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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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法令類別 | 收文日期 | 機關字號 | 法令摘要 | 法令內容 | 附件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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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終止收養 | 內政部111.5.16台內戶字第1110242158號 | 有關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於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後,其申請「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回復其本姓時,申請換證事宜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有關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於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後,按本部110年5月7日上揭函申請「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回復其本姓時,如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成年人或14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已交付國民身分證,得參照本部107年4月16日上揭函意旨,視為有委託之意思,由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同時申請換證。至該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如有換領國民身分證者,仍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說明四】另本部107年4月16日上揭函所提有關經法院裁判確定之共同收養或終止收養案,申請人於辦理戶籍登記後致成年當事人(被收養人)戶籍資料異動,同時提具當事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視為有委託之意思,得由申請人同時申請換證1節,如該當事人為14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已交付國民身分證,亦可比照辦理。 | ||
2. | 終止收養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5.10中市民戶字第1100012373號/內政部110.5.7台內戶字第1100114656號 | 有關收養人於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後,得依姓名條例第13條規定申請將「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回復其本姓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3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說明三】、次按姓名條例第13條規定:「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者,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其立法理由略以,增列因被收養或終止收養等法定原因而改姓者,可由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同時申請改姓,毋庸由改姓當事人再親自申請,以資便民。是以,依前揭民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爰收養人於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後,得依姓名條例第13條規定申請將「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回復其本姓。 | ||
3. | 終止收養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4.10中市民戶字第1060010420號/內政部106.4.6台內戶字第1060411140號 | 有關建議未成年人經法院裁定認可或判決確定之終止收養,其終止收養後之法定代理人為父母雙方者,得由一方辦理終止收養登記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32條規定,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次按本部101年3月30日台內戶字第1010143745號函略以,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或判決確定之夫妻共同終止收養,得比照夫妻共同收養案件之申請方式,由收養人之一方申請終止收養登記。另按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又依同法第1091條規定略以,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另依同法第1098條規定略以,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說明三】、倘未成年人經法院裁定認可或判決確定之終止收養,其身分關係經法院確認,為落實簡政便民,其終止收養後之法定代理人為父母或為兩人以上之監護人擔任者,得比照本部101年3月30日台內戶字第1010143745號函,由其中一方辦理終止收養登記。 | ||
4. | 終止收養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2.13中市民戶字第1060004275號/內政部106.2.9台內戶字第1050450051號 | 有關建議經法院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登記,無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47條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第1項)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第2項)」次按86年4月29日修正戶籍法第46條規定,其修正理由略以,取消收養及判決離婚登記須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始得委託申請之限制,因收養依民法1079條第4項規定,應聲請經法院認可,始生效力;判決離婚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前2項均較無爭議,無庸予以限制。【說明三】、旨揭建議,考量經法院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登記,係經司法途徑確認,與一般合意終止收養須確認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意思表示之情形不同,得比照收養登記及判決離婚登記,無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逕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說明四】、有關終止收養後,被收養人應回復本姓1節,係依民法第1083條規定附隨於終止收養登記產生,未涉及終止收養關係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意確認,為落實簡政便民,爰得比照本部106年1月10日台內戶字第1050447380號函,經司法途徑確認之改姓、改名案件得同時委託他人辦理。 | ||
