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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184筆資料,第 1/7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 戶籍謄本 內政部113.7.15台內戶字第1130128377號 有關金融機構列印客戶線上申辦之申請書,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疑義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三】按戶籍法第65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利害關係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次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同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爰旨案戶政事務所受理金融機構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如係線上申請貸款或信用卡等案件,仍請由該金融機構提供渠等間具有契約未履行、債務未清償或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供戶政事務所審認,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應依上開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等相關規定,據以審認核發具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謄本。 pdf
2. 戶籍謄本 內政部113.3.15台內戶字第1130241107號 有關土地共有人為執行土地法第34條之1相關規定,申請閱覽或交付他共有人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三】查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第1項)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2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第4項)」次查113年1月1日修正生效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下稱執行要點)第8點規定修正為:「本法條第2項所定事先、書面通知與公告,其方式及內容,依下列規定:(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前,應先行通知他共有人。(二)書面通知應以雙掛號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送達他共有人之戶籍地址;⋯⋯但他共有人已遷出國外或無戶籍者,依第四款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辦理。(三)他共有人之戶籍地址無法送達、有戶籍法第50條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情形或部分共有人已確知他共有人未居住於戶籍地而能依實際住居所送達者,應就其實際住居所通知,⋯⋯(四)不能以書面通知而以公告代替者,以下列情形為限:1.他共有人住所不明或依前二款規定通知無法送達。2.他共有人戶籍資料載有遷出國外或喪失國籍之記事,部分共有人就除戶地址通知無法送達且已依前款規定辦理。3.他共有人於臺灣地區無戶籍,部分共有人就土地或建物登記簿地址通知無法送達且已依前款規定辦理。⋯⋯(七)他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以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通知或公告之對象。⋯⋯」前開執行要點第8點增訂送達戶籍地址之規定,係考量土地共有人應履行其通知之義務,否則將影響他共有人之權益,爰請轉知貴屬戶政事務所,受理類此案件時,除依說明二辦理外,應併考量前開執行要點第8點之規定,核發(或閱覽)具有利害關係之戶籍謄本(或戶籍資料)。 pdf
3. 戶籍謄本 內政部111.5.16台內戶字第11102420632號 有關被收養人得否申請其本生父母之戶籍謄本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被收養者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其本生父母已暫停「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復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第1點第2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基此,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尚不得依上揭處理原則第2點第4款「直系血親」之規定申請本生父母戶籍謄本。【說明三】至如依原住民身分法,當事人(即養子女)有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原住民身分之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尚得依上揭處理原則第2點第6款「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規定提出申請,並由戶政機關本於職權審認核處。是以,如遇有是類個案,請依前開說明辦理。 pdf
4. 戶籍謄本 內政部111.3.17台內戶字第1110109516號 有關私立醫院因醫療所需,向戶政事務所請求提供無自主能力病人之親屬戶籍資料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基於「醫療」之特定目的,其為踐行醫療法等相關規定蒐集病患之親屬資料,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至戶政機關提供病患之親屬資料予私立醫院,是否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4款「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情形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仍應由戶政機關視具體個案審酌。倘係基於「獲得親屬資料進行通報保護資訊系統」之特定目的,按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令尚無醫院應向戶政機關請求提供無自主能力病人之親屬資料以進行通報之規定,戶政機關尚不宜依醫院所請提供戶籍資料。 pdf
5.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18中市民戶字第1110001663號/內政部111.1.17台內戶字第11002411442號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規定,業經本部於111年1月17日以台內戶字第1100241144號令修正發布。 修正後法令及沿革詳見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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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10.19中市民戶字第1100026221號/內政部110.10.18台內戶字第11002420702號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第3點,業經本部於110年10月18日以台內戶字第1100242070號令修正發布。 (見附件) pdf
