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彙編
共 51筆資料,第 1/2頁, 筆
序號 | 法令類別 | 收文日期 | 機關字號 | 法令摘要 | 法令內容 | 附件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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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法令 | 內政部112.12.13台內戶字第1120245271號 | 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戶政事務所受理「保護家庭暴力/跟蹤騷擾案件資料註記」配合調整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戶政資訊系統有關「保護家庭暴力/跟蹤騷擾案件資料註記」功能,業於112年12月8日版本更新調整標題文字,將現行「相對人」調整為「相對人/特定家庭成員」,其餘功能預計於113年3月版本更新,版本更新前如受理註記作業時,請依下列作法辦理,並於功能上線後,以職權更正方式調整註記內容:(一)戶政人員受理同一案件時,如遇有相對人及特定家庭成員,請先辦理「相對人」部分,以人工將申請書上「相對人/特定家庭成員」標題之「/特定家庭成員」文字劃刪,由申請人確認註記相對人後簽名存檔,再辦理「特定家庭成員」部分,同上開作法將申請書上「相對人/特定家庭成員」標題之「相對人/」文字劃刪,申請人確認後存檔。(二)另為因應修法後註記樣態範圍增加,請於申請書上增加「註記事由」欄位,區分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條之2第○款」及「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2條」等,俟版本更新後,以職權更正方式,增加註記事項。【說明三】......戶政事務所受理上開註記時,針對應註記內容如有疑義,請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洽詢。 | ||
2. | 其他法令 | 內政部112.9.12台內戶字第11202438784號 |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2條附件1,業經本部於112年9月12日以台內戶字第1120243878號令修正發布。 | 詳見法規資料庫 | ||
3. | 其他法令 | 內政部112.7.7台內戶字第1120251900號 | 有關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業奉總統112年6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70號函公布。 | 詳見法規資料庫 | ||
4. | 其他法令 | 內政部112.5.1台內戶字第1120251163號 | 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1條,業經行政院定自112年4月28日施行1案。 | 詳見法規資料庫 | ||
5. | 其他法令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24中市民戶字第1110002301號/內政部111.1.22台內戶字第1110102435號 | 有關內政部部94年11月8日台內戶字第094001665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關於某特定門牌地址內之戶數及設籍人數,縱使自該等資料本身不能直接識別特定個人,惟仍應視個案情況觀察,若某特定門牌地址仍能透過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方式,而得以間接識別特定現生存之自然人者,則屬於上開個資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個人資料範圍,而有該法之適用。【說明四】台內戶字第0940016658號函與上開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示不符,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pdf pdf | |
6. | 其他法令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7.27中市民戶字第1100018594號/內政部110.7.27台內移字第11009118125號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4條、第52條及第21條附表1、第29條附表2、第39條附表4,業經本部於110年7月27日以台內移字第11009118122號令修正發布1案。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4條、第52條及第21條附表1、第29條附表2、第39條附表4,業經本部於110年7月27日以台內移字第11009118122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 pdf pdf | |
7. | 其他法令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9.12中市民戶字第1080023993號/內政部104.10.6台內戶字第1041253544號 | 有關建議社工人員處理老人保護個案辦理戶籍事項之申請人資料登錄方式,比照社工人員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戶籍登記之登錄作業方式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8年4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80056520號函略以,為維護社工人員個人隱私,有關社工人員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戶籍登記,其申請書之申請人資料登錄方式如下:(一)姓名: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當事人設籍於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各縣(市)政府者,申請人欄填載「兒保主管機關」,設籍於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各縣(市)政府所轄之兒少福利機構者,申請人欄填載「兒少福利機構」。(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填載專屬編號「Y100000000」,該編號符合統一編號邏輯,且未配賦民眾使用,無須修正戶政資訊系統相關作業,即可辦理。(三)地址:填載直轄市政府社會局、各縣(市)政府等「兒保主管機關」或其所轄之「兒少福利機構」地址。(四)社工人員提具之政府機關公文、識別證及其他證明文件影印併案存卷,俾利日後查考。(五)社工人員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其相關之戶籍登記或資料如由社工人員申請者,亦比照上開資料登錄方式辦理。【說明三】、為維護社工人員個人隱私,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社工人員辦理老人保護個案戶籍登記或戶籍資料時,申請書不宜登錄社工人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等資料,有關申請書之申請人資料登錄作業,請比照上揭說明二之方式辦理。至專屬編號仍為「Y100000000」,無庸另行配賦。 | ||