5. | 終止收養 | 102.01.28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03547號/102.01.28內政部公告台內戶字第1020083146號 | 有關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之登記,得同時辦理須改姓者之姓氏變更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一案。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6條第1款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內政部於101年11月8日以台內戶字第1010338099號公告略以,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各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惟因此須同時辦理改姓者,仍須返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姓氏變更登記,造成民眾之不便。爰依戶籍法前揭規定,開放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之登記,得同時辦理須改姓者之姓氏變更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自發布日實施。【說明四】、檢附內政部102年1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20083146號公告影本1份。 | ||
6. | 終止收養 | 101.11.13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37885號/101.11.0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103380992號 | 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次按本部98年7月3日台內戶字第09801166062號公告開放「經法院裁判確定之姓氏變更宣告、離婚、撤銷離婚、撤銷結婚、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等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考量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本質與上揭事項性質類似,為簡政便民,避免民眾往返奔波,爰開放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各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自101年12月1日實施。【說明四】、檢附本部101年11月8日台內戶字第1010338099號公告影本1份。 | ||
7. | 終止收養 | 101.09.28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32186號/101.09.26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10317280號 | 有關民眾得否持憑法院調解程序筆錄辦理終止收養登記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101年9月20日法律字第10100174830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101年8月29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20366號函復略以:『…二、養子女為未成年者,其與養父母合意終止收養關係時,依民法第1080條第2項規定,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此規定不因家事事件法之施行而有不同,合先敘明。三、當事人依上開民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終止收養關係時,參照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7款、第23條第3項、第30條及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3條第1項等規定,該聲請事件屬丁類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調解。四、又調解成立依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向法院聲請認可終止收養事件,於家事事件法公布施行後,自應適用家事事件法之規定。…」【說明三】、另本部98年9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80175695號函所載「惟依同條項規定,尚須經法院認可裁定,始生兩願終止收養之效力」一節,因家事事件法之制定施行,不再援用。本案有關民眾持憑法院調解程序筆錄辦理終止收養登記,請參照上開函釋核處。 | ||
8. | 終止收養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1017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10143745號 | 有關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或判決確定之夫妻共同終止收養登記,得以收養人之ㄧ方為申請人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32條規定:「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另按本部93年7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略以「…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為簡政便民,如係夫妻共同收養之案件,由收養人依戶籍法規定提出申請收養登記時,可由收養人之ㄧ方申請。」【說明三】、有關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或判決確定之夫妻共同終止收養,得比照夫妻共同收養案件之申請方式,得由收養人之ㄧ方申請終止收養登記。 | ||
9. | 終止收養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34984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205573號 | 有關A女士持憑法院調解筆錄申請與未成年養女B終止收養疑義案。(已停止適用) |