7.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8.27中市民戶字第1100021536號/內政部110.8.26台內戶字第1100243260號 有關統一規範限制行為能力人臨櫃、以自然人憑證於線上或戶役政管家APP申辦戶籍謄本之年齡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因不具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如欲以本人名義申請戶籍謄本,須符合民法第77條但書所定「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本部99年8月3日台內戶字第0990156880號函諒達。【說明三】、至限制行為能力人以自然人憑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戶籍謄本或以戶役政管家APP申辦戶籍謄本1節,考量取得自然人憑證之限制行為能力人(18歲至未滿20歲)依其年齡、身分、日常生活如(申請獎學金)申請戶籍謄本仍有其必要性。另民法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預定112年1月1日施行,爰仍維持現行作業方式。 pdf
8.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5.19中市民戶字第1100013246號/內政部110.5.17台內戶字第1100118044號 有關民眾主張依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之利害關係人身分,欲以電子借貸契約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第1項)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第2項)」同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說明三】、復按經濟部110年5月13日經商字第11000593040號函略以,依電子簽章法第2條第1款規定:「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次依同法第4條第1項規定:「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至所詢利害關係是否成立及如何判定相關電子文件真實性,應依本部所訂「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審認查驗。【說明四】、本案民眾所提憑電子借貸契約如經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審認符合上開民法及電子簽章法規定之要件,似可作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惟就個案之具體事實如有疑義,自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本於職權核處。 pdf
9.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4.7中市民戶字第1100009232號/內政部110.4.7台內戶字第1100110545號 有關電信業者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應備文件疑義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0年12月18日台(90)內戶字第9010198號函及93年12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30096025號函略以,金融機構持憑信用卡申請書、逾期未繳付帳款證明、欠款證明或債權證明書等證明文件,如足資證明契約或債權債務關係,得依戶籍法、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之規定核發戶籍謄本。【說明三】、本案電信業者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持有載明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之門號申請書及門號持有人逾期未繳附帳款之證明文件,如足資證明契約或債權債務關係,亦得比照本部90年12月18日及93年12月23日上揭2函規定辦理。 pdf
10.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9.11.5中市民戶字第1090027562號/內政部109.11.3台內戶字第1090245329號 有關民眾申請手抄戶籍謄本之基本欄位資料省略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有關民眾申請手抄戶籍謄本之基本欄位資料省略,參照內政部98年7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80141721號函及99年3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90050219號函意旨,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記事欄內資料須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列印交付。倘當事人有遮蔽行職業及教育程度之需求,得於申請書敘明免列印之項目,由戶政事務所以人工方式遮蓋後加蓋「記事省略」之戳記,並告知當事人如不符需用機關需求,仍請配合該機關需求重新申請。【說明二】至當事人如有省略手抄戶籍謄本遷徙記事之需求,仍請參照上揭函辦理。 pdf pdf
11.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12.25中市民戶字第1080032996號/內政部108.12.24台內戶字第10802448882號 「保險業為辦理給付、退還款項申請大宗戶籍謄本作業原則」及附件各1份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保險業為辦理給付、退還要保人及受益人款項申請戶籍謄本事宜,即日起請參照旨揭作業原則規定辦理。 pdf
12.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6.11中市民戶字第1080015573號/內政部108.6.10台內戶字第1080121605號 有關英文戶籍謄本外文別名登打方式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略以,姓名之譯音,英文姓名登打方式如有外文別名,應於英文姓名後以括弧註明。次依本部107年12月17日台內戶字第1071204819號函所提106年7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止「戶役政資訊系統問題彙總表(戶籍文件核發作業)」序號9.37之處理情形略以,查我國護照其外文別名係以「also known as」表示,另國人申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遇有外文別名時,其申請書及證明書英文姓名與外文別名係以「also knownas」之縮寫「A.K.A.」作為英文姓名與外文別名之連結,另如遇有民眾申請英文結(離)婚證明書加註外文別名者,得於英文姓名後方自行登打「A.K.A.外文別名」,以符合民眾使用需求。【說明三】、考量現行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英文結(離)婚證明書之英文別名,均係於英文姓名後方登打「A.K.A.外文別名」,
又實務上民眾申請英文結(離)婚證明書常併同申請英文戶籍謄本,為符合民眾使用需求,使核發之文件一致,如民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須加註外文別名時,得於英文姓名後方登打「A.K.A.外文別名」。
