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彙編
共 2691筆資料,第 81/90頁, 筆
序號 | 法令類別 | 收文日期 | 機關字號 | 法令摘要 | 法令內容 | 附件下載 |
---|---|---|---|---|---|---|
2401. | 記事例 | 2002/10/1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8577800號 | 受理國人之日本籍配偶辦理結婚登記,以結婚記事例125003記載,其外文姓名無對應之中文字碼時,可以缺字方式處理案 | 檢送內政部有關臺中市政府建議戶政事務所受理國人之日本籍配偶辦理結婚登記,以結婚記事例125003記載,其外文姓名無對應之中文字碼時,可以缺字方式處理案之公文勘誤表一份。更正事項:請更正為125005。 | ||
2402. | 記事例 | 2002/10/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8255300號2001/10/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08084號 | 有關未成年人由同居之祖父母為監護人,其監護記事宜否省略「共同」二字一案 | 有關未成年人由同居之祖父母為監護人,其監護記事宜否省略「共同」二字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按法務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法九十律決字第○二九五九九號函略以:「....民法無監護人必須為一人之規定,故如同一順序之監護人為數人時,則共同行使監護權....」(如附件影本),參照上開函釋意旨,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如為數人共同行使監護權時,為免滋生爭議,相關監護記事應註明『共同監護』字句。 | ||
2403. | 出生 | 2002/10/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7527800號2002/9/26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外字第0910163639號 | 有關接生人接生非本國籍兒童應向何機關通報案,本署意見如說明三。 | 【說明三】:依據現行業務分工方式,由本署(外事組)負責在臺外國人之停留居留管理,並委由各市、縣(市)警察局(外事科/課)執行各項申辦業務。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雖規定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應辦理外僑居留證,但並無接生人應通報之規定。惟戶籍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者,其查記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外交部定之」,準此,就警察局辦理居留外僑查記事項而言,其亦係「外國人」之「地方戶政機關」。故宜請接生人對於父母雙方均為外國籍或母為外國籍而父不詳者(即出生兒可確定為外國籍者),逕行通報其父母親居住地之警察局備查。 | ||
2404. | 門牌 | 2002/10/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7136900號 | 新設道路嗣後若需辦理門牌整編時,請敘明本府准予核定命名之日期文號,以利審查。 | 所報貴轄中山路十一巷連接大富路十五巷,路長三六○公尺、路寬八公尺,起自大豐路至大富路止,擬命名為「岸裡一街」、中山路十一巷,長一○○公尺、寬八公尺,起自大豐路至新設巷道止,擬命名為「岸裡二街」、中山路十一巷,長一○○公尺、寬八公尺,起自中山路十一巷至新設巷道止,擬命名為「岸興街」一案,准予核定。說明二:檢還前開命名基本資料一覽表及整編區域位置圖一份,本新設道路嗣後若需辦理門牌整編時,請敘明本府准予核定命名之日期文號,以利審查。 | ||
2405. | 戶籍謄本 | 2002/10/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6872700號 | 台南市政府請示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相對當事人之戶籍謄本案。 | 台南市政府請示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相對當事人之戶籍謄本,如戶長非相對當事人,且與權利義務之得喪變更無直接利害關係,為保障個人隱私,建議戶長記事應可省略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同意依建議意見辦理」。 | ||
2406. | 遷徙 | 2002/10/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7003700號2002/9/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61734號 | 有關房屋所有權人○○○女士持憑房屋所有權狀申請將設籍於該址之房屋所有權人○○○(已出境之單獨生活戶)逕遷至戶政事務所疑義乙案。 | 【說明二】查內政部91年5月6日台內戶字第0910063242號令規定略以:「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依戶籍法第47條第4項規定申請將他人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時,如戶內有出境人口,得隨全戶一併遷徙,...」上開戶內之出境人口,包含單獨生活戶及全戶之出境人口。因此本案○○○女士可依上開規定辦理。 | ||
2407. | 國民身分證 | 2002/9/3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6429700號 | 有關民眾遷出前遺失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可否准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補發一事,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略以:「按民眾遺失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未向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即辦理遷入登記,仍請依照本部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八五)內戶字第八五○五四三四號函意旨,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補發。」說明三:惟內政部上開函文號誤列於內政部編印之戶政解釋函令彙編之「停止適用或不列入解釋函令文號一覽表」五三三頁內,請予更正。 | ||
