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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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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2581. 國籍歸化 2001/2/1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72151號 有關國籍法施行細則發布生效後,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認定原則一案 【說明一】、按「國籍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業經行政院九十年一月三日台八十九內字第三六三一三號函核定,本部業於九十年二月一日發布施行。 【說明二】、本細則發布生效後,有關本細則第五條規定之認定原則如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最近一年每月平均收入逾勞委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係指薪資所得證明或所得稅扣繳憑單證明等相關收入證明。惟申請人如係從事於農林漁牧業、宗教或雜工等相關工作者,因其工作性質,確無法提出上揭證明者,得檢附相當於「最近一年每月平均收入逾勞委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註:本(九十)年度每月之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一五八四○元,故須提出該年收入逾新臺幣三八○一六○元以上)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二)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該動產部分,係指金融機構之存款證明、股票、政府公債等相關有價證券;該不動產部分,係指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等相關證明文件。又該不動產部分須檢附之證件,請依下列規定辦理:<1>經濟部核准設立之不動產鑑定公司開具之「不動產鑑定報告書」(須蓋公司登記印鑑章)採計其上所載估價之「市價」,該報告書核發日期須於申請歸化國籍前六個月內。<2>稅捐處核發距申請歸化日最近年度之地價稅繳款書或財產歸戶清單等相關文件正本(如係影本須由申請人簽章及加註「核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經承辦人員審核無訛加蓋職名章後,採認所載之土地公告現值金額。<3>稅捐處核發距申請歸化日最近年度之房屋稅繳款書或相關文件正本(如係影本須由申請人簽章及加註「核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經承辦人員審核無訛加蓋職名章後,採認所載之課稅現值金額。<4>地政事務所核發距申請歸化日最近年度之土地登記謄本或相關文件正本,採認所載持分之土地公告現值金額。(三)第二項所稱「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者,係我國國民之配偶或子女,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金額之計算,包含其在臺灣地區配偶或父母之收入或財產。」,係指符合本項規定之申請人,其在臺灣地區配偶或父母之收入或財產得予合併計算,申請人若無收入或財產,亦得僅檢附其在臺灣地區配偶或父母之收入或財產辦理。
2582. 國籍歸化 2001/2/1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68205號 有關「國籍法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於九十年二月一日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六八二○四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一份。 有關「國籍法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於九十年二月一日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六八二○四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一份。
2583. 國籍程序 2001/2/1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64182號 有關檢送「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所需書表格式、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提憑證件一覽表及外國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各一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二】:按「國籍法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於九十年二月一日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六八二○四號令訂定發布,為因應本細則發布生效後,我國駐外館處及戶政事務所等受理機關,如何配合申辦國籍變更申請案件等相關事宜,爰依本細則之規定,訂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所需書表格式及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提憑證件一覽表及外國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各一份,請依上揭申請書表格式(A4)印製,提供申請人使用,並依該提憑證件一覽表及流程表之規定辦理。 【說明三】:本細則發布生效前,已受理之國籍變更申請案件,均仍適用內政部八十九年二月廿一日台(八九)內戶字第八九六八四○五號函頒之國籍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同法施行細則發布前國籍變更申請案件作業程序及提憑證件一覽表之相關規定辦理。惟於本細則發布生效後始受理者,則悉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如有個案適用疑義,可陳報縣府層轉內政部解釋。
2584. 國籍程序 2001/2/1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60179號 有關「國籍變更申請程序」自九十年二月三日起停止適用。 有關「國籍變更申請程序」自九十年二月三日起停止適用。
2585. 國籍取得 2001/2/1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60178號 有關「內政部審核取得國籍人解除限制規則」業經內政部於九十年二月一日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六○一七七號令廢止,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按「內政部審核取得國籍人解除限制規則」之規定,係指依修正前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取得及隨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妻及子,不得擔任修正前國籍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公職。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限制,依第六條規定歸化者,自取得國籍日起滿五年後,其他自取得國籍日起滿十年後,內政部得呈請國民政府解除之。」其如符合上揭條文第二項之規定者,得依本規則聲請解除同條第一項各款之限制。惟修正後國籍法第十條第二項業將原條文之『內政部得呈請國民政府解除之』刪除,故該修正後國籍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之期間認定,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等相關期間之規定,予以認定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當然解除之,故上揭規則已無繼續適用必要,應予廢止。