13.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5.24中市民戶字第1080014118號/內政部108.5.22台內戶字第1080251361號 有關民眾為申報神明會土地或申請更正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得否申請更正部分之會員或信徒戶籍謄本、申請會員或信徒之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等疑義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利害關係人依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次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略以:「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同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規定略以:「申請人須繳驗之證明文件:(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說明三】、有關得否申請更正部分之會員或信徒之戶籍謄本1節,按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報神明會土地時,申報人應檢附會員或信徒全部戶籍謄本,另會員有變動、漏列或誤列者,申請人得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3條規定申請更正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此類案件時,應要求申請人檢附更正部分會員或信徒與更正後現會員或信徒之戶籍謄本,俾憑核對渠等身分與親屬關係(本部民政司108年4月22日內民司字第1080231159號書函參照,如附件2影本)。爰此,民眾為申報神明會土地或申請更正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戶政事務所得依上開戶籍法及處理原則規定,本於職權核發更正部分之會員或信徒與更正後現會員或信徒之戶籍謄本。【說明四】、有關得否申請會員或信徒之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1節,按神明會會員或信徒之繼承,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外,依習慣由長子或該會員或信徒其他繼承人推定之代表1人繼承,實務上,倘有推定代表繼承會份權之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須要求申報人併附該發生繼承事實之會員或信徒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據以審查得否繼承會份權,另倘有其他取得或喪失會份權之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應要求申報人提供相關資料憑辦(本部民政司108年4月22日內民司字第1080231159號書函參照)。爰此,戶政事務所得依上開戶籍法及處理原則規定,本於職權核發會員或信徒之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說明五】、有關神明會申報人於申請會員或信徒戶籍謄本時,檢附之推舉書,得否免經受理申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審核1節,查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明定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1人可為神明會之申報人,爰申報人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檢具三分之一以上現會員或信徒之推舉書作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該推舉書人數是否達現會員或信徒之三分之一,戶政事務所得依神明會所造現會員或信徒名冊計算,毋庸事先經受理申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惟倘戶政事務所無法認定現會員或信徒範圍,無法計算該推舉書人數是否達現會員或信徒三分之一,得本於職權請其補正相關資料俾予審認。【說明六】、另戶政事務所審查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有疑義時(如無法確定更正前後會員或信徒、會員或信徒之繼承人等),得請申請人提供受理申報或申請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戶籍資料補正通知函作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14.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7.12.27中市民戶字第1070033003號/內政部107.12.25台內戶字第1071204480號 有關戶長申請全戶戶籍謄本時,得選擇列印記事欄,無庸另外具結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8年7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80141721號函及98年12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80235082號函略以,原則記事欄內資料須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列印交付,例外當需用機關要求(如法院文件敘明)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申請人亦決定被申請人之個人記事須列印或申請人具結記事勿省略時,應於戶籍謄本申請書上載明並另簽具結書,毋需當事人同意始得列印交付。【說明三】、鑑於戶長依核發新式戶口名簿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得申請含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且依戶籍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戶長為戶口名簿之保管人,其本即得查知戶內人口之個人記事,又依本部103年3月7日台內戶字第1030103645號函,現行戶口名簿得列印後提供需用機關使用以替代戶籍謄本,基於便民考量及一致性原則,爰戶長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得選擇列印記事欄,無庸另外具結。