2408. | 原住民 | 2002/9/3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6704100號 | 檢送內政部研商「原住民民族別登記作業規定」會議紀錄一份,請依說明二辦理。 | 【說明二】:內政部九十一年九月九日研商「原住民民族別登記作業規定」會議決議將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六四三二八號函頒「戶政事務所辦理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作業注意事項」之「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申請書」修改為「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申請書」,並刪除該申請書「法令依據」欄位;該修正預定本(九十一)年十二月版本更新,惟未版本更新前,請貴所同仁受理民眾申請案件時,以人工方式修改。 | ||
2409. | 門牌 | 2002/9/2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6468300號 | 有關貴轄居民○○○等三人申請舊有違章建築房屋在改建部分後,成為四間違章建築,申請增編門牌號碼一案,請依說明段辦理。 | 【說明二】:本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增編門牌,應先行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建築物平面圖,由主管建築機關審核核可後,於平面圖蓋核准戳記,並經施工完竣足以供人居住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之。」違章建築房屋無法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建築物平面圖,自然不得申請增編門牌。 【說明三】:另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六條規定(現改以「工廠管理輔導辦法」第十四條替代):廠房係利用違章建築者,依法不得許可設立,該工廠經本府建設局(工業課)查明並無核准工廠登記。 | ||
2410. | 國籍喪失 | 2002/9/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5842600號 | 有關臺北縣政府請釋:○○○、○○夫婦代其女○○○申請撤銷喪失國籍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詳如說明事項。 | 【說明二】:按內政部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八九)內戶字第八九○三九五七號函說明三:「國籍法修正前其出生時母為我國國民之未成年人,為外國人生父認領,如其迄未辦理喪失我國國籍備案::,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仍未成年者,其自溯及當然具有我國國籍,無庸再行辦理喪失我國國籍備案及註銷戶籍手續。..」,本案案附○○○(○年○月○日生)戶籍謄本記事欄登載:「在○○市○○婦產科診所出生民國○○年○月○日申登。....民國○○年○月○○日被日本國人○○認領喪失國籍註銷戶籍民國○○年○○月○○日登記。」惟經查內政部尚無○○○核准喪失我國國籍備案註冊資料可稽,依上揭函釋,其自溯及當然具有我國國籍,無庸申請撤銷喪失國籍。 【說明三】:另○○○係在臺出生後,於八十七年始經生父認領,並依修正前國籍法規定註銷戶籍,其係屬在臺原有戶籍身分者。關於其戶籍登記作業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註銷戶籍後,如經查其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證明迄未出境,得於戶政資訊系統增列「撤銷註銷戶籍登記」作業功能前(近期將增列該功能),先以維護作業維護相關資料,辦理撤銷其原註銷之戶籍。 (二)如經查其註銷戶籍後有出入境記錄,得依(一)規定處理後,補辦遷出及遷入登記。 | ||
2411. | 更正 | 2002/9/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5894700號 | 有關桃園縣政府請釋:蔡○○女士申請更正配偶姓名「○○○」為「無」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依說明二辦理。 | 【說明二】:按內政部上開函釋:有關蔡○○女士申請更正配偶姓名「○○○」為「無」一案,經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函復:「經洽泰國外交部告稱,依泰國政府之法令規定,結婚應在結婚當事人所在地之戶政事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產生結婚之效力。本案蔡女士與○○○先生因未辦理結婚登記,依法其婚姻關係應不存在。」本案准予蔡女士之申請更正。 | ||
2412. | 姓名更改 | 2002/9/1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4999900號 | 有關民眾依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二項或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變更從姓後,復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改名,得否辦理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 |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民眾依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變更從姓後,為保有原姓氏,復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申請改名,將原姓氏加入姓名中,經查尚無違反相關規定,戶政事務所自應受理該項申請。惟該變更後兼有新姓氏及原姓氏之姓名不得視為複姓,其原姓氏僅得視為名字之一部,此經司法院二十五年院字第一六零二號解釋在案。 | ||
2413. | 姓名更改 | 2002/9/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4855300號 | 修正「查證姓名條例第十二條作業程序」第五點規定。 | 【說明二】:內政部為改善人民申請改名案件處理效率,原擬於法務部刑案資訊整合系統電子閘門明(九十二)年年初開放使用前,先行以整批傳送比對或實體線路連結即時查詢方式擇一連結戶政資訊系統與警政署通緝資料;惟上開兩方案使用期間不長且實體線路連結方式所需經費龐大,經評估後其效益均有限,實務執行上亦不比現行作業更便利,為促進查證作業之迅捷,爰修正查證姓名條例第十二條作業程序第五點第一款規定如下:「戶政事務所視實際情況派員或以不得更改姓名查詢表(如附件二)傳真至轄區警察分局、派出所或分駐所查證。」 | ||
