生父母結婚而準正取得婚生子女身分,經重新計算出生別辦理出生別變更登記後,衍生關係人(弟、妹)之出生別須隨同變更時,考量當事人(兄、姊)辦理出生別變更登記,關係人(弟、妹)出生別須隨同變更之事實明確,出生別變更登記尚不影響第3人之權利,且戶籍登記係就已符合法律規範之身分或行為予以登記,以昭公示,爰基於正確戶籍資料及簡政便民,得比照本部106年8月1日台內戶字第1060423549號函,由受理地之戶政事務所依職權逕為變更關係人(弟、妹)之出生別,並於職權登記後,由關係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通知其換領戶口名簿。
4. 變更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7.4.25中市民戶字第1070011190號/內政部107.4.24台內戶字第1070413695號 有關建議當事人變更自己姓氏後,已從其姓之「未成年」子女之姓氏變更登記得由法定代理人委託他人辦理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107年1月31日台內戶字第1070402336號函(諒達)略以,父母變更自己姓氏後,已從其姓子女應隨同改姓,考量成年子女變更姓氏案件,係依民法之強制規定辦理,從其姓子女應隨同改姓,與一般改姓案件須確認當事人意思表示之情形不同,爰為簡政便民,有關本人變更自己姓氏後,已從其姓之「成年」子女之姓氏變更登記得委託他人辦理。是以,有關旨揭建議同意得由法定代理人委託他人辦理。【說明三】、另貴局案附戶政事務所之建議書提及事項,於實務上遇有夫妻離婚,因當事人一方變更自己姓氏後,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負擔之另一方,不願意配合辦理該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之情事,倘該法定代理人已無意願親自辦理該項戶籍登記,應無再委託他人辦理之情形。爰是類案件依本部105年10月19日台內戶字第1050436397號函意旨,由戶政事務所催告該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於30日內辦理姓氏變更登記,倘逾期仍不為申請者,再依法務部105年9月22日法律字第10503510620號函規定,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第28條、第30條規定,處以怠金促其履行;經處以怠金仍不能達成目的時,可直接由戶政機關為變更登記,併予敘明。 pdf
5. 變更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8.11中市民戶字第1060023627號/內政部106.8.10台內戶字第10604286562號 有關當事人於國外施行變性手術後,辦理性別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101年6月6日內授中戶字第1015040245號函略以,鑑於變更性別者,必須扮演另一性別之角色生活,對心理及社會關係將有重大改變及影響,倘當事人提憑之精神專科診斷書及性別重建手術診斷證明書均為國外所開立,為求慎重,仍由國內醫療機構依其實際性器官特徵,開立診斷證明書,併檢附精神科醫師開立術後評估之診斷證明書,始為之為宜。次按衛生福利部104年8月19日衛部醫字第1041665553號函略以,基於此類手術涉及性別認同、性別不安等精神醫學專業評估,爰醫師提供個案手術前的諮詢,應包含相關治療病史及手術緣由,並應先轉介精神科評估其身心狀況包含是否有性別不安之診斷。【說明三】、倘民眾曾於國內接受兩位精神科醫師評估並取得相關診斷證明,復於國外施行性別變更手術。依本部101年6月6日前揭函,當事人於國外進行性別重建手術,須檢附國內醫療機構依實際性器官特徵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須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手術證明文件。另有關施行摘除性器官手術之精神評估程序,倘性別變更者於國外施行手術前已在國內完成精神評估程序,可檢附原國內精神科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pdf
6. 變更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8.2中市民戶字第1060022616號/內政部106.8.1台內戶字第1060423549號 有關當事人(兄、姊)因性別變更辦理出生別變更登記後,由受理之戶政機關依職權逕為變更關係人(弟、妹)之出生別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1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說明三】、有關性別變更登記作業,因當事人(兄、姊)辦理出生別變更登記,關係人(弟、妹)出生別須隨同變更之事實明確,且出生別變更登記尚不影響第3人之權利。考量戶籍登記係就已符合法律規範之身分或行為予以登記,以昭公示,爰基於正確戶籍資料及簡政便民,應得由戶政事務所依職權逕為變更關係人(弟、妹)之出生別(得異地辦理),並於職權登記後,由關係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通知其換領戶口名簿。
7. 變更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5.12.28中市民戶字第1050041204號/內政部105.12.26台內戶字第1050445703號 有關建議修正因性別變更衍生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登記記事內容及出生別變更登記後簿頁改換寫作業開放異地辦理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在臺初次申報戶籍、姓名、統一編號之變更,更正戶籍登記事項案件之記事,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說明三】、依性別變更登記作業,當事人必須辦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變更登記及出生別變更登記,亦得申請姓名變更登記。有關建議刪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登記記事內容「性別變更」等字1節,為尊重當事人隱私,同意其變更原因不予記載於當事人記事,修正後現戶記事為「原登記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xxxxxxxxxx民國xxx年xx月xx日變更」、除戶記事為「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xxxx變更為xxxxxxxxxx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惟於辦理登記時,於作業畫面仍應點選統一編號變更原因。前揭記事預定106年6月版本更新,版更前,請執行職權作業更正個人記事。【說明四】、另有關出生別變更登記後簿頁改換寫作業開放異地辦理1節,因執行簿頁改換寫作業,將另產生1份原簿頁之除戶資料,倘開放異地辦理,如有誤辦,將造成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資料錯誤,其責任歸屬將難以控管,爰不宜開放。