15.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7.12.11中市民戶字第1070031807號/內政部107.12.10台內戶字第1071254094號 有關利害關係人為辦理繼承登記申請戶籍謄本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第1項)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第2項)次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略以,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說明三】、本部地政司上揭函轉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反映民眾或地政士申請繼承登記案件時,無法請領申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以外之他繼承人戶籍謄本,須由其他機關開立補正通知單後,戶政事務所始依據補正通知單核發戶籍謄本,本部邇來亦接獲民眾反映辦理繼承申請其他兄弟姐妹之戶籍謄本時,部分戶政事務所要求提憑其他機關開立補正通知單始受理核發戶籍謄本。查本部考量直系姻親及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人數眾多,並非當然逕得申請渠等間之戶籍謄本,為保護當事人個人資料,並避免利害關係人範圍過寬,爰於104年7月24日修正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第4款規定,刪除該款「直系姻親」及「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惟如符合該處理原則第2點其他款之情事,仍得予以核發。【說明四】、是以,有關為辦理繼承相關事項須申請被繼承人或相關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如經查明業已輪到該繼承順位,且其業檢具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被繼承人之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繼承標的物文件),戶政事務所即可依戶籍法及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之規定審認,如符合上揭處理原則規定,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
16.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12.29中市民戶字第1060037436號/內政部106.12.28台內戶字第1061204592號 有關「法院命補正戶籍謄本案件查詢系統」業於106年12月25日建置完成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為協助戶政機關防杜不法人士持偽變造法院公函申請戶籍謄本,司法院與本部業於106年12月25日完成「法院命補正戶籍謄本案件查詢系統」建置作業,俾利戶政機關於受理申請時透過該系統進行查證,以有效遏止犯罪,確保民眾權益。【說明三】、檢附「法院命補正戶籍謄本案件查詢流程說明」1份供參。
17.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5.05.26府授民戶字第1050111820號/內政部105.05.24台內戶字第1051251727號 有關民眾申辦地籍清理土地繼承登記及部分繼承人申領地籍清理土地價金案件,請領他繼承人之戶籍資料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5條規定略以,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次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同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1款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說明三】、有關民眾申辦地籍清理土地繼承登記及部分繼承人申領地籍清理土地價金案件,請領他繼承人之戶籍資料,申請人須檢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為地籍清理之土地或建物或其他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謄本)證明為地籍清理之土地或建物,及辦理繼承登記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申請發給地籍清理土地或建物價金申請書及其附件等),並經戶政事務所審查該被繼承人與土地或建物權利登記名義人之姓名相符且確具繼承親屬關係者,得提供相關繼承人之戶籍資料。
18.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5.03.04中市民戶字第1050007069號/內政部105.03.02台內戶字第1050406760號 有關戶籍謄本核發機關蓋章位置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100年7月19日台內戶字第1000143350號函略以,有關核發電腦化前戶籍資料,2張以上者,戶籍謄本自動蓋章機章戳蓋於最後1張謄本背面空白處。次按本部103年1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300703342號函略以,新式戶籍謄本蓋章及2頁以上裝訂位置,統一蓋章及裝訂於同份戶籍謄本末頁背面右方中央位置。爰有關核發電腦化前戶籍資料及中文戶籍謄本章戳蓋章位置,已有規範。另有關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之章戳蓋章位置,按現行英文戶籍謄本之列印方式與中文戶籍謄本相同,基於核發作業一致性,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之章戳宜比照中文戶籍謄本蓋章於末頁背面。【說明三】、有關民眾建議戶籍謄本核發章戳蓋於謄本正面下方空白處1節,前經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於104年10月23日以新北民戶字第1042037372號函報本部,本部業於104年10月30日以台內戶字第1040439791號函復略以,考量戶籍謄本正面係登載戶籍資料,如於該頁加蓋戶籍謄本章戳,恐覆蓋重要資訊,影響需用機關(單位)判讀。惟如民眾表示須將戶籍謄本章戳蓋於謄本正面始得交付需用單位使用,如謄本正面有足夠空間可資加蓋,得由戶政事務所個案同意,並告知民眾如無法使用,須重新申請並繳交規費,俾免困擾。本案請依本部上開函規定核處。
19.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5.03.04中市民戶字第1050007148號/內政部105.03.02台內戶字第1051200917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國人自國外通訊申請戶籍謄本,應檢附經驗證之護照或身分證件影本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國內各戶政事務所受理通訊申請戶籍謄本要求提具之護照影本要件不一,部分戶政事務所接受本人署名並切結「與正本相符」,部分戶政事務所則要求護照影本應經駐外館處驗證等語。為利海外僑民申辦依循,爰建議齊一各戶政事務所辦理類此申請案時對護照影本應否經駐外館處驗證予以規範,以利駐處協處。【說明三】、按戶籍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次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1本。」依上揭規定揭示之處理原則,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繳驗之身分證明文件應為正本。【說明四】、考量護照係民眾於國外使用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將正本寄送國內,恐有遺失之風險,及須使用身分證明文件時,無法使用之情形。復考量如禁止旅外國人通訊申請戶籍謄本,部分民眾僅得回國臨櫃申辦,耗費交通費及時間成本甚鉅,恐遭民怨。為加強對當事人身分之查核,兼顧繳驗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正本之原則,民眾提憑護照正本,並經駐外館處驗證該護照影本與正本相符,即駐外館處已代戶政事務所查驗當事人身分,故宜由駐外館處於護照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而非由民眾自行切結,以避免偽(冒)領戶籍謄本情事發生。為利民眾申辦依循,如有受理民眾自國外通訊申請戶籍謄本者,請妥向民眾說明檢附之護照或身分證件影本,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20.