8. | 其他法令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4.3中市民戶字第1080009193號/內政部108.4.2台內戶字第1080112618號/外交部108.3.27外授領三字第1077000657號 | 有關「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免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於108年3月26日正式生效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旨函重點略以:「二、依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15條之1:『與我國簽署免除重複驗證國際書面協定者,於該國境內作成之文件,經其政府指定之權責機關驗證後,與經我國駐外館處文書驗證具有相同之效力。』旨揭協定生效後,在尼國作成之文件,倘經尼國外交部(文件證明權責機關)驗證,與經我駐尼加拉瓜共和國大使館驗證具相同法律效力,民眾將可持是類文件直接在臺使用,免除再經我駐尼加拉瓜共和國大使館複驗之程序。三、鑒於尼國「線上驗證紀錄查詢系統(e-Register)」https://www.cancilleria.gob.ni/certification.html)目前因故仍在重置中,在該系統尚未恢復運作前,倘我方須查驗文件驗發紀錄,可洽本部領事事務局文件證明組(洽詢專線:02-23432913~4;FAX:02-2343-2920;電子信箱:boca3001@boca.gov.tw)轉請我駐尼加拉瓜共和國大使館逕函尼國外交部設置之專責電郵信箱(atencionpublicoapostilla@cancilleria.gob.ni)進行查驗。有關「尼國疑義文件查證流程表」及「查詢與我簽署免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國家之跨國文書驗證之傳真申請表」詳如附件1及附件2。四、旨揭協定生效後,經尼國外交部驗證之文件,因不再須經我駐尼加拉瓜共和國大使館之複驗,故亦將無該館所作之任何註記;如『生效日期』及『符合行為地法』等。五、檢附尼國民政類文件(包括出生證明、死亡證明、單身證明、結婚證明、離婚證明、刑事紀錄證明)、喪失/放棄國籍證明、文件證明書/簽註書之通用格式樣張,及尼國結、離婚生效之相關法規併中譯文等資料如附件3。」【說明三】、本案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自即日起如遇有民眾持憑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開立之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戶政業務,該文件倘經尼國外交部驗證後,無須再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程序。至於就該相關文件之驗發紀錄及查證程序有疑義者,請依上開說明二內容辦理。 | ||
9. | 其他法令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1.29中市民秘字第1080002906號/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8.1.28中市稅企字第1080000764號 | 財政部「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下載之國稅、地方稅電子稅務文件,與稅務機關核發之紙本證明具有同等效力1案。 | 【說明二】、為打造便捷安心之數位服務,落實電子化服務,財政部利用資通訊科技設立「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目前提供民眾最常申請之個人所得、財產資料、無違章欠稅證明、補發近5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各項證明書等20項國稅、地方稅電子稅務文件,未來將陸續擴增服務項目。【說明三】、民眾透過前開網站下載電子稅務文件後,再至貴機關所屬單位申辦業務時,貴機關可將民眾檢附之電子稅務文件檔案【即電子文件檔(.pdf)及簽章檔(.p7b)】上傳至該網站進行「線上驗證」,以確認電子稅務文件之有效性與完整性。【說明四】、使用上如有任何建議或疑問,可撥打該網站操作免付費電話0800-080-318,或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說明五】、隨文檢附「電子稅務文件使用說明(線上驗證/文件下載)」1份供參。 | ||
10. | 其他法令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7.8.10中市民戶字第1070021780號/內政部107.8.9台內戶字第1070437292號/外交部107.8.2外授領三字第1075131747號 | 有關「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巴拉圭共和國政府免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於107年8月8日正式生效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上開外交部107年8月2日函略以,……三、依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15條之1:「與我國簽署免除重複驗證國際書面協定者,於該國境內作成之文件,經其政府指定之權責機關驗證後,與經我國駐外館處文書驗證具有相同之效力。」規定,旨揭協定生效後,在巴國作成之文件倘經該國外交部(文件證明權責機關)驗證後,與經我駐巴拉圭共和國大使館驗證具相同法律效力,民眾將可持是類文件直接在臺使用,免除再經我駐巴拉圭共和國大使館複驗之程序。四、巴國已建置「線上驗證紀錄查詢系統(e-Register)」(http://www.mre.gov.py/intranet/Legalizaciones/),凡經巴國外交部驗證之文件,均可於該網站查詢驗發紀錄。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為方便國內各要證機關查詢,已於該局網站首頁之文件證明項下之進度及核驗查詢專區(https://www.boca.gov.tw/lp-47-1.htm1),建置巴國e-Register之連結及該查詢系統操作說明(如附件2),請參考使用。五、旨揭協定生效後,經巴國外交部驗證之文件上,將無以往由我駐外館處複驗時附加之「生效日期」及「符合行為地法」等註記,茲檢附巴國民政類文件樣張(如附件3,含西班牙文、中文對照版本),請轉知所屬參酌審認。六、自本年8月8日起,國內各要證機關受理經巴國外交部驗證之文件,倘遇有明顯偽變造或於上述巴國e-Register系統查無驗發紀錄等疑義時,得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文件證明組轉請我駐巴拉圭共和國大使館協查(洽詢專線:02-2343-2913~4;Fax:02-2343-2920;電子信箱:boca3001@boca.gov.tw)。【說明三】、本案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自107年8月8日起如遇有民眾持憑巴拉圭共和國政府開立之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戶政業務,該文件倘經巴國外交部驗證後,無須再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程序。至於就該相關文件之驗發紀錄及查證程序有疑義者,請依上開說明二內容辦理。 | ||