如當事人欲申請簿頁換寫,基於行政機關間行政協助與便民考量,得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將申請書傳真至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8. 變更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5.08.08中市民戶字第1050025857號/內政部105.08.05台內戶字第1051252545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性別變更登記由男性為女性後,由戶役政資訊系統直接通報當事人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並將其戶籍資料役別欄更正為空白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政役政聯繫配合作業規定第7點規定:「役男、後備軍人、替代役備役役男及國民兵,申請各類戶籍登記,戶政事務所應於2日內通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第15點規定:「本作業規定有關鄉 (鎮、市、區) 公所及戶政事務所之作業,均應以戶役政資訊系統操作執行,須行發送通報者,應同時發送,其尚未開發操作項目,則以文書作業行之。」次按本部101年1月9日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780號函略以,免役者戶籍資料應註記「免役」,惟當事人既已辦理性別變更登記為女性,爰同意其戶籍資料役別欄位免予註記。倘役別欄於系統仍自動帶出免役,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轉知當事人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於戶役政資訊系統辦理其戶籍資料役別欄更正為空白作業,爾後該員申請之戶籍資料役別欄位即不再顯示相關註記。【說明三】、查現行戶政資訊系統於辦理性別變更者統號變更作業後,系統已自動將相關資料通報至役政資訊系統,同時加註相關註記,惟有關役別欄更正為空白1節,須待當事人親自向戶籍地公所申請或經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轉知公所,始得變更。為達簡政便民,爰將修正戶役政資訊系統功能,於系統自動通報當事人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後,逕將其戶籍資料役別欄更正為空白,預定106年3月版本更新。日後戶政事務所受理性別變更登記,應先執行個人基本資料查詢(RL03100)確認當事役別欄更正為空白後,再執行相關簿證換發作業。【說明四】、另於版本更新前,仍依現行規定由當事人申請或由受理性別變更登記之戶政事務所轉知當事人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役別欄更正為空白作業,併予敘明。
9. 變更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4.09.30中市民戶字第1040034960號/內政部104.09.23台內戶字第1040067732號 有關貴府建議因性別變更後當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或姓名變更記事免予註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在臺初次申報戶籍、姓名、統一編號之變更,更正戶籍登記事項案件之記事,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說明三】、查性別變更登記作業,當事人必須辦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登記及出生別變更登記,亦得申請姓名變更登記。有關現行性別變更者於辦妥出生別變更登記後,於戶籍資料換登時不予轉載其變更性別之記事,惟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及姓名變更記事,按前揭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且相關記事涉及身分及資料銜接之辨識,俾利相關需用機關日後查考,爰本案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10. 變更 103.12.31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45971號/103.12.2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617214號 有關縱00先生申請變更配偶欄姓名為重婚配偶姓名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74年5月24日修正前民法第985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同法第992條規定:「結婚違反第985條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在前婚姻關係消滅後,不得請求撤銷。」爰修正前民法規定,倘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重婚之一方得依法向法院請求撤銷,如未經撤銷,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次按本部95年3月7日台內戶字第0950038041號函略以:「……依本部79年4月24日台內戶字第797450號函略以:『……78年6月23日司法院釋字第242號解釋略以:「……惟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在夫妻隔離,相聚無期之情況下所發生之重婚事件,與一般重婚事件究有不同,對於此種有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之後婚姻關係,仍得適用民法第992條之規定予以撤銷,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及人倫關係,反足妨害社會秩序……。」前項重婚之戶籍登記,夫之配偶欄應列原配偶姓名,記事欄記載重婚配偶姓名,其原配偶及重婚配偶之配偶欄填其夫姓名。』為使國民身分證配偶欄記載符合當事人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之婚姻關係情形,上揭重婚事件,當事人得申請將配偶欄所列原配偶姓名變更為重婚配偶姓名,並同時將記事欄記載之重婚配偶姓名變更為原配偶姓名。至當事人國民身分證之配偶欄則登載為重婚配偶姓名。」【說明三】、依 貴局上開函略以,縱00先生與縱林00女士於50年5月14日結婚。縱00先生大陸地區配偶張00女士於83年5月17日申請在臺設立戶籍,故縱00先生之配偶欄原登載重婚配偶「縱林00」變更為原配偶「張00」。今縱00先生表示,其原配偶張00女士83年來臺,於84年6月19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與其長期生活及照顧者為縱林00女士,爰申請變更配偶欄姓名為「縱林00」。本案請本於職權依本部上開95年3月7日台內戶字第0950038041號函規定辦理。