2586. 驗證 2001/1/31海基會(90)海惠(法)字第01441號 有關檢送「研商大陸地區公證書驗證相關問題」會議紀錄一份。 有關檢送「研商大陸地區公證書驗證相關問題」會議紀錄一份。
2587. 監護 2001/1/30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60189號 有關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戶籍案件,如無一方不能行使之情事,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由未成年子女之父或母,提具另一方同意書辦理。 有關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戶籍登記、印鑑證明、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案件,如無一方不能行使之情事,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由未成年子女之父或母,提具另一方同意書辦理。內政部八十七年九月九日台(八七)內戶字第八七○六九八一號函(縣府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府民戶字第二四三七一五號函諒達,刊登縣公報八十七年秋字第十三期)相異之處,停止適用。
2588. 離婚 法務部90年1月29日法90律決字第002964號函 關於提憑最高法院之民事判決申辦離婚登記需否再提附確定證明書乙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90年1月12日(90)秘台廳民一字第0號函略以:「按法院賦與判決確定證明書之目的,僅在於證明判決業已確定。從而訴訟事件經最高法院為駁回上訴之判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479條規定自為判決後,既不得上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2項規定,即於送達時確定,故當事人自毋庸再行請求法院賦與判決確定證明書」。
2589. 結婚 2001/1/12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02199號 有關桃園縣政府請釋:有關錢○○先生提憑經駐韓國台北代表部驗證之華僑協會出具之全戶戶籍謄本,證明其為單身,申辦結婚登記一案。 有關桃園縣政府請釋:有關錢○○先生提憑經駐韓國台北代表部驗證之華僑協會出具之全戶戶籍謄本,證明其為單身,申辦結婚登記一案,業經內政部核示:依據駐韓國台北代表部九十年一月三日韓部(九十)字第○○七號函略以:「....各地華僑協會出具之各項證明文件,在韓國境內使用,毋需經本處驗證,均被韓國有關機關棌信;惟持往國內或第三國使用時,則需經本處驗證。基於上述,錢○○先生所持漢城華僑協會出具之戶籍謄本應可作為證明其單身之有效證明文件。」
2590. 收養 2001/1/11內政部(90)內戶字第9002093號 有關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請釋:收養人林○提憑收養認可裁定書及裁定證明書申辦收養登記時,可否主張被收養人不從收養者之姓疑義案 有關收養人林○○提憑法院收養認可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申辦收養登記時,可否主張被收養人不從收養者之姓氏疑義乙案,依法務部九十年一月三日法九十律決字第○四八一四六號函說明二辦理:按「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分別為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千零八十三條定有明文,是被收養人取得收養人婚生子女之身分地位,其效力內容主要為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互負扶養義務並互有繼承權、未成年養子女以其養父母之住所為住所等,又學者通說見解認為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係強行規定,不許有例外(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著,民法親屬新論,第三三八頁)。<另實務見解>亦認為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既為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八條所明定,則養子女自不得兼用本姓,如以本姓加入姓名之中,其本姓只能認為名字之一部,而不得視為複姓,司法院二五年院字第一六○二號解釋參照。<綜上所述>,本件林○○君提憑法院收養認可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收養登記,被收養人范○○君自應從收養人林○○君之姓。
2591. 結婚 2001/1/11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8912741號 有關林○○先生與林○○小姐等三十六對新人,參加總統府與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總會舉辦之「人權婚禮」申辦結婚登記。 有關林○○先生與林○○小姐等三十六對新人,參加總統府與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總會舉辦之「人權婚禮」申辦結婚登記,准以總統具名之「人權版結婚證書」及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總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八十九文總字第五七七○號函佐證,並本於職權協助辦理。
2592. 出入境 2001/1/10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9794號2001/1/3內政部台(90)內移字第9081604號 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0年1月3日以台(90)內移字第9081603號令修正發布,檢附上開修正條文一份。 【說明二】「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條文已載於內政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www.ris.gov.tw),如有需要可進入該網站點選移民資訊查詢/移民業務法規,即可查詢、下載。
2593. 出入境 2001/1/9台中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公報90年春字第4期2001/1/9臺灣省政府90府法一字第00165號 轉發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 【說明二】本案業經內政部89年12月30日以台(89)內警字第8981810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三】附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
2594. 出入境 2001/1/8台中縣政府90府警檢字第6881號2000/12/30內政部台(89)內警字第8981847號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金門馬祖數額表」業經內政部於89年12月30日以台(89)內警字第8981846號公告,自90年1月1日起施行。 【說明二】檢附「大陸地區人民進入金門馬祖數額表」乙份。
2595. 記事例 2001/1/5臺中縣政府九十府民戶字第6238號2000/12/30內政部台(89)內中戶字第8971603號 有關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十八所內(浮籤)記事、特殊記事如次。 有關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十八所內(浮籤)記事、特殊記事如次。 <一>、所內(浮籤)記事910001民國x年x月x日憑x分駐(派出)所x字x號註記(全戶)遷出未報。910003民國x年x月x日憑x分駐(派出)所x字x號註記虛報遷徙。 <二>、特殊記事920004民國x年x月x日查尋人口案號x民國x年x月x日註記。原920005刪除。