11. | 其他法令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10.12中市民戶字第1060029455號/內政部106.10.11台內戶字第1061203553號 | 停止適用「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1案。 | 停止適用「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1案。 | ||
12. | 其他法令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2.13中市民戶字第1060004401號/內政部106.2.10台內戶字第1060403544號 | 有關函詢地方稅務局為稽徵業務需要,戶政事務所如有受理民眾遷徙提證租賃契約書相關資料時,得否通報房屋所轄主管地方稅捐稽徵機關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7條規定:「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前項資料,由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提供;其申請提供之方式、內容、程序、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次按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第1項)前項調查,不得逾課稅目的之必要範圍。(第2項)」【說明三】、查財政部前揭函略以,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調查課稅資料,係為作成正確之課稅處分或藉由調查程序落實核課權,爰調查之範圍與程度,應以調查課稅事實所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為前提,審酌其合法性、必要性及適當性,尚不以具體個案或事後調查為限。次查法務部前揭函略以,地方稅務局如為辦理相關課稅業務,且基於「095 財稅行政」之特定目的蒐集旨揭個人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惟仍應注意,其蒐集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參照)。本案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業務需要,請戶政機關提供設籍者之租賃契約書,如經洽請求機關(地方稅務局)確認,改採提供「門牌地址」,亦可達成稽徵目的時,因屬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方法,自較符合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之意旨。爰本案請依前揭相關函釋意旨辦理。 | ||
13. | 其他法令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5.09.02中市民戶字第1050028894號/內政部105.09.01台內戶字第1051203388號 | 有關修正戶籍登記催告書格式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來函略以,依戶籍法第4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法定期間內為之。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又依最高行政法院104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行政機關如係以作成終局決定為目的前所為之指示或催告,因不發生規制效力,自非行政處分。惟查現行戶籍登記催告書,有關「催告後逕為登記並罰鍰」類別之附註欄位,記載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等教示條款,考量該教示條款可能造成民眾誤認此類催告書為行政處分而對其提起訴願,爰建議刪除該催告書之教示條款。【說明三】、查戶籍法第4條及第21條至第25條,明定戶籍登記及登記之變更、更正、撤銷及廢止項目,同法第48條之2並明定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登記之戶籍登記項目。又同法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爰現行戶籍登記催告書,計有「僅催告」及「催告後逕為登記並罰鍰」2類,依據本部90年4月10日台(90)內中戶字第9081608號函規定,未涉逕為登記、罰鍰內容及非屬戶籍法催告項目者,其催告書性質屬通知性質,即現行之「僅催告」類別;依法催告後得逕為登記並罰鍰或加重罰鍰、或無法逕為登記而逾期加重罰鍰等項目,考量其行政目的係對逾期者將予以逕為登記或處以罰鍰,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認此類催告書性質屬行政處分,爰於附註欄位記載「如認本處分有違法或不當,對本處分不服者,得於本處分書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所向其所屬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即現行之「催告後逕為登記並罰鍰」類別。【說明四】、查戶政事務所就該戶籍登記項目逕為登記及作成罰鍰裁處後,始對當事人發生獨立之法律規制效力,該逕為登記及罰鍰始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所稱行政處分,故戶籍登記催告書「催告後逕為登記並罰鍰」類別尚非屬行政處分,係督促未於法定期間內依法辦理戶籍登記之民眾依限履行法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民眾錯誤認知,爰將該附註欄文字修正為「本件催告書非行政處分」。【說明五】、另戶籍法第4條及第21條至第25條所規定之戶籍登記項目,尚有不得逕為登記之項目,惟依戶籍法第79條後段仍須處以罰鍰。為配合現行法令規定,爰戶籍登記催告書「僅催告」類別主旨欄位後段文字新增「逾期仍不申請者,將依戶籍法第79條後段規定處以罰鍰」;事實欄位之依據法規刪除「第48條之2」規定;附註欄位之文字修正為「本件催告書非行政處分」,並納入本(105)年12月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項目。【說明六】、本部90年4月10日台(90)內中戶字第9081608號函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 ||