11. 變更 103.12.24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45184號/103.12.2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616328號 有關當事人因收養而姓氏變更後,原從其姓氏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同意隨同變更養家姓氏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法務部103年12月18日法律字第10303514520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按民法第1077條第4項規定:「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係考量養子女被收養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在收養認可前,如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欲受該收養效力所及,須限於收養認可前,由該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以維其權益並兼顧身分之安定。次查本案當事人在法院收養認可後,原從其姓氏之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始同意隨同出養更改為養家姓氏,已不符民法第1077條第4項有關該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同意須於收養認可前表示之規定,該直系血親卑親屬已不為收養效力所及,自無從變更為養家姓。又本案當事人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其未為收養效力所及之本生親屬間法定權利義務關係事項,係處於停止狀態,是以,原從其姓氏之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亦不得依民法第1059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變更為本案當事人之養家姓。本案請參照法務部上開函意旨本於職權核處。
12. 變更 103.08.12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29590號/103.08.06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224628號 有關經法院判決撤銷結婚確定或離婚已生效者,辦理撤銷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時,如夫妻一方姓名變更,他方未申請配偶姓名變更,得由改名當事人辦理配偶姓名變更後,續辦離婚登記..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103年7月9日台內戶字第1030198411號函略以:「……有關經法院判決或調(和)解離婚成立,因渠等離婚已生效力,為保障當事人權益及戶籍資料正確性,避免實際上離婚已生效力,但形式上當事人須再等待催告程序完成後,始能辦理離婚登記之情事,如夫妻一方姓名變更,經戶政事務所審認申請人及資料無誤,得由改名當事人辦理他方配偶欄姓名變更後,續辦離婚登記。」【說明三】、按經法院判決撤銷結婚確定,渠等婚姻關係業已消滅。次按戶籍法第34條規定略以,經判決離婚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爰經法院判決撤銷結婚確定或離婚已生效時,為保障當事人權益及戶籍資料正確性,如夫妻一方姓名變更,他方未申請配偶姓名變更時,得比照本部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13. 變更 103.08.01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27607號/103.07.2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219624號 有關國人申請其大陸地區配偶身分變更為「香港居民」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臺中市政府上開函略以,戶政事務所得否依國人提憑其大陸地區配偶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將其戶籍上結婚登記記事所載配偶身分由大陸地區人民變更為香港居民?【說明三】、案經本部函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該會103年7月22日陸港字第1039907541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查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後段:『所稱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第5條:『香港居民……在臺灣地區主張其為香港居民時,相關機關得令其陳明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旅行證照之事實或出具證明』。案內孫先生既已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倘能出具已註銷大陸戶籍及未持有相關護照(包括:大陸地區護照、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旅行證照)之證明,即符合本條例所稱之『香港居民』。」本案請參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上開函規定辦理。
14. 變更 103.07.11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25521號/103.07.0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198411號 有關經法院判決或調(和)解離婚,辦理離婚登記時,如夫妻一方姓名變更,他方未申請配偶姓名變更,得由改名當事人辦理配偶姓名變更後,續辦離婚登記。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上開函略以,夫94年與妻結婚,96年夫改名。夫103年持憑法院離婚判決與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惟因妻戶籍資料所載配偶姓名仍為夫改名前資料,致戶役政資訊系統因渠等配偶姓名不一致而無法檢核雙方資料,暫未能辦理離婚登記。【說明三】有關經法院判決或調(和)解離婚成立,因渠等離婚已生效力,為保障當事人權益及戶籍資料正確性,避免實際上離婚已生效力,但形式上當事人須再等待催告程序完成後,始能辦理離婚登記之情事,如夫妻一方姓名變更,經戶政事務所審認申請人及資料無誤,得由改名當事人辦理他方配偶欄姓名變更後,續辦離婚登記。