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5.01.21中市民戶字第1050002377號/內政部105.01.20台內戶字第1050402023號 有關修正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3點第2款第1目規定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申請人須繳驗之證明文件:(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二)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第1項)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第2項)」次按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申請資格及繳交證明文件:(一)申請資格:1.當事人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2.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3.受委託人。(二)繳交之證明文件:1.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護照基本資料頁及相關證件須留存影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及規費……。」【說明三】、考量英文戶籍謄本之申請人如在國內未設有戶籍,無法繳交國民身分證供戶政事務所查驗身分,恐影響申辦權益,爰有關身分證明文件之繳驗,同意比照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3點第2項規定,得提憑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另本部將錄案研修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3點第2款第1目規定。
21.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4.11.02中市民戶字第1040039038號/內政部104.10.29台內戶字第1041204404號 有關本部98年12月7日台內戶字第0980210970號函、100年月2日台內戶字第1000062013號函及102年1月28日台內戶字第1020086018號函仍適用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中華民國祭祀公業研究學會上揭函略以,邇來該會有會員反映,「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修正規定自104年9月1日生效後,會員依法請領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戶籍謄本時,戶政事務所要求依該點第4款規定「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請領,未能依該點第6款規定「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請領,致申請人困擾。【說明三】、按上揭處理原則第2點之修正,係針對該點第4款及第5款利害關係人之範圍,有關申請人請領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仍得依本部98年12月7日台內戶字第0980210970號函、100年5月2日台內戶字第1000062013號函及102年1月28日台內戶字第1020086018號函等規定核處。
22.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4.10.12中市民戶字第1040036453號/內政部104.10.06台內戶字第1041253544號 有關建議社工人員處理老人保護個案辦理戶籍事項之申請人資料登錄方式,比照社工人員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戶籍登記之登錄作業方式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8年4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80056520號函略以,為維護社工人員個人隱私,有關社工人員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戶籍登記,其申請書之申請人資料登錄方式如下:(一)姓名: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當事人設籍於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各縣(市)政府者,申請人欄填載「兒保主管機關」,設籍於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各縣(市)政府所轄之兒少福利機構者,申請人欄填載「兒少福利機構」。(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填載專屬編號「Y100000000」,該編號符合統一編號邏輯,且未配賦民眾使用,無須修正戶政資訊系統相關作業,即可辦理。(三)地址:填載直轄市政府社會局、各縣(市)政府等「兒保主管機關」或其所轄之「兒少福利機構」地址。(四)社工人員提具之政府機關公文、識別證及其他證明文件影印併案存卷,俾利日後查考。(五)社工人員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其相關之戶籍登記或資料如由社工人員申請者,亦比照上開資料登錄方式辦理。【說明三】、為維護社工人員個人隱私,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社工人員辦理老人保護個案戶籍登記或戶籍資料時,申請書不宜登錄社工人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等資料,有關申請書之申請人資料登錄作業,請比照上揭說明二之方式辦理。至專屬編號仍為「Y100000000」,無庸另行配賦。
23.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4.09.22府授民宗字第1040214279號/內政部104.09.18台內民字第1041104589號 本部78年1月20日台(78)內民字第8587248號函釋有關寺廟之管理人視為利害關係人以便申請死亡信徒戶籍謄本,即日起停止適用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按戶籍法原第11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得納費請求閱覽戶籍登記簿或交付謄本。」(現已修正移列為第65條第1項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為輔導寺廟於信徒死亡時申請戶籍謄本,辦理信徒名冊變動,俾寺廟正常運作,爰本部前以78年1月20日台(78)內民字第8587248號函釋略以,有關前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建請本部同意於寺廟信徒死亡時,將有關寺廟視為利害關係人以便申請該信徒之戶籍謄本辦理信徒異動登記1案,同意將有關寺廟之管理人視為利害關係人以便申請該死亡信徒之戶籍謄本,先予敘明。【說明二】、次按本部104年7月24日修正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爰寺廟負責人如欲申請戶籍謄本,應依前揭處理原則辦理,本部旨揭函釋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說明三】、另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15點(以下稱本點)規定:「信徒或執事死亡,得逕由寺廟負責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寺廟變動登記。」及本部103年8月28日台內民字第1031100093號函釋規定,本點所稱「相關證明文件」為死亡診斷證明書影本、載有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或除戶謄本影本、死亡信徒直系血親出具之證明書、訃文、寺廟負責人切結該信徒已死亡之切結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故寺廟負責人因信徒(執事)死亡辦理變動登記,除戶籍資料外,亦得檢附其他證明文件為之,併此敘明。