14. | 其他法令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4.03.31中市民戶字第1040011071號/內政部104.03.27台內戶字第1040409988號 | 有關戶政事務所是否得提供檔存之民眾電話予公務機關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戶籍法第4條規定:「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一)出生登記。(二)認領登記。(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四)結婚、離婚登記。(五)監護登記。(六)輔助登記。(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二、初設戶籍登記。三、遷徙登記:(一)遷出登記。(二)遷入登記。(三)住址變更登記。四、分(合)戶登記。五、出生地登記。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次按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戶籍登記申請書,應載明戶號、戶長姓名、當事人出生年月日、當事人及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申請日期。」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依上揭規定,民眾電話號碼非屬上揭戶籍登記項目之一,爰非屬戶籍法第67條規定得提供各機關之戶籍資料。【說明三】、另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同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說明四】、查該檔存電話號碼係因戶政事務所為辦理戶籍業務聯繫民眾向當事人所取得,如逕提供民眾電話號碼予公務機關,因非屬戶籍法第67條規定戶政機關法定職掌應提供之資料,亦與個資法第16條所稱「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未合,如欲提供該民眾檔存電話號碼予公務機關,須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各款情形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仍應符合個資法第5條之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說明五】、又鑑於聯絡電話屬個人隱私,若遭不當使用,恐侵犯當事人權益,且現今電話號碼資料異動率高,戶政事務所可能因提供異動前之資料造成實際電話號碼持有人困擾,另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刻正開發建置「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就學資料管理系統」,建議得由該署逕行請學生家長提供聯絡電話並統籌規劃納入該系統提供所屬機關、學校應用,以確保電話號碼資料之即時性及正確性,並避免因個人資料非經本人同意提供他人致生爭議。 | ||
15. | 其他法令 | 103.04.15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13554號/103.04.10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120322號 | 有關桃園縣政府建議修正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申請書表單下載」之「委託書」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次按內政部99年7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90146210號函略以,滿14歲未成年人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得由本人委託法定代理人一方或由法定代理人申請,爰內政部於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申請書表單下載」之「委託書」中登載「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初、補、換領及領取」。惟按內政部102年10月1日台內戶字第1020308626號函(諒達)略以,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依戶籍法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具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準此,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尚不宜委任他人辦理。另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法定代理人辦理,並核對本人人貌。有關前揭99年7月21日函釋意旨與戶籍法第60條規定不符,業以102年10月1日上開函,停止適用在案。【說明三】依據上開規定,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應由本人親自申請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尚不得委託他人辦理。為符合現行規定,內政部爰採納建議修正旨揭委託書,將「國民身分證換領及領取」及「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初、補、換領及領取」分別修正為「14歲以上者國民身分證換領及領取」及「未滿14歲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初、補、換領及領取」,預計103年4月11日公布於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頁。【說明四】檢附修正後委託書1份。 | ||
16. | 其他法令 | 102.07.25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25362號/102.07.2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2669711號 | 檢送內政部研商「初、補領國民身分證、出生、死亡、結婚、兩願離婚、姓名變更登記申請作業」會議紀錄1份(如附件)。 | 內政部函:主旨:檢送研商「初、補領國民身分證、出生、死亡、結婚、兩願離婚、姓名變更登記申請作業」會議紀錄1份。。 | ||