15. 變更 103.05.30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20002號/103.05.29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35036575號 關於當事人回復原住民傳統名字,其配偶辦理配偶姓名變更作業與子(女)辦理父(母)姓名變更作業時,建議新增變更原因「回復傳統名字」選項及修正記事例內容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基於實務需求,旨揭有關辦理(父、母或配偶)姓名變更作業時,本部同意於該變更原因欄位增列「回復傳統名字」及「回復原有漢人姓名」選項,並修正相關記事例內容如下:(一)「原登記父姓名○○○因父改姓(父改名、父改姓名、回復傳統名字、回復原有漢人姓名)民國×××年××月××日變更(民國×××年××月××日申登)。」(二)「原登記母姓名○○○因母改姓(母改名、母改姓名、回復傳統名字、回復原有漢人姓名)民國×××年××月××日變更(民國×××年××月××日申登)。」(三)「原登記配偶姓名○○○因配偶改姓(配偶改名、配偶改姓名、配偶死亡、回復傳統名字、回復原有漢人姓名)民國×××年××月××日變更(民國×××年××月××日申登)。」【說明三】上揭修正作業將擇期版本更新。
16. 變更 103.03.05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08089號/103.03.0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0965692號 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按現行實務上常有當事人已於戶籍地辨妥更正或變更出生別登記,其相關人應隨同變更或更正出生別之情事,考量現代工商社會生活忙碌,其關係人如設籍不同鄉(鎮、市、區),則須分別至各該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為簡政便民,避免民眾往返奔波,爰開放戶籍地已辦妥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說明四】、檢附本部103年3月4日台內戶字第1030096569號公告影本1份。
17. 變更 103.01.21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02588號/103.01.1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0670182號 有關新增生父母結婚而準正取得婚生子女身分,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登記、姓名變更登記及出生別變更登記,申請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次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考量現代工商社會生活忙碌,為減少民眾往返奔波,本部於102年11月11日以台內戶字第10203456002號公告開放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按現行作業,結婚登記當事人如有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結婚而準正取得婚生子女身分,須接續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登記,仍須至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又因準正取得婚生子女身分,除須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登記外,尚可能涉及姓名變更登記、出生別變更登記等戶籍登記作業,為簡政便民,爰依戶籍法第26條第1款規定開放前揭戶籍登記事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預定自103年2月5日實施。【說明四】、檢附本部103年1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30067018號公告影本。
18. 變更 101.12.22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42369號/101.12.19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15040409號 有關建議母撤冠姓而變更母姓名案件,無庸另請民眾手寫母撤冠姓申請書以簡化流程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回復傳統姓名者免附),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定。」上開規定之主體為當事人申請改姓、冠姓等登記,與因母撤冠姓而變更母姓名之情事不同,爰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查戶役政資訊系統業已提供「母姓名變更登記申請書」俾以辦理旨揭案件,無庸另請民眾填寫戶政事務所自行設計之母撤冠姓申請書。
19. 變更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18820號 有關A君辦理性別變更登記一案。 民政局函【說明二】、內政部民國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函略以:「...一、申請女變男之變性者,須持經2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之手術完成診斷書。二、申請男變女之變性者,須持經2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之手術完成診斷書。...」係對擬在本國國內接受變性者程序之要求,非對已完成變性手術之性別變更程序之規定。【說明三】、有關A君提憑經泰國外交部及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2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性別重建手術診斷證明書辦理變更性別登記,本案當事人所提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性別重建手術診斷證明書均為國外開立,鑑於變更性別者,必須扮演另一性別之角色生活,對心理及社會關係將有重大改變及影響,本案仍由國內醫療機構依其實際性器官特徵,開立診斷證明書,並檢附精神科醫師開立術後評估之診斷證明書為宜。