內政部函【說明二】、案經法務部100年10月12日法律決字第1000026214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100年9月26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00022332號函略以:「有關法院調解成立之效力問題,仍請參照本院秘書長94年11月3日秘台廳家二字第0940022663號函。其他疑義,事涉法院就具體個案所持見解,為免日後因上開問題涉訟時有干預審判之嫌,本院未便表示意見。』…按關於法院調解之效力,依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所示:『調解成立 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及第380條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司法院秘書長94年11月3日秘台廳家二字第0940022663號函參照)次按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時,如由雙方合意終止收養,應具備書面合意及法院認可二項要件,法院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民法第1080條第1項至第3項參照);如採取裁判終止收養方式,於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亦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87條、民法第1081條參照)。惟裁判終止收養起訴前之調解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03條以下),相較於合意終止收養之法院認可程序(非訟事件法第136條、第137條準用第123條至第128條) ,對於未成年養子女之保護容有差異,苟逕以調解筆錄取代法院認可裁定,尚難謂合於民法第1080條第2項規定及保障養子女利益之意旨。準此,本件A女士持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筆錄申請與未成年養女B終止收養,參酌上開司法院見解,其所持調解筆錄不發生裁判終止收養之形成效力,僅得認係民法第1080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終止收養之書面合意,依同條第2項後段規定,仍須經法院認可裁定,始生合意終止收養之效力。惟具體個案,仍當以法院判定為準。」本案A女士持憑法院調解筆錄申請與未成年養女B終止收養乙案,請參照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7月21日基院義100司家調家字第136號函意旨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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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終止收養 | 098/09/28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98635號098/09/2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75695號098/09/15法務部法律字第0980031149號 | 有關吳○○女士持憑法院調解程序筆錄申請吳○○與養父母終止收養乙案。(已停止適用) |
法務部函【說明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98年7月24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80017089號函略以:「旨揭疑義,事涉戶籍登記提憑文件問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卓處,或由法官於具體個案本其法律確信判斷。為免日後因上開問題涉訟時有干預審判之嫌,本院未便表示意見。」檢附前開函影本乙份供參。【說明三】、 另按現行民法規定終止收養關係之形態有二種,一為合意終止收養,另一為裁判終止收養(戴焱輝、戴東雄、戴瑀如合著「親屬法」2007年最新修訂版,頁382),分別規定於民法第1080條及第1081條。未成年人之合意終止收養之要件,應具備書面合意及法院認可兩種要件,如不具備上開要件,縱使實際上雙方已脫離收養關係,或雙方當事人均同意變更身分,亦不生合意終止收養之效力(高鳳仙著「親屬法理論與實務」2008最新版,頁358參照)。裁判終止收養,則須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民法第1081條各款所定事由之一,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由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惟於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87條規定)。本件吳○○與養父母間經臺灣○○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調解同意終止收養關係乙節,似係當事人提起終止收養之訴前之調解程序,惟卷附資料尚有不明,仍請再予釐清。【說明四】、次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及第380條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00年台上字第0000號判例及司法院94年11月3日秘台廳家二字第0940022663號函參照)。本件卷附法院調解程序筆錄,如係當事人依民法第1081條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87條規定,於起訴之前先行調解者,則因終止收養關係之訴為形成之訴(王甲乙、楊建華、鄭健才合著「民事訴訟法新論」97年4月版,頁824參照)參酌上開司法院見解,尚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而發生裁判終止收養之形成效力。然雙方成立之調解程序筆錄,仍具有雙方終止收養之合意,而得認係民法第1080條第1項終止收養之合意;惟依同條項規定,尚須經法院認可裁定,始生兩願終止收養之效力,併予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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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終止收養 | 2007/8/1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24280號2007/8/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21044號 | 有關旅居國外國民戶籍未辦理遷出〈國外〉登記者,委託申請戶籍登記〈遷徙登記除外〉及換領國民身分證乙案。 | 【說明二】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列印。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爰當事人辦理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時,應一併換證,拒絕換領國民身分證,其申請戶籍登記不予受理,合先敘明。【說明三】有關旅居國外國民因委託他人辦理戶籍登記〈遷徙登記除外〉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其戶籍未遷出國外並已換領94年版新式國民身分證者,戶政事務所得本於職權受理戶籍登記併同時辦理換領國民身分證,委託書內容如無註明委託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由受委託人於委託書空白處切結敘明「受委託人代理委託人辦理戶藉登記並依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負責保管當事人國民身分證並交付之。」並簽名或蓋章,戶政事務所據以受理換領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檔存上揭委託書正本及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俾利查考。【說明四】另當事人在國內委託辦理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比照上開規定辦理。【說明五】檢附上開函影本1份。 | ||