2414. | 國籍歸化 | 2002/9/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64099號2009/9/98888889999999999 | 有關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疑義一案。 | 【說明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在國內取得國籍者,連續居留滿一定期間,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同條第三項規定「依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其親屬關係因結婚發生者,應存續三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上揭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在國內取得國籍者,連續居留滿一定期間,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係指連續居留一年,或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是以。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本部核准歸化者,嗣後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當時,如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生產子女或該婚姻關係未存續三年以上,或未符合上揭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仍無法符合申請定居之規定。 【說明三】:原○○國人○○○女士為我國民之配偶,於九十年四月十日經本部核准歸化時,雖已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惟其申請定居當時,因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生產子女且該婚姻關係未存續三年以上,致無法符合申請定居之規定。依其陳情函所述,貴轄○○區第一戶政事務所於轉發本部核准其歸化文件之函文中敘明請其「一年後至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辦理定居。」致與上揭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不符,衍生困擾。為求妥適起見,爾後,是類函件如為使民眾瞭解歸化後如何申請定居事宜,於加註說明事項時,宜參酌上揭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等規定,俾免爭議。 【說明四】:按外國人喪失原有國籍並經本部依符合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規定,已核准其歸化我國國籍者,其得補提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財力證明、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及已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之外僑居留證明文件,向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核給定居證事宜。 【說明五】:另於受理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歸化時,如其已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亦符合國籍法第三條歸化之規定者,應主動告知上揭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並請其審慎選擇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依第三條規定申請歸化,俾免嗣後申請定居時,滋生疑義。 | ||
2415. | 記事例 | 2002/9/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4568900號2001/9/3內政府台內戶字第0910007309號 | 受理國人之日本籍配偶辦理結婚登記,以結婚記事例125003記載,其外文姓名無對應之中文字碼時,可以缺字方式處理一案 | 有關台中市政府建議戶政事務所受理國人之日本籍配偶辦理結婚登記,以結婚記事例125003記載,其外文姓名無對應之中文字碼時,可以缺字方式處理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詳如說明事項。 【說明二】:按內政部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台內字第○九一○○○五七八○號函規定,戶政事務所登載國人之外籍配偶外文姓名,應以當事人檢附結婚證明文件或護照上登載之英文姓名為依據,無英文姓名者,則不登載其外文姓名,惟須留存證明文件影本歸檔備查,該資料永久保存。依上開規定,戶政事務所於辦理國人與外國人之結婚登記時,應不生外籍配偶外文姓名無對應中文字碼之問題。惟在上開規定前已登記日籍配偶日文姓名為平假名者,依現行作業,得以全形底線代替輸入,核發戶籍謄本時再以人工填寫。 【說明三】:為配合前開函釋規定,爰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如下:(一)五、結婚三、與外國人結婚125003為「民國×年×月×日與×國人○○○(中文)○○○(英文)結婚(贅婚)民國×年×月×日申登。」(二)五、結婚三、與外國人結婚125004為「民國×年×月×日與×國人○○○(中文)○○○(英文)結婚(贅婚)民國×年×月×日憑駐外館處通報登記(註記)。」 | ||
2416. | 國籍取得 | 2002/9/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4219100號 | 有關泰國人○○○先生(其母具有華僑身分)被貴轄已故居民○○○收養,申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一案,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函復,詳如說明二: | 【說明二】:按上開函復:「關於○○○先生申請在台居留乙節,查渠係○年○月○日出生,今年已十八歲,依修正後國籍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先生出生時其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且係於六十九年二月九日以後出生,應具有我國國籍。另查渠持泰國護照入境並申辦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應持憑泰國護照出國,不得申請居留或定居。另請○先生必須持憑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再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及十五條規定申請在台居留。或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備齊居留要件向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提出居留申請」。 【說明三】:檢還○○○先生申請取得國籍證明申請書及其附件全份,另檢附上開「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相關法規影本一份。 | ||