20. 變更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01538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780號 有關因變更性別男為女現戶及除戶戶籍資料「役別」欄位記事免予註記,暨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及姓名變更記事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當事人現戶籍資料「役別」欄位得否免予註記一節,請參照本部役政署99年8月19日役署召字第0990027097號函辦理,即依「戶政役政聯繫配合作業規定」第14點附件役別簡稱表,免役者戶籍資料應註記「免役」,惟當事人既已辦理性別變更登記為女性,爰同意其戶籍資料役別欄位免予註記。倘役別欄於系統仍自動帶出免役,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轉知當事人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於戶役政資訊系統RMSC7B00畫面辦理其戶籍資料役別欄更正為空白作業,爾後該員申請之戶籍資料役別欄位即不再顯示相關註記。【說明三】、另依本部91年9月20日台內中戶字第0910089548號函(諒達)略以,有關變性人於辦妥出生別變更登記後,同意於戶籍資料換登時不予轉載其變更性別之記事。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及姓名變更記事涉及身分及資料銜接之辨識,仍維持現行作業,換登資料後仍應轉載。惟可依本部99年3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9005219號函規定,於請領戶籍謄本時以個人記事省略之作業方式辦理。
21. 變更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33502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197077號 有關當事人配偶、父、母姓名變更登記後,其戶籍資料原載之配偶、父、母姓名變更作業乙案。(已停止適用)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46條規定:「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上開戶籍法第46條立法意旨,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與當事人權益關係密切,應由當事人申請,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且無利害關係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不得逕為變更登記,爰當事人配偶、父、母姓名變更者,當事人如拒不辦理其配偶、父、母姓名變更登記,始得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戶政事務所不得逕行變更登記。【說明三】、按本部100年7月1日台內戶字第10001291882號函,當事人應隨同辦理配偶、父、母(含養父母)姓名變更,經催告仍不為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於當事人戶籍資料記事欄登載「民國×××年××月××日配偶(父、母)原姓名○○○冠配偶姓(撤冠配偶姓、改姓、改名)為○○○,民國×××年××月××日(○○○戶政事務所代碼)通報,前開記事之通報日期及戶政事務所係辦理催告之日期及戶政事務所,至催告作業程序請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說明四】、另按本部100年8月3日台內戶字第1000149033號函,上開通報記事於民眾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配偶、父、母姓名變更登記後,應以「簿頁改換寫及記事刪減(RLSC2700)」作業刪除,另於其戶籍資料記事欄接續登載「父(母、夫、妻)原姓名○○○因…民國×××年××月××日姓名變更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政事務所代碼)。」查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者之變更或更正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惟「簿頁改換寫及記事刪減(RLSC2700)」 作業僅得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如當事人至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以行政協助註記所內記事代碼9「其他:刪除○○○配偶(父、母)姓名變更(更正)通報記事」通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依職權逕行刪除記事。【說明五】、至建議「當事人辦理姓名變更登記後,如相關涉及之配偶或子女(無論是否同一戶)應隨同辦理變更登記(配偶姓名、父姓名、母姓名)並得由原姓名變更當事人為適格申請人辦理戶籍登記事宜,相關簿證應隨同改註或於登記後由登記戶所通知簿證改換事宜」乙節,留供日後修法研議。
22. 變更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2950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176074號 有關本市西區戶政事務所建議受理姓名變更登記後,以異地受理方式一併辦理其配偶、父、母相關姓名欄位隨同變更登記作業,再由渠等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通知換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改註事宜乙案。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1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同法第46條規定:「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上開戶籍法第46條立法意旨,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與當事人權益關係密切,應由當事人申請,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且無利害關係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不得逕為變更登記,爰當事人配偶、父、母姓名變更者,當事人如不辦理其配偶、父、母姓名變更登記,戶政事務所亦不得逕行變更登記。本案仍請依內政部100年7月1日台內戶字第10001291882號函催告當事人於30日內辦理其配偶、父、母(含養父母)姓名變更登記,經催告仍不為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於當事人戶籍資料記事欄登載「民國×××年××月××日配偶(父、母)原姓名○○○冠配偶姓(撤冠配偶姓、改姓、改名)為○○○,民國×××年××月××日(○○○戶政事務所代碼)通報。」【說明三】、至有關親等關聯資訊系統資料更新乙節,按該系統係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串聯鍵值,現行每日收妥全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異動通報(含申請書)資料經妥為排序處理後,約於下午9時進行親等關聯資訊系統資料更新,爰當事人辦理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後,於隔日查詢列印之親等關聯資料即為更新後姓名,尚無親等資料無法自動配合更新情事,如有資料無法自動配合更新情事,請速告知內政部戶政司,迅予排除系統欠順暢情形。