24.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4.09.01中市民戶字第1040031627號/內政部104.08.28台內戶字第1040431629號/法務部104.05.05法律決字第10400571060號 有關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因醫療所需,向戶政事務所請求提供無自主能力之患者親屬戶籍資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104年8月20日法律字第10403510420號函略以:(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本件所詢國立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醫院)為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為免除無自理能力之患者生命、身體之危險,防止其權益重大危害,請求戶政事務所(公務機關)提供該患者之親屬資料,以便通知聯繫處理相關事宜,醫院請求戶政事務所提供前揭資料,係屬個人資料之蒐集,符合個資法第15條規定。另受請求之戶政事務所如予提供,係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則醫院應先說明其蒐集之法定要件依據及必要性,俾供戶政事務所審酌判斷對外提供前揭個人資料,是否係基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是否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而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等事項。本件來函所詢醫院為免除病人生命、身體之危險,向戶政事務所請求提供無自主能力之患者親屬戶籍資料,以通知當事人之親屬協處相關事宜,戶政事務所提供患者親屬戶籍資料一節,應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4款「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情形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提供予醫院,但提供時應注意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二)有關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親屬之順位,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資料時,宜否依該順位之優先次序,函復醫院相關親屬之姓名、與當事人間之關係及戶籍地址。如醫院均無法通知該同順位之親屬,再敘明無法通知之事由,函請戶政事務所提供次一順位親屬之戶籍資料一節,按民法第1115條僅係就負扶養義務之人,定其履行扶養義務次序之規定,本件所涉醫院請求戶政事務所提供患者親屬之個人戶籍資料,應著重於提供該戶籍資料,用以聯繫之有效性與必要性等事項,譬如,倘提供該患者子婦女婿之戶籍資料,即得通知聯繫其處理相關事宜,實不須宥於負扶養義務次序而定提供個人資料之順序(先提供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尊親屬或兄弟姊妹),民法第1115條規定與本件請求提供聯繫親屬之戶籍資料等事,似無必要關聯。【說明三】、有關公立醫院因醫療所需,向戶政事務所請求提供無自主能力之患者親屬戶籍資料,以通知當事人之親屬協處相關事宜,請參照上揭法務部104年8月20日法律字第10403510420號函意旨辦理,俾免爭議。
25.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4.08.31中市民戶字第1040031534號/內政部104.08.28台內戶字第1040431753號 有關預定自104年9月1日生效之「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第5款利害關係人申領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104年7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41203053號令修正發布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預定自104年9月1日生效:「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考量寄居人口與戶內其他人口無親屬關係或法律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如得逕申請同戶內其他人口之戶籍謄本,將衍生困擾,爰排除寄居人口為利害關係人。因戶長與戶內人口為上揭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之利害關係人,爰得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含寄居人口)。至寄居人口原則僅得請領本人之戶籍謄本,如需申請全戶戶籍謄本,應符合其他利害關係資格。
26.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4.07.29中市民戶字第1040027154號/內政部104.07.27台內戶字第1040426697號 有關莊○傑先生反映戶籍謄本個人記事記載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國家發展委員會103年12月31日發資字第1031501471號函略以,為強化個資保護,各機關爾後如需於函文、網站及郵件表單等顯示民眾身分證編號者,請將其後4碼(即第7碼至第10碼)進行遮蓋,並以「*」取代,如另有特殊性用途需遮蓋其他碼或顯示全碼者,則依相關規定辦理。【說明二】、考量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得申請記事省略,如申請列印記事,多交付需用機關使用,如一律將個人記事欄中關係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遮蓋部分號碼以「*」取代,恐致須使用載有統一編號謄本民眾之困擾。惟個案如有遮碼需求,得由申請人於戶籍謄本申請書敘明,戶政事務所列印後以人工方式遮蓋關係人之統一編號後4碼,以「*」取代及加蓋校對章,並請妥為向民眾說明,恐因遮蓋統一編號致無法滿足需用機關需求,宜審慎考量或先向需用機關確認。
27.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4.07.28中市民戶字第1040027031號/內政部104.07.24台內戶字第10412030532號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業經本部於104年7月24日以台內戶字第1041203053號令修正發布一案。 修正「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二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生效。