2417. | 印鑑 | 2002/9/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4157800號 | 檢送戶政事務所將於(九十二)年停止辦理印鑑登記相關業務之妥適性暨宣導計畫研討會議紀錄、戶政事務所停止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宣導計畫、各機關(單位)因應替代方案一覽表 | 檢送戶政事務所將於(九十二)年停止辦理印鑑登記相關業務之妥適性暨宣導計畫研討會議紀錄、戶政事務所停止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宣導計畫、各機關(單位)因應印鑑登記辦法廢止後之替代方案一覽表各乙份,請各仍須應用印鑑證明之機關單位,儘速擬定相關替代方案,以保障民眾權益。 | ||
2418. | 更正 | 2002/8/27台中縣政府民政局傳真通知單2002/8/2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89481-1號令 | 有關「戶籍登記錯誤申請更正處理要點」業經內政部修正名稱為「戶籍更正登記要點」並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實施。 | [一]、有關「戶籍登記錯誤申請更正處理要點」業經內政部修正名稱為「戶籍更正登記要點」並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實施。[二]、另「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亦經內政部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以台內中戶○九一○○八九四八一︱二號令廢止在案(本府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府民戶字第○九一二三二八七七○○號函計達),爾後有關民眾申請更正出生年月之案件,請依「戶籍更正登記要點」規定辦理,並由貴所自行核定。[三]、為爭取時效,檢附上開「戶籍更正登記要點」修正全文一份。 [戶籍更正登記要點] 一、為辦理戶籍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更正登記,特訂定本要點。二、更正戶籍登記及其有關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三、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因作業錯誤者,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四、戶籍登記因申請人申報錯誤者,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一)在臺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二)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三)各級學校或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四)公、私立醫院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五)國防部或陸、海、空軍、聯勤、軍管區(含前警備)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六)法院確定判決書、裁定書、認證書或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等。五、提出第四點各款之證明文件更正出生年月日者,除第一款及第六款外,均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但發證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檢附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先之有關機關(構)檔存原始資料影本。六、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須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應附繳之文件為外文者,須附中文譯本。證明文件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或查證。七、更正出生年月日證件所載歲數,以國曆足歲計算。證件僅載有歲數者,以其發證或建立之民國紀元減去所載歲數,推定其出生年次。但民前出生者,以證件所載歲數,減去發證或建立時之年份,再加一計算。八、依本要點所為之更正登記,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定。 | ||
2419. | 出入境 | 2002/8/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3625400號 | 有關○○○先生持憑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及我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得否辦理遷入登記乙案 | 有關○○○先生持憑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及我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得否辦理遷入登記乙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詳如說明二。 【說明二】:有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入國後護照遺失,如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應請其檢附戶籍已遷出之證明文件、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影本,填具申請書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載有實際入國日期之入國許可證副本辦理。 | ||
