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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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法令類別 | 收文日期 | 機關字號 | 法令摘要 | 法令內容 | 附件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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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電腦資訊 | 103.06.03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20167號/103.05.30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177846號 | 有關新戶役政資訊系統恢復職權更正審核機制功能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案經本部蒐集、調查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結果,計有16個直轄市、縣(市)同意恢復職權更正審核機制,另有部分縣市建議增修職權更正功能,爰旨揭功能修正如下,並納入日後版本更新時程:(一)除門牌類之歷史、異動、現有門牌等檔案職權更正仍維持現行作業方式外,餘各項職權更正作業恢復審核機制。(二)增列(養)父、(養)母、配偶姓名更正/變更登記申請書之職權更正功能。 | ||
2. | 電腦資訊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29768號 | 有關行政協助以戶役政資訊系統作業一案。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說明二】、按內政部98年3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80029686號函、100年5月20日內授中戶字第1000729655號函意旨,因當事人辦理姓名變更、出生別變更或身分登記,關係人未於同一戶內隨同辦理戶籍登記或因申辦戶籍登記急迫性未持憑戶口名簿,現行作業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於當事人或關係人戶籍資料作所內註記,並傳真「戶政事務所行政協助聯繫表」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後續催告變更、更正登記及簿證改註、換發事宜,惟考量簡化作業流程,節能省紙,戶政資訊系統業於100年6月24日版本更新,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自行列印「行政協助案件統計資料」及「行政協助案件清冊」,無庸再以紙本傳真。【說明三】、另經戶政事務所反映,現行辦理遷徙登記,當事人未持憑戶口名簿,戶政事務所於遷徙登記畫面之「遷出戶戶長未提供戶口名簿」欄或「住變戶戶長未提供戶口名簿」欄位勾選「Y」,系統自動於遷出地或原住地戶長個人所內記事註記「9、其他」,為符合實際,預計100年第4季版本更新,改註記「C、戶口名簿補註」,並列入該項目統計。 | ||
3. | 電腦資訊 | 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民戶字第1000114711號內政部書函台內戶字第1000119734號法務部書函法資決字第1000015087號 | 有關法務部刑案系統資料疑義處理方式一案。 | 內政部書函【說明二】、戶政事務所使用法務部刑案資料查詢查驗服務系統,遇有資料疑義情事,請將刑案資料前科查註表併同戶籍謄本等相關資料傳真至本部戶政司(傳真電話:02-89127533),經本部戶政司檢核資料後轉法務部資訊處處理,俾簡化並即時辦理資料修正工作。 | ||
4. | 電腦資訊 | 2006/11/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328056號2006/11/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758461號 | 內政部修正「戶政機關應用法務部刑案資訊電子閘門系統資料查詢使用注意事項」為「戶政機關應用法務部創新e化服務刑事資料查詢查驗服務注意事項」。 | 【說明二】內政部業於95年9月21日開放各戶政事務所使用法務部「創新e化服務刑事資料查詢查驗服務」,爰配合修正「戶政機關應用法務部刑案資訊電子閘門系統資料查詢使用注意事項」。【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
5. | 電腦資訊 | 2006/5/1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130372號2006/5/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81883號2006/5/8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50015813號 | 臺南縣政府請示有關議會函請戶政機關提供戶長名冊〈含姓名、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是否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牴觸乙案。 | 法務部函【說明二】查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簡稱政資法〉制定之目的係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以便利人民公平利用政府依職權所作成或取得之資訊,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之參與。依該法第9條第1項規定,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者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縣議會非上開規定適用之對象,自無政資法適用之問題〈本部91年10月15日法律字第0910035503號函同此意旨〉。合先敘明。【說明三】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3條第6款所稱「公務機關」,係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準此,縣議會屬於該法規定之「公務機關」,並無疑義。因此,縣議會函請提供戶長名冊,應符合個資法第7條規定,始得為之。次按個資法第8條對公務機關就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者,定有嚴格之限制規定。依該條規定,戶政機關基於戶政及戶口管理之特定目的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如擬提供其他第三人作特定目的外利用者,須符合該條但書所列九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縣議會即使符合個資法第7條規定就議案涉及事項得蒐集民眾戶籍資料,但如不符合上揭個資法第8條所定得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情形之一者,戶政機關即不得提供。另本件來函說明四所述「議案涉及事項」,究何所指?語意不明,非無探究之餘地。該「議案涉及事項」究與個資法第8條但書所定九款情形中之何款相符,宜由受理請求提供個人資料之戶政機關本於權責判斷之。再者,個資法第6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準此,戶政機關就所蒐集之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時,自應符合上揭法條所定之比例原則。此外,個資法第27條及第30條有關公務機關如違反該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國家損害賠償責任,亦應一併注意。併此敘明。 | ||
6. | 電腦資訊 | 2005/8/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24522號2005/8/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21501號 | 有關戶政事務所於核發戶籍謄本等戶籍登記資料時,姓名欄位處理乙案。(已停止適用) | 內政部函【說明一】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設計姓名欄位上限6個字,造成戶籍謄本將姓名超過6個字之原住民及外籍配偶姓名列印成「見記事欄」之情形。為尊重其姓名權,姓名超過六個字以上者,於其申請戶籍謄本時,戶政事務所應依本部87年3月5日台內戶資推字第8750046號函規定,主動以人工方式改註其姓名,並加蓋校對章。【說明二】按本部92年5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20064130號書函規定,戶口名簿中姓名欄位超過六個字時不再列印「見記事欄」,並提供訊息及該訊息之螢幕傾印功能供人工補註姓名。並於92年12月31日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在案。【說明三】現行國民身分證,姓名字數為7至10個字以內,於國民身分證列印作業畫面,開放人工輸入列印,超過10個字者,採人工繕寫方式。新式國民身分證之姓名欄位,姓名字數為6個字以下者,由電腦自動列印;姓名字數為7至15個字者,以人工輸入,由電腦列印,姓名字數為16個字以上者,則以人工方式填寫。如當事人具原住民身分,其羅馬拼音以自左至右橫排之方式並列於中文姓名之正下方,如羅馬拼音在21個字元以上者,則以人工方式填寫。【說明四】至各機關業務需要,由戶政事務所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提供戶籍資料時,戶政事務所先主動查明姓名欄如有「見記事欄」者,應於補正當事人姓名後再提供。另請轉知透過戶政事務所取得戶籍資料之機關﹝單位﹞,當事人姓名欄位如為「見記事欄」時,主動向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補正後再行使用。【說明五】另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學齡兒童名冊姓名欄位擬由6個字擴增至20個字得以電腦列印乙節,本部刻正辦理中,預計本﹝94﹞年12月底版本更新。 | ||
7. | 電腦資訊 | 2004/1/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15352號2004/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5352號 | 有關「內部作業e化系統」業已建置完成,即日起開始使用。 | 【說明二】為提昇戶役政人員作業效率及知識的分享與累積,內政部業已建置完成前開系統,請於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內部網站〉,點選第8章「內部作業e化系統」,以連結該系統。 【說明三】前開系統功能包含作業單位資料查詢,常見諮詢問題,文件閱覽,網站導覽、電腦化作業問題單、外掛模組下載,問卷填寫,更改密碼,諮詢紀錄單填寫等功能。 【說明四】連結前開系統之電腦需安裝於戶役政資系統內部網路,且基本配備為作業系統Windows98/NT/ME/2000/XP,瀏覽器IE5.0以上,若貴所無前開配備,仍需以現有方式傳真電腦化作業問題單者,請於本〈93〉年1月19日前以電話回報本府〈張○○小姐〉彙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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