2596. 初設戶籍 2001/1/4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5919號 有關修正「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第六點條文: 有關修正「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第六點條文:警察分局接到戶政事務所函送之申請表,應查明當事人是否為查尋人口或通緝人口,並於申請表查證意見欄填註查證意見,經主管簽章後,一份留存,一份寄返戶政事務所。如當事人係查尋人口或通緝人口,並依相關規定處理。另「查尋人口查尋注意事項」已將原規定中失蹤、行方不明人口一詞修正為查尋人口。
2597. 國籍歸化 2001/1/4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72017號 有關為避免外國籍役齡男子申請歸化,於完成設戶籍後,面臨服兵役問題造成困擾,請轉知所屬於受理該等人士申請歸化時,請其先向役政機關查詢,俾使其瞭解服兵役之義務。 有關為避免外國籍役齡男子申請歸化,於完成設戶籍後,面臨服兵役問題造成困擾,請轉知所屬於受理該等人士申請歸化時,請其先向役政機關查詢,俾使其瞭解服兵役之義務。
2598. 出入境 2001/1/4台中縣政府90府警檢字第5125號2000/12/30內政部台(89)內警字第8981811號 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89年12月30日以台(89)內警字第898181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及法規條文各乙份。 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89年12月30日以台(89)內警字第898181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及法規條文各乙份。
2599. 戶籍謄本 2001/1/3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6380號 有關「臺中縣戶籍謄本申領須知」乙種,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有關「臺中縣戶籍謄本申領須知」乙種,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2600. 出生 2000/12/29臺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361593號2000/12/22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12659號 有關洪○○先生申請辦理其在台出生之孫女洪○○出生登記,可否受理一案,業經內政部核示,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洪○○在台出生時,其父洪○○先生持有『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居留證』,母唐○○女士持有『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旅行證』,為中華民國國民,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洪○○具中華民國國籍,應依戶籍法第十四條、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
2601. 國籍取得 2000/12/29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74257號 有關建議重新規定回復國籍者申請戶籍登記之規定,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重新釋復如次: (一)、在台灣地區原有戶籍國民,於國內回復國籍,申請遷入登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在國內申請回復國籍、定居期間均未出境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向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入國許可證副本憑向原戶籍地(喪失國籍註銷戶籍時之戶籍地)辦理遷入登記。如當事人未在原戶籍地居住,應持原戶籍所在地之除戶謄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2、在國內申請回復國籍,於未核准前出境,經許可回復國籍後,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國,申請遷入登記者,準用「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戶政事務所於辦理遷入登記時,應代為收繳當事人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函送原發證機關註銷(函中註明已回復國籍,於X年X月X日辦理遷入登記);如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遺失者,由當事人出具切結書,附卷存檔,以備查考。另在國內申請回復國籍,於核准後未申請定居前出境,再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國,申請遷入登記者,亦同。 3、現地戶政事務所受理在台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回復國籍申請遷入登記後,應通報其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於除戶戶籍登記簿上加貼浮籤(電腦化後以補填除戶個人記事方式為之)註記「民國X年X月X日已接通報回復國籍民國X年X月X日在X地恢復戶籍」,以資查考。 (二)、在台灣地區原無戶籍國民回復國籍,申請戶籍登記者,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辦理居留、定居,經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定居證後,辦理戶籍登記。
2602. 更正 2000/12/28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71594號 有關變性人持憑醫院診斷書,申請登記一案。 有關變性人持憑醫院診斷書,申請登記一案,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二:查人民出生別如何,屬事實認定問題。案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係屬合法證明文書,本案該證明書既證明申請人『變更為女性』,可准其為變更登記,現無適當戶籍登記記事例,可以『民國x年x月x日變更性別原出生別x男變更為x女民國x年x月x日申登』。
2603. 出入境 2000/12/28台中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公報90年春年季第1期2000/12/28臺灣省政府89府法一字第050589號 轉發內政部修正「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15條之1。 【說明二】本案業經內政部89年12日20日台(89)內警字第8981830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三】附「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修正條文一份。
2604. 姓名更改 2000/12/20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中區國稅大屯資第890030796號 關於貴所定期提供之出生資料,自89年度起改由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向縣市政府錄製媒體檔案,免再定期通報。 關於貴所定期提供之出生資料,自89年度起改由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向縣市政府錄製媒體檔案,免再定期通報。