12. | 終止收養 | 2007/01/0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04921號2007/01/0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1號 | 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乙案。 | 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內政部為擴大異地辦理戶籍登記項目,減少民眾往返奔波,提昇政府效能,有關監護登記、終止收養登記、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及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變更或更正者,自96年2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說明四】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各1份。 | ||
13. | 終止收養 | 20006/07/0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178949號2006/06/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08775號2006/06/26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50023263號 | 有關○○市政府請示○○○君持憑養父○○○於民國58年6月30日繕寫之聲明書申辦與養父終止收養登記,並回復本姓「陳」乙案。 | 法務部函【說明二】查民法第1080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同意終止之。〈第1項〉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第2項〉」所謂雙方,指養父母與養子女而言,則同意終止之書面,自須由養父母與養子女依民法第3條之規定作成之,始生效力〈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723號判例參照〉。又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為養子女時,依學者通說認為,其終止收養,無須他方配偶之同意,而得單獨為之〈戴炎輝、戴東雄合著「親屬法」,第449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民法親屬新論」,第354頁;高鳳仙著「親屬法理論與實務」,第311頁參照〉。從而,本件收養關係之終止,應由雙方當事人即養父○○與養女○○○依民法第3條之規定作成書面同意。如不具備此要件,則縱使實際上雙方已脫離收養關係,或雙方當事人均同意變更身分,惟倘僅由一方出具同意書,亦不生兩願終止收養之效力。 | ||
14. | 終止收養 | 2006/5/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144263號2006/5/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90030號2006/5/22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50017588號 | 有關○○縣政府請示劉○○先生申請與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因其養父罹患精神分裂症已無法意思表示,可否由其與養母單獨訂立終止收養書約疑義案。 | 法務部函【說明二】按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同意終止之,民法第108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夫妻共同收養者,其終止收養亦須夫妻共同為之。惟養父母之一方因心神喪失或去向不明或其他原因不能表示終止收養之意思時,學者意見傾向認為,他方得與養子女單獨合意終止收養關係。然此時僅就其一方發生終止收養之效力,其終止收養之效力不及於他方〈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民法親屬親論」,增訂3版,第353頁、第354頁;高鳳仙著「親屬法理論與實務」,第310頁參照〉。又身分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不得代理〈本部87年10月26日法〈87〉法律字第038239號函參照〉。禁治產人倘在心神喪失狀態中因無意思能力,縱令得法定代理之同意,其終止契約仍屬無效〈戴東雄、戴炎輝合著「親屬法」,第448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前揭著,第353頁參照〉。依上所述,本件劉○○先生擬與養父母終止收養,其養父劉○○無法為意思表示,尚不得由其養母劉○○○以養父母雙方名義終止收養關係。倘其養父受禁治產宣告,而由養母以監護人身分同意終止收養者。如前所述,其終止收養行為,亦屬無效。故其養母自不得以監護人身分代理其養父申辦雙方終止收養登記。本件由於劉○○罹患精神分裂症,以致無法依民法第1080條合意終止收養關係,則該養子之一方似得依同法第1081條第6款聲請法院為終止收養關係之裁定,以資救濟。 | ||
15. | 終止收養 | 2006/4/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113744號2006/4/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65960號2006/4/7法務部法律字第0950010119號 | 關於○○市政府請示廖○先生與養母死亡後與養父廖○○單方終止收養,其從姓乙案。 | 法務部函【說明二】按養父母之一方死亡後,養子女與已故養親間之收養關係,不能視為當然終止(本部72年4月1日法72律字第3540號函參照)。簡言之,如養父母之一方死亡者,則他方得單獨終止收養關係。惟此時養子僅與為兩願終止之養父母之一方,發生終止收養之效力,與其他另一方之收養關係仍繼續存在(本部74年4月9日法74律字第4377號函、司法院74年11月20日秘台廳一字第01839號函同此意旨)。本件養母陳○○既已死亡,揆諸前述說明,養父陳○○自得單獨終止收養關係。且收養關係終止後,依照民法第1083條前段規定,陳○○自應回復其本姓「○」【說明三】另_貴部75年3月13日台75內戶字第378833號函略以:「…養子女於養父死亡後與養母終上收養關係時,仍應稱養父之姓;但於養母死亡後與養父終止收養關係時,則得回復本姓,惟於收養時,如依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從養母姓者,仍應從養母姓…。」上揭意見,核與民法第1078條及第1083條規定意旨,尚無不合,本部敬表贊同。 | ||