2420. | 更正 | 2002/8/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3287700號 | 有關「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業經內政部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以台內中戶字第○九一○○八九四八一︱二號令廢止。 | 【說明二】:內政部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台內戶字第八四八一五三九號令修正之「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因未於戶籍法明列其授權依據,爰予以廢止。另考量國民確有實際需求,且係針對業務處理方式作一般性規定,內政部另有「戶籍更正登記要點」替代之,俾使國民申辦更正之戶籍登記有所遵循。 | ||
2421. | 戶籍謄本 | 2002/8/23司法院秘書長(91)秘台廳民一字第20835號 | 各法院出具「法院報到證」代替通知書(或傳票),核發謄本案 | 各法院出具「法院報到證」代替通知書(或傳票),並加註請領關係人戶籍謄本時,請詳載原告、被告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以利戶政單位核對,據以核發戶籍謄本。 【說明二】:據內政部反映,邇來民眾持憑法院出具之「報到證」請領對造之戶籍謄本時,因「報到證」上並未載明原告、被告之姓名及年籍資料等,致無法辨明申請人是否為適格之申請人,而戶政單位為避免冒領戶籍謄本偽造身分證之犯罪情事發生,把關嚴謹,易造成民眾與戶政單位間之爭執與困擾。爾後,各法院出具「法院報到證」代替通知書(或傳票),並加註請領關係人戶籍謄本時,請詳載原告、被告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以利戶政單位核對,並宜加註承辦書記官之聯絡電絡,以便一旦申請人所持證件有疑義時,戶政人員能立即與承辦書記官聯繫查證確認。 | ||
2422. | 國籍歸化 | 2002/8/2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1703600號 | 有關朱○○先生陳情其秘魯籍配偶○○○女士應如何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案,業經內政部核釋,請依說明二規定辦理。 | 【說明二】:依內政部九十年二月一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六四一八二號函說明二規定,國籍法施行細則發布生效前,已受理之國籍變更申請案件,均仍適用內政部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台(八九)內戶字第八九六八四○五號函頒之國籍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同法施行細則發布前國籍變更申請案件作業程序及提憑證件一覽表之相關規定辦理。本案朱○○先生之秘魯籍配偶○○○女士既於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即於國籍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同法施行細則發布前,業經○○縣政府核給申請取得中華民國證明在案,其得適用上揭作業程序第二點規定,檢附經外交部及駐外館處驗證之喪失原有外國國籍或無國籍或未具有外國國籍之證明等相關文件,向其住所地戶政事務所洽辦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手續事宜。至○女士之申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如已逾期,亦得依上揭作業程序第三重新申請核發。 | ||
2423. | 姓名更改 | 2002/8/2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1832500號 | 有關戶籍已遷出國外民眾,委託其親屬持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申辦改名登記疑義,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段。 | 【說明二】:查姓名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改名者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者申請改名,由駐外館處核轉相關文件至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定。本案當事人委託其姊持憑駐外館處驗證之改名申請授權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改名登記,不符上開規定,應予駁回,宜另請改名當事人親自填具申請書(駐外館處備有更改姓名申請書),由駐外館處核轉,若須親屬協助申請相關證明文件(如初設戶籍謄本),則可另外委託親屬代為辦理。 【說明三】:至於當事人非現住人口,應如何辦理姓名變更登記一節,請以補填個人記事方式註記,並以紙本通報相關單位(如附件);嗣後當事人入國遷入戶籍,戶政事務所僅需轉錄該筆記事,毋庸再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 ||
2424. | 結婚 | 2002/8/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1527600號 | 有關國人持憑經駐印尼代表處驗證之印尼結婚表明書(SURAT KETERANGAN PERKAWINAN)暨其中文譯本辦理結婚登記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依說明二辦理。 | 【說明二】:印尼政府發給之結婚表明書(SURAT-KETERANGAN-PERKAWINAN)暨其中文譯本,如經我駐印尼代表處驗證,其效力視同結婚證書,當事人可據以辦理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如對該處之驗證章戳有疑義,必要時得再請外交部複驗。 | ||
2425. | 戶籍謄本 | 2002/8/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0368600號 | 有關基隆市○○區戶政事務所課員○○○研提「國營事業已民營化之機構及民間企業因債權債務關係申請民眾戶籍謄本」建議意見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二。 | 【說明二】:凡屬國營事業已民營化之機構及民間企業因債權債務關係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如申請人僅為查明債務人現戶籍地址者,為保障民眾之隱私,個人記事可予省略,惟債務人有改名、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等情事,如記事省略不足識別債務人身分時,仍應列印個人全部記事。 | ||