2605. 統一編號 2000/12/19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8962441號 有關戶政機關辦理民眾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時,副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俾利配合更正當事人各項信用資料一案 有關戶政機關辦理民眾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時,副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俾利配合更正當事人各項信用資料一案,依說明二、三辦理。 【說明二】:按內政部訂頒「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案件處理要點」規定,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經更正後,戶政事務所應將重新配賦或更正之資料通報財稅、來文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上揭「來文機關」,係指發現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之機關,可涵蓋公務機關及私人機關,「相關機關」之原意為公務機關。 【說明三】:戶政事務所辦理民眾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時,副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俾利配合更正當事人各項信用資料一事,除個案原係該中心發現並主動函由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或係當事人書面要求戶政事務所函知該中心外,其餘情形受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應不予提供。
2606. 遷徙 2000/12/19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12236號 有關台北市○○區區民陳○○先生之戶籍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遷至戶政事務所後,續申辦補發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登記等,但不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可否不予核發各類證明一案。 有關台北市○○區區民陳○○先生之戶籍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遷至戶政事務所後,續申辦補發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登記等,但不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可否不予核發各類證明一案,依說明二、三、四、五辦理。 【說明二】:戶籍法並未規定戶政事務所不得受理空戶、空口申請各類戶籍事項,故陳○○先生之戶籍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遷至戶政事務所後,申辦各類戶籍事項時,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說明三】:當事人戶籍遷至台北市○○區戶政事務所地址後,復向該所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如符合戶籍法第五十三條前段之規定時,該所可科處其未於法定期間申辦遷徙登記之罰鍰,並同時開發催告書,限期辦理遷徙登記。惟當事人逾期未辦理遷徙登記,且再申請印鑑登記,該管戶政事務所可依戶籍法第五十三條後段規定科處罰鍰,並繼續催告,如逾期仍未辦理時,可重複處罰。 【說明四】:另當事人先後兩次告知○○區戶政事務所不同之住址,其中一次告知不實之地址(無編釘之門牌號),另一地址並無居住之事實一節,如經查明申請人係故意提供不實之住址者,戶政事務所可另依戶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一並科處罰鍰。說明五:至空戶、空口在未履行遷徙登記前,是否停辦各類戶籍事項,留供修正戶籍法時研議。
2607. 國民身分證 2000/12/19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8974177號 有關檢送研商「加強國民身分證補發作業事宜」會議紀錄,依說明二辦理 內政部訂定之「補發國民身分證作業流程」規定:民眾申請國民身分證需繳交相片二張,一張製作國民身分證,另一張則隨同申請書副本送警察局黏貼口卡片。為提高行政效能及達到便民目的,自即日起民眾申請國民身分證(含初、補、換),除依上開規定外請再加收相片一張,黏貼於存所之申請書上,俾以建立當事人影像檔案資料,爾後遇此類案件,即可立即核對人貌,儘速且正確核發國民身分證。
2608. 離婚 2000/12/12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12315號 有關未成年人離婚後,是否具有行為能力一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 【說明二】:未成年人離婚後是否具有行為能力乙節,依通說見解認因結婚而取得之行為能力,在財產上行為不因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等原因而消滅。惟在身分行為方面,因身分行為之成立係以意思能力為前提,故如未成年人離婚後,再為身分行為時如仍未成年,則仍應依民法親屬編相關規定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其身分行為始為適法。
2609. 姓名更改 2000/12/8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341845號2000/12/5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11414號 有關前臺灣省政府民政廳88年3月22日88民6字第88012023號函釋民眾因姓名不雅已依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改名一次後,因被收養准予再依該條款申請改名之規定。 【說明二】民眾因姓名不雅依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申請改名一次後,若依同條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因被認領、被收養或終止收養改姓者,自不得再依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申請改名。前臺灣省政府民政廳88年3月22日88民六字第88012023號函規定,應不再援用。
2610. 姓名更改 2000/11/21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323057號2000/11/14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77935號 有關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具有我國國籍之未成年人申請戶籍登記,其中文姓氏登記原則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1、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具有我國國籍之未成年人申請戶籍登記,其中文姓氏登記原則,重新規定如下: (1)我國女子與外籍配偶已辦妥結婚登記者,其婚生子女辦理戶籍登記之中文姓氏,以父結婚登記之姓氏為主。惟外籍配偶書面申請變更其中文姓氏,其子女戶籍登記之姓氏,以變更後之中文姓氏為主。 (2)我國女子與外籍配偶之婚姻關係已消滅者,其婚生子女戶籍登記之中文姓氏,以外籍配偶結婚登記時姓氏為主。惟我國女子符合民法第105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事,其子女氏得從我國女子之姓氏。 (3)我國女子與外籍人士之非婚生子女辦理戶籍登記之中文姓氏,從我國女子之姓氏。 (4)未成年子女戶籍登記之姓名以不超過六個字為宜,如超過六個者,於記事欄加註「姓名○○○」,並於姓名欄註記「見記事欄」。 【說明二】嗣後我國女子與外籍人士聯姻,於辦理結婚登記時,其外籍配偶之中文姓氏,以我國國民使用姓氏習慣為之。 【說明三】本部相關函釋之規定與上述原則不符者,均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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