16. | 終止收養 | 2006/1/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04395號2006/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00896號2005/12/21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40049646號 | 有關○○市政府請示林徐○○女士與養兄林○○先生結婚,其與養親間親屬關係疑義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據法務部94年12月21日法律決字第0940049646號函轉據司法院秘書長94年12月15日秘台廳家二字第0940026853號函略以:「本院釋字第58號解釋之意旨,係闡明終止收養關係不僅需具備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終止收養關係合意之實質要件,更需具備以書面為之之形式要件;倘踐行該形式要件之程序陷於不能,自得另向法院訴請終止收養關係,以為救濟。至於本件收養申請書之收養原因登載為『將來擇配五子林○○為緣女』,可否作為前開形式要件之書面,涉及具體個案,仍應由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後,由法院依法認定之‧‧」,本案請參照上開函〈如附件影本〉意旨,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 ||
17. | 終止收養 | 2005/7/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88303號2005/7/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0393號2005/6/30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40024919號 | 有關○○縣政府請示吳○○女士與養親之長子結婚申請終止收養疑義案,業經內政部函釋如附件。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吳女士於日據時期為養父吳○○(民國○年○月○日歿)收養,民國39年○月○日與其養親之長子吳○○(○年○月○日死亡)結婚,現以與養親之長子結婚之事實,申請終止收養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請參照法務部94年6月30日法律決字第0940024919號函(如附件影本)意旨辦理。法務部函【說明二】本件經轉據司法院秘書長94年6月28日秘台廳家二字第0940012705號函略以:「一、按依本院釋字第32號、第58號解釋及82年6月1日(82)秘台廳民三字第08190號函示等之意旨,民法第1080條終止收養關係之實質要件,係以養親與養女雙方同意變更身分之意思,至於經由養親主持其婚生子與養女間正式結婚之儀式,則屬可認定養親有與養女合意變更身分關係之佐證事項。二、旨揭吳女士與其養親間如認符合上揭終止收養之要件,自得向法院請求判決終止收養,由法院依個案情形認定准否終止收養,以為救濟。」 | ||
18. | 終止收養 | 2004/7/2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87345號2004/7/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8249號 | 有關貴所陳報居民○○○先生持憑與養父○○○死亡前所訂立之終止收養契約書(該契約書其養父僅以蓋章代替簽名)申請補辦終止收養登記,得否受理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同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又同法第三條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本案○○○先生與養父○○○間收養關係之終止,應依上開規定為之。至該終止收養契約書收養人○○○僅以蓋章代替簽名乙節,是否為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係屬事實認定問題,請本於職權自行審認核處。 | ||
19. | 終止收養 | 2004/7/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69978號2004/6/23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30001294號2004/6/15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30023196號 | 有關彰化縣政府請釋:○○○先生申請為其妹○○補填養父母姓名案。 | 【法務部函】【說明二】依司法院釋字第58號解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終止收養關係須雙方同意,並應以書面為之者,原係以昭鄭重。如養女既經養親主持與其婚生子正式結婚,則收養關係人之雙方同意變更身分已具同條第1項終止收養關係之實質要件。縱其養親未踐行同條第2項之形式要件,旋即死亡,以致踐行該項程序陷於不能,則該養女之一方自得依同法第1081條第6款聲請法院為終止收養關係之裁定,以資救濟。上開解釋固於民國45年2月10日公布當日發生效力,惟個案事實如與該號解釋同有養親死亡未踐行終止收養之形式要件致陷於不能之情形,並於該號解釋公布生效後,繼續存在者,縱事實發生於該號解釋公布當日之前,亦仍有其適用。又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與婚生子女同,故上開解釋並不因養子與養女經養親主持結婚而有不同,復按收養關係不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當然消滅,且終止收養為身分上行為,除該養子女未滿七歲外,應由養子女本人自行為之。從而,在養子女未依該號解釋意旨聲請法院為終止收養之裁定前,其與養親間之關係,自仍繼續存在(司法院秘書長82年6月1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8190號函參照)。本件所詢疑義,請依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審認之,至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間如因身分關係而產生其他民事爭議時,則宜另循司法途徑解決,並以法院判決為準。 | ||
20. | 終止收養 | 2004/2/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28826號2004/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2256號 | 有關台北縣三重市第二戶政事務所研提建議對同一事件,牽涉二種以上登記者,毋須分別辦理登記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詳如說明二。 | 【說明二】有關辦理出生、認領、結婚、離婚、收養、終止收養等戶籍登記,如當事人與須隨同改姓者為同一戶內時,無須分別辦理,惟如渠等非同一戶內時,仍應分別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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