2426. | 認領 | 2002/8/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665583號 | 有關非婚生子女被生父認領後之從姓問題,重新規定如說明二。 | 【說明一】:依據法務部九十一年七月九日法律字第○九一○○二二一二一號函意見,按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之從姓問題,現行法未有明文規定,認應從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考量,於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法八五律決字第一一五四五號函從認領係不要式行為,戶籍登記僅為證明方法,而變更姓氏與否並不影響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之觀點,認宜否准許當事人仍維持母姓,請本部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 【說明二】:參酌法務部上開函釋及考量身分之安定性,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其辦理認領及從姓登記,原則上被認領人從父姓,無須檢附證明文件,被認領人從母姓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父母約定從母姓者,應檢附雙方書面約定書。(二)父母之一方無法為意思表示時,由父母之另一方決定,應檢附無法為意思表示之證明文件及書面決定書。(三)父母雙方均無法為意思表示時:1被認領人係未成年人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決定,應檢附無法為意思表示之證明文件及書面決定書。2被認領人係成年人者,由其自行決定,應檢附書面決定書。 【說明三】:本部前曾規定相關函釋相異之處,不再援用。 | ||
2427. | 國籍歸化 | 2002/7/3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9871100號 | 有關韓國籍人金○○先生為歸化我國國籍,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疑義一案。 | 【說明二】:國籍法第三條第三款申請歸化者須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條件,其認定原則係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須檢附「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及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是以,上揭「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意旨,應係指歸化者之警察紀錄證明書等文件中並無確定判決之犯罪紀錄而言。 【說明三】:依金○○先生檢附之警察紀錄證明書,載明其「在台灣地區於九十年間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本案既經向上揭法院查證,該案尚調查中,尚未審結。其因未經判決確定,而未有犯罪紀錄,又相關訴訟案件常纏訟數年,審理期間不一,尚難認定其為品行不端正,故其尚符合上揭國籍法第三條第三款「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條件,如經審核其他相關證件均符合規定,得准予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俾利其持向原屬國申辦喪失原有國籍手續。至其完成喪失原有國籍後,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經內政部核准前,如該案業經上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自未符合國籍法申請歸化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法定條件,內政部不得核准其歸化。另為求妥適起見,宜於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隨函告知當事人上揭歸化相關規定事宜。 | ||
2428. | 國民身分證 | 2002/7/3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9976800號 | 有關高雄縣政府建議在外縣市就讀大專院校之成年人遺失國民身分證親自申請補發案 | 有關高雄縣政府建議在外縣市就讀大專院校之成年人遺失國民身分證親自申請補發,比照在外縣市就讀軍事學校之成年人及現役軍人遺失國民身分證委託申請補發之規定辦理一案,內政部同意辦理。 | ||
2429. | 戶籍謄本 | 2002/7/3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6472號 | 有關建議統一規定利害關係人持憑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同一證明文件以核發一次為限規定之作業方式一案。 | 【說明二】:依本部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台內戶字第八五○一六一六號函規定,民眾於任何一地申領戶籍謄本,當事人或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應繳驗正本(正本驗畢退還)。各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利害關係人戶籍謄本時,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背面右下角,加註核發日期、被申請人姓名及受理戶政事務所名稱,以避免申請人持同一證明文件於不同戶政事務所多次申請之情事發生。 | ||
2430. | 出生 | 2002/7/2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9323800號 | 有關辦理非婚生子女出生同時經生父認領登記疑義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如說明二。 |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按出生登記申請書之『出生身分』欄,係為統計嬰兒出生數之出生身分類別,而有婚生子(婚生、遺腹子)非婚生子(已認領、未認領)、棄嬰或無依兒童等,並非認領登記。戶政機關於受理非婚生子女出生同時經生父認領時,仍應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分別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避免造成統計數據差異現象。」 |
共 2691筆資料,第 81/90頁,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