17. | 其他法令 | 102.07.25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25404號/102.07.2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2669713號 | 有關新增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之戶籍登記項目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據102年7月10日研商「初、補領國民身分證、出生、死亡、結婚、兩願離婚、姓名變更登記申請作業」會議決議辦理。【說明二】、上揭會議案由一因部分縣政府未出席,且有部分縣(市)政府與會代表會後反映,表決時基於戶政人力及設備負荷等多重考量未及表示意見,為審慎計,爰另以本部102年7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20259814號函(諒達)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補領及因出生登記而設有戶籍者初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方式之意見。經彙整回復意見,上揭會議案由一決議採行「可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並開放設籍離島者可向任一戶政事所申請」方式辦理。【說明三】、本案依上揭會議決議,公告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之戶籍登記項目如次,自102年8月1日實施:(一)補領及因出生登記而設有戶籍者初領國民身分證,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設籍離島(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地區者,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二)死亡登記除當事人於國外死亡者外,得向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三)變更姓名(含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除有以下情形者外,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1、同時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2、同時申請撤銷原變更姓名(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應向原辦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說明四】、檢附本部102年7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20266971號公告影本1份。【說明五】、又為維護戶籍登記及證件核發之正確性,落實人貌身分查對及職權調查事實證據等程序,請依本部102年7月23日訂頒之「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依法踐行查實核辦,確保民眾權益。【說明六】、另有關未開放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事項,是否採行以行政協助方式辦理,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所轄各戶政事務所之人力、設備、行政責任、網路頻寬及相關資料之轉送程序及風險,妥為周延考量,審慎為之。 | ||
18. | 其他法令 | 102.05.07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5184號/102.05.02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78165號 | 有關依人工生殖法規定,申請親等關聯資料疑義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人工生殖法規定查證受術當事人及其精卵捐贈者間是否具備親屬關係,旨在考量優生問題,避免近親生育。如有收養之情事,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雖於收養關係中停止,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天然血親關係仍屬存在。【說明三 】、按行政院衛生署102年4月23日署授國字第1020400917號函(如附件影本)說明二略以:「依據人工生殖法第15條規定『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不得為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間精子與卵子之結合』。為避免造成血統之紊亂,於人工生殖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時,如涉及收養關係,除提供法定親屬親等關聯外,亦請提供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一定親屬間之親等關聯資料。」 | ||
19. | 其他法令 | 102.2.5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04174號/102.1.2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081919號 | 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未滿14歲者由相關親屬陪同辦理護照親辦人別確認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未滿14歲者由父或母或監護人以外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辦理護照親辦人別確認時,除應於申請書黏貼父或母或監護人身分證件影本外,仍須黏貼陪同人之身分證件影本,考量現行作業方式並無黏貼陪同人身分證件影本之欄位,為利戶政事務所作業及保障民眾權益,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陪同辦理人別確認作業時,須檢附外交部檢送之委任書(如附件二)。 | ||
20. | 其他法令 | 102.01.10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01148號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部分條文,經內政部於101年12月28日以台內移字第1010910008號令修正發布,如須修正發布條文,請自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部分條文,經內政部於101年12月28日以台內移字第1010910008號令修正發布,如須修正發布條文,請自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 ||