23. 變更 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民戶字第100002571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0258242號 有關內政部修正配偶國籍別變更戶籍登記記事例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國人與外國人結婚日益增多,該外國籍配偶嗣後另取得其他國籍亦漸頻繁,爰戶籍登記記事例代碼修正為「配偶○○○原大陸地區人民 (XX國人)民國XXX年XX月XX日身分變更(兼具)為X國人○○○(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 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預訂100年6月版本更新)。
24. 變更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95436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868號 有關台臺南市安平區戶政事務所研提「因變更性別或否認之訴(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或判決認領案件當事人倘涉及出生別變更,且後續衍生相關關係人出生別亦須隨同變更者,建議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後,連結相關關係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所內註記以達提醒效益」改進意見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46條規定:「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及戶籍法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同法第79條規定略以:「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有關兄、弟、姊、妹出生別變更,應隨同變更出生別者,無正當理由,當事人未於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者,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說明三】、為避免因當事人不知其兄、弟、姊、妹出生別變更,須於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請參照下列作業方式辦理(一)戶政事務所辦妥出生別變更登記後,應連結至出生別應隨同變更之兄弟姊妹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接續辦理所內註記,記事例可用910005自行登載為「因兄(弟、姊、妹)○○○出生別變更為X女(男)未辦理變更登記XX年XX月XX日註記。」。(二)戶政事務所辦妥應隨同變更之兄、弟、姊、妹戶籍資料之所內記事註記作業後,應通知該兄、弟、姊、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並催告請於30日內辦理出生別變更。(三)上開所內註記,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於其兄、弟、姊、妹辦妥出生別變更登記後刪除。
25. 變更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61615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68694號 有關配偶、父、母姓名變更,當事人未於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者,如何處理案。(已停止適用)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同法第79條規定略以:「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問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有關配偶、父、母姓名變更,無正當理由,當事人未於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者,,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本部99年6月18日台內戶宇第0990122784號及99年7月23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700號函諒達) 【說明二】、為避免因當事人不知配偶、父、母姓名變更,須於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請參照下列作業方式辦理:(一)戶政事務所辦妥姓名變更登記後,應連結至姓名變更者之配偶及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接續辦理所內註記「配偶(父、母)XX年XX月XX日姓名變更為○○○,未辦理變更登記。」,另預計於99年10月版本更新增加是項所內記事代碼「催告姓名變更」及記事,惟版本更新前請以「其他」註記。(二)戶政事務所辦妥配偶及子女戶籍資料之所內記事註記作業後,應通知該配偶及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並催告請於30日內辦理配偶、父、母姓名變更。(三)上開所內註記,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於配偶及子女辦妥配偶、父、母姓名變更後刪除。
26. 變更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8722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19293號 有關辦理戶籍登記時適用申請書疑義暨辦理戶籍登記兼辦出生別及稱謂一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已申報出生登記之非婚生子女,嗣後其生父、母結婚(準正)者,適用之戶籍登記申請書一節,按否認之訴勝訴判決確定、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法院判決確定書、親子鑑定報告書等案件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登記時,應同時辦理子女之父(母)姓名、稱謂及出生別變更等項之戶籍登記。至準正者之父姓名登記、出生別登記等相關戶籍登記,應辦理更正登記。【說明三】、97年5月28日戶籍法修正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應為監護登記,惟民法及戶籍法修正後,前揭登記已修正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爰如民眾欲申請廢止修法前之監護登記,應依現行戶籍法規定,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廢止登記」。【說明四】、戶政事務所辦理姓名、配偶、父(母)、養父(養母)姓名變更登記發生誤辦變更登記時,應依戶籍法第22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說明五】、除戶人口辦理死亡登記,如配偶戶籍不同時,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漏輸入或輸入錯誤,衍生死亡者配偶姓名與事實不符,無法一併辦理其配偶欄登記為「歿」,於嗣後補辦上開登記時,應依戶籍法第22條規定辦理配偶姓名「更正」登記。【說明六】、有關辦理戶籍登記兼辦出生別及稱謂變更登記一案,仍維持現行規定於辦理遷徙、認領、結婚、離婚等戶籍登記時兼出生別及稱謂變更登記。【說明七】、檢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戶籍登記申請書適用疑義彙整表及處理意見1份。