28.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4.07.10中市民戶字第10400242751號 有關民眾反映持憑民國90年債權憑證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一案。 【說明二】、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第一項)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第二項)」【說明三】、按民法第144條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說明四】、次查內政部100年8月5日台內戶字第1000146370號函略以,「按時效消滅只因長期間不行使權利而使請求權滅損效力之時效制度,義務人於期間經過後雖得拒絕履行,權利人請求權之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本案民眾持憑民國90年債權憑證,證明其債權債務關係仍存在,得據以核發債務人戶籍謄本。
29.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4.07.06中市民戶字第1040023580號/內政部104.06.29台內戶字第1041200771號 有關建議修正「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利害關係人範圍:(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第1款):要求契約相對人(債務人)清償債務為債權人之權利,爰以維持現行規定為宜。(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第2款):本款已將申請條件限縮於為執行職務所必要,爰非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即不得相互請領戶籍謄本。又申請人應舉證因執行職務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時(符合第6款規定),始得申請戶籍謄本,爰以維持現行規定為宜。(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第3款):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如須提具戶籍謄本,得持法院要求檢附之文件申請,爰以維持現行規定為宜。(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第4款):按本部101年3月2日台內戶字第1010106227號函略以,有關申請人欲申請業再婚之長媳(長子已故)之現戶戶籍謄本,姻親關係不消滅,上開處理原則第2點第4款所列因血緣、婚姻而產生親屬關係之人,並非當然逕得申請渠等間之戶籍謄本;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是以,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謄本仍應審核申請人之申請事由,並請申請人提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以保障被申請人戶籍資料之合理利用。考量直系姻親及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並非當然逕得申請渠等間之戶籍謄本,仍須提憑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為免利害關係人範圍過寬,爰錄案研修親屬關係之範圍。(五)戶長與戶內人口(第5款):按本部96年10月15日台內戶字第0960156119號函略以,戶長允許寄居人口或其他親屬遷入其戶內,該戶戶內人口即有共同生活之關係,除共同事業戶外,戶內人口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含寄居人口),無需另提憑戶長委託書或同意書。惟考量寄居人口與戶內其他人口無親屬關係或法律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如得逕申請同戶內其他人口之戶籍謄本,將致困擾,爰錄案研修本款規定。(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第6款):為避免未能涵蓋利害關係人之態樣,本款屬概括性規定,爰以維持現行規定為宜。【說明三】、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不一,因利害關係人申請戶籍謄本之態樣繁多,尚難統一規範,本部僅原則性規定,其具體個案應依提憑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由戶政事務所審核申請人之申請事由,本於職權認定。【說明四】、戶籍謄本是否列印完整記事:按本部98年7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80141721號函略以,戶籍謄本記事欄之登載內容攸關民眾個人隱私,核發戶籍謄本時,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記事欄內資料須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列印交付。次按本部98年12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80235082號函略以,為兼顧保護個人隱私,與考量戶籍謄本記事欄仍有需用機關要求勿省略之便民作法,當需用機關要求(如法院文件敘明)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申請人亦決定被申請人之個人記事須列印或申請人具結記事勿省略時,應於戶籍謄本申請書上載明並另簽具結書。爰請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個案審查當事人提憑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若需用機關未載明「記事勿省略」,或申請人(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未敘明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或無法令規定須檢附含記事之戶籍謄本,僅核發省略記事之戶籍謄本。 pdf
30.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4.04.17中市民戶字第1040013370號/內政部104.04.14台內戶字第1041201960號 有關核發婚姻紀錄、遷徙紀錄及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6條之1規定略以,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婚姻紀錄、遷徙紀錄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次按本部104年2月13日台內戶字第1031201790號函略以,婚姻紀錄、遷徙紀錄及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及申請書格式,自104年4月2日生效。【說明三】、為利戶政事務所作業,補充說明如下:(一)為避免民眾選擇性列印某幾筆婚姻、遷徙或姓名更改紀錄,造成需用機關之困擾及事後查證等繁複程序,爰除遷徙紀錄證明書因電腦化前資料繁瑣建置不易,僅核發86年9月30日以後全國電腦化連線至申請日止所有遷徙紀錄外,婚姻紀錄及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均須核發當事人電腦化前及電腦化後全部婚姻及姓名更改紀錄,爰其申請書上「申請資料期間」欄位之起始日,請輸入當事人出生年月日,截止日為申請婚姻紀錄或姓名更改紀錄之日期。至補登電腦化前資料作法,請參閱本部104年2月13日台內戶字第1031201790號函。(二)有關婚姻紀錄證明書之「登記地點」係指辦理結婚、離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爰請受理戶政事務所查明後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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