21. | 其他法令 | 101.11.30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39847號/101.11.2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移署移陸莉字第10101822432號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業經內政部於101年11月23日以台內移字第1010933982號令修正發布,檢附修正發布條文。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本次修正重點如下:【說明一】、修正申請程序,放寬大陸配偶除第一次以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身分申請依親居留須親自至本署申請外,均得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第4條)【說明二】、修正擔任保證人規定,另刪除大陸配偶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須附保證書之規定,僅限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等專案長期居留,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申請定居者須附保證書。(第5條、第6條、第12條、第24條、第25條、第30條及第31條)【說明三】、明定應備文件刑事紀錄證明及健康檢查證明為3個月內開具,身分證明文件所稱效期不足1個月以申請時剩餘效期認定之。(第12條、第17條、第24條、第25條、第29條至第31條)【說明四】、修正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管制期間及起算日。另修正離婚後於30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或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不撤銷或廢止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許可之相關規定。(第14條、第26條及第33條)【說明五】、修正得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管制期間及起算日。另增列曾有虛偽結婚之情形,得不予許可之裁量規定,及修正設籍後得撤銷之規定。(第15條、第27條及第34條)【說明六】、依親居留期間入出境,由核發逐次加簽證修正為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並修正依親居留證效期規定。(第16條、第17條)【說明七】、申請社會考量專案長期居留之被收養者年齡及臺灣地區人民親生子女之年齡,由18歲修正為20歲;申請探親時年齡在14歲以下,修正為16歲。(第23條)【說明八】、修正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居住逾183日申請長期居留之起算日為自依親居留證核發日或申請日往前推算為起算日。(第25條)【說明九】、許可定居後未於3個月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廢止」定居許可,修正為「撤銷」。(第30條、第31條)【說明十】、明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之各項類別涉及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之親屬關係因結婚發生者,核配數額時,其親屬關係應存續3年以上。(第37條) | ||
22. | 其他法令 | 101.11.30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39849號/101.11.2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109340645號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業經本部於101年11月23日以台內移字第1010934064號公告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數額表,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業經本部於101年11月23日以台內移字第1010934064號公告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數額表,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 ||
23. | 其他法令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41406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242011號 | 有關南投縣南投市戶政事務所研提建請司法院提供破產人資訊電子閘門系統,供相關需求機關、團體及各地方法院使用一案。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說明二】、按司法院秘書長100年12月7日秘台資二字第1000025800號函復略以:「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自然人是否受破產宣告,其破產宣告確定與否,或有無復權、撤銷復權等情事,破產事件之管轄法院知之最稔,仍建請需用機關、團體逕向各該管轄法院查詢。」爰本案請依上開函意旨辦理。 | ||
24. | 其他法令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41554號僑務委員會令僑證證字第10030456301號 | 修正「華僑身分證明書」格式,並自101年1月1日生效,附修正華僑身分證明書格式。 | 修正「華僑身分證明書」格式,並自101年1月1日生效,附修正華僑身分證明書格式。 | ||
25. | 其他法令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37406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677號 | 有關臺中市霧峰區戶政事務所建議早期(民國58年前未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結婚戶籍遷出,由受理核發戶籍謄本之戶政事務所,通報其結婚遷出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於除戶戶籍登記簿上加貼浮籤註記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早期結婚戶籍遷出,因無標準記事例,致部分戶籍資料及遷出申請書皆未記載與何人結婚遷出記事,或遷出申請書有記載,而戶籍資料卻未記載該結婚記事,爰嗣後相關人申請該員戶籍資料時,因當事人結婚後冠夫姓致姓名變更,以原姓名於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查無後續戶籍資料,致無法核發戶籍謄本,造成戶政機關困擾及民眾不便。【說明三】、為正確戶籍資料及提升行政效率,民國58年前未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結婚遷出冠夫姓未記載結婚記事者,可由受理核發戶籍謄本之戶政事務所,於查明詳情後,通報其結婚遷出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於除戶戶籍登記簿上加貼浮籤註記「民國XXX年XX月XX日與XXX結婚民國XXX年XX月XX日註記」。 | ||