27. 變更 098/09/10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80305號098/09/0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69615號 有關李○○女士再婚時,得否保留原冠夫姓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法務部98年9月4日法律決字第0980028203號函略以:「‧‧‧夫妻之一方死亡後,冠姓之他方未再婚者,其冠姓仍得維持。惟如冠姓之他方於配偶死亡時另與他人再婚時,應不再冠已死亡配偶之姓。‧‧‧」本案李○○女士係冠已歿配偶姓氏,現與○○○先生結婚,其前婚冠姓請本於職權依上開函釋意旨辦理。
28. 變更 098/07/27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28333號098/07/2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29881號 有關非婚生子女變更從姓次數計算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非婚生子女未辦理出生登記前已為生父認領,其出生、認領及從姓登記作業,本部業於98年3月4日台內戶字第0980040144號(諒達)函復貴局在案略以:「…有關建議戶政事務所辦理經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之新生兒出生登記,作業時得不予登載該新生兒之生父資料,惟其姓氏仍逕予登記為父姓…並無庸辦理該新生兒之姓氏變更乙節,…依上揭戶籍法規定,應分別辦理;先辦理該非婚生子女之出生登記,依上揭民法第1059條之1第1項規定應從母姓,經生父認領且約定變更姓氏者,再依上揭規定,辦理認領及姓氏變更登記。」有關非婚生子女於未出生登記前經生父認領,其從姓之登記,依上揭函意旨,於辦理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記時,仍應依民法第1059條之1規定應從母姓,其嗣後因認領辦理變更從姓及次數之計算,依同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於子女成年前後各以1次為限。惟為顧及當事人之權益,非婚生子女之生父生母於出生登記當日前,如確有認領之事實,且已以書面約定子女從姓,於辦理出生登記時,可逕登記為約定之從姓,不辦理姓氏變更登記。
29. 變更 2009/01/1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18870號2009/01/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217542號 有關辦理戶籍登記兼辦相關變更事項之作業方式乙案,詳如內政部原函影本乙份。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據本部97年11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70173519號函續辦。【說明二】、案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計有18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同意辦理戶籍登記可兼辦相關變更事項,俾符合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意旨及戶政事務所實務作業需求。【說明三】、本案涉及戶籍登記事項如有個別法規另規範者,如出生登記、認領登記、出生地登記、姓名變更登記、原住民身分及族別登記等,因攸關個人身分係屬重要登記事項,涉及當事人及關係人權益,其戶籍登記均應分別辦理,以資明確周延,且按分別辦理戶籍登記之作業方式,除戶役政資訊系統可依戶籍登記申請書正確統計案件外,並利連結機關正確判讀使用戶籍資料,避免疏漏,影響民眾權益。至於稱謂、出生別二項登記,考量無涉相關資料統計,如辦理遷徙登記,多涉及戶內人口稱謂之變更,為達簡政便民之目的,有關稱謂及出生別資料變更部分,仍維持現行作業。【說明四】、考量本部維護廠商刻正全力辦理97年短期促進就業措施一增置親等電腦資料作業及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作業系統功能之建置、開發及後續資料轉檔事宜,均具時效性及急迫性,爰辦理戶籍登記相關隨同變更事項分別辦理之系統版本更新時程,另行通知。
30. 變更 2008/11/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06522號2008/11/3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2008/10/16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70201542號 有關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認定要件,業經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內政部函【說明二】案經行政院衛生署於97年10月13日召集相關機關、醫療機構及性別團體開會研商性別變更認定要件,會中獲致結論如下:〈一〉女變男之變性要件為:1.經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2.完成不可回復性之手術: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二〉男變女之變性要件為:1.經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2.完成不可回復性之手術: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三〉至得開立手術完成診斷書之專科別,在此不作限制。【說明三】至本部96年10月16日內授中戶字第0960066142號函〈諒達〉說明三前段:「查本案變性手術診斷證明書內醫師囑言『…於96.6.29入院接受第一階段變性手術,目前傷口復原良好。』其只完成第一階段變性手術,尚未完成相關之重建手術,不宜受理變更性別登記。」核與上揭說明二會議結論之變性要件有所差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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