26. | 其他法令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37077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657號 | 有關新生兒出生登記個人記事為121004及121005者,於辦妥出生登記後即執行簿頁改換寫之建議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關於戶籍資料個人記事載有「無依兒童」(記事例代碼121004為「民國×年×月×日在×地發現之無依兒童從監護人姓氏民國×年×月×日申登」)得否執行簿頁改換寫乙節,本部業於100年10月25日以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645號函(副本諒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略以:鑑於戶籍資料上登載子女出生之記事,係為避免重複設籍,俾利日後查考。…考量戶政事務所可使用戶政資訊系統循線查詢現戶及除戶資料,以確認該名子女有否辦理出生登記,爰為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於戶籍資料換登時,得免轉載棄嬰或無依兒童之記事。【說明三】、另建議個人記事載有「經×××戶政事務所核准逕為出生登記」(記事例代碼121005為「在×地出生民國×年×月×日經×××戶政事務所核准逕為出生登記從姓)於辦妥出生登記後即執行簿頁改換寫乙節,基於戶政事務所受理逕為出生登記案件,係依戶籍法48條及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第5點之規定辦理,以資日後資料查考;關於個人記事之認定需求因人而異,惟申請人如提出上揭戶籍登記記事資料換登時,戶政事務所可本於職權,執行簿頁改換寫作業(RLSC2700),將該筆記事刪除,另產生一份原簿頁之除戶資料備份保存。 | ||
27. | 其他法令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35389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645號 | 有關得否准予申請人申請戶籍資料轉錄或換寫簿頁時,免轉載其出生(棄嬰或無依兒童)記事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鑒於戶籍資料上登載子女出生之記事,係為避免重複設籍,俾利日後查考。按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戶籍資料換登或重建時,應轉載第4點至第7點之記事、遷徙記事、初、補、換發國民身分證、印鑑登記、戶口校正及役別紀錄。並對既往記事不合本注意事項者,應依本注意事項及所附記事例之規定,重新換登。」。考量戶政事務所可使用戶政資訊系統循線查詢現戶及除戶資料,以確認該名子女有否辦理出生登記,爰為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於戶籍資料換登時,得免轉載棄嬰或無依兒童之記事。 | ||
28. | 其他法令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35508號內政部書函台內戶字第1000207030號 | 有關辦理行政協助作業,為利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後續通知事宜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現行如有行政協助案件,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應於戶長或關係人戶籍資料作所內註記(RLSC1A20),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後續通知及催告戶籍登記或簿證改註事宜,考量簡化作業程序,如受理地戶政事務所經申請人同意提供戶長或關係人聯絡方式,得將相關資料於所內記事註記,俾利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後續作業。 | ||
29. | 其他法令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3223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186169號 | 修正「動態統計戶籍登記申請書填寫須知」第三十三點、第四十八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內政部函【說明一】、為配合戶籍法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第六條,將「棄嬰或無依兒童」修正為「無依兒童」,並配合民法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增訂第一干零五十二條之一:「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爰修正第三十三點第五款及增列第四十八點第三款、第四款。【說明二】、檢送「動態統計戶籍登記申請書填寫須知」第三十三點、第四十八點修正規定一份,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請點選法令資訊/戶政法規/調查統計類/動態統計戶籍登記申請書填寫須知下載(http://www.ris.gov.tw/chl/ris_law_004_02.doc)。 | ||
30. | 其他法令 | 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民戶字第1000159515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140333號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移署境桃國傑字第1000123030號 | 為配合各機場(港口)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試營運啟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將陸續取消護照及登機證核蓋查驗章戳作業。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建置之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業於100年3月1日起於金門水頭港實施營運,自100年8月1日起高雄機場、松山機場及桃園機場將陸續開始試營運。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試營運適用對象為年滿14歲,身高140公分以上,未受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禁止出國處分之有戶籍國民,註冊及使用說明請參閱附件「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使用簡介」或該署網站入出國查驗通關系統相關訊息(http://iff.immigration.gov.tw/egate/step.html)。【說明三】、100年2月1日修正「入出國查驗及資料搜集利用辦法」第12條之1規定,旅客經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入出國者,得免於其護照內加蓋入出國查驗章戳,旅客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後,若須於護照內核蓋當次入出國查驗章戳,可於當日至各機場(港口)公務櫃檯請求補蓋。【說明四】、另配合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試營運施行,高雄機場、松山機場及桃園機場出國旅客登機證核蓋查驗章戳作業,自該機場自動查驗通關系統試